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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A為本附錄(c)(2)中定義的由動態分析確定
的參數;
P1 、P2 、b1 、b2 為確定突風速度均方根值概率分布
的參數,按本附錄圖1和圖2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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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突風載荷必須按每小時超越2×10 的超越
頻率由超越頻率曲線讀出。在確定限制載荷時,正、負
兩個載荷方向都必須考慮;
(4) 如果采用增穩系統來減小突風載荷,必須考慮系統可能不工作的那部分飛行時
間。本附錄(c)(1)中的飛行剖面,必須包括系統不工作那部分飛行時間的飛行。當分析
中包含有增穩系統時,系統的非線性對處于限制載荷水平的載荷的影響,必須保守地加以考
慮。
(d) 補充設計包線分析 除了按本附錄(c)確定限制載荷以外,還必須按本附錄
(b)確定限制載荷,但是作如下修訂:
(1) 在本附錄(b)(3)【(i)】中,在0到9,140米(30,000英尺)
高度的區間內,真實突風速度的數值Uσ=25.90米/秒(85英尺/秒)用Uσ=1
8.30米/秒(60英尺/秒)代替,然后線性遞減到24,400米(80,000英
尺)高度時的7.60米/秒(25英尺/秒)真實突風速度;
(2) 在本附錄(b)中引用的本附錄(b)(3)(i)到(b)(3)(iii),要
理解為已按(d)(1)修訂過的條文。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圖1 P1 和P2 值(略)
圖2 P1 和P2 值(略)
附錄H 持續適航文件
H25.1 總則
(a) 本附錄規定§25.1529所需的持續適航文件的編制要求。
(b) 飛機的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含:發動機和螺旋槳(以下統稱“產品”)的持續適
航文件,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要求的設備的持續適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有關這些設備和產品與
飛機相互聯接關系的資料。如果裝機設備或產品的制造廠商未提供持續適航文件則飛機持續
適航文件必須包含上述對飛機持續適航性必不可少的資料。
(c) 申請人必須向適航當局提交一份文件,說明如何分發由申請人或裝機產品和設
備的制造廠商對持續適航文件的更改資料。
H25.2 格式
(a) 必須根據所提供資料的數量將持續適航文件編成一本或多本手冊。
(b) 手冊的編排格式必須實用。
H25.3 內容
手冊的內容必須用中文編寫。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含有下列手冊或條款(視適用而定)以
及下列資料:
(a) 飛機維護手冊或條款
(1) 概述性資料,包括在維護和預防性維護所需范圍內對飛機特點和數據的說明。
(2) 飛機及其系統和安裝(包括發動機、螺旋槳和設備)的說明。
(3) 說明飛機部件和系統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資料(包括適用的特殊
程序和限制)。
(4) 關于下列細節內容的服務資料:服務點、油箱和流體容器的容量、所用流體的
類型、各系統所采用的壓力、檢查和服務口蓋的位置、潤滑點位置、所用的潤滑劑、服務所
需的設備、牽引說明和限制、系留、頂起和調水平的資料。
(b) 維護說明書
(1) 飛機的每一部分及其發動機、輔助動力裝置、螺旋槳、附件、儀表和設備的定
期維護資料。該資料提供上述各項應予清洗、檢查、調整、試驗和潤滑的薦用周期,并提供
檢查的程度、適用的磨損允差和在這些周期內推薦的工作內容。但是,如果申請人表明某項
附件、儀表或設備非常復雜,需要專業化的維護技術、測試設備或專家才能處理,則申請人
可以指明向該件的制造廠商索取上述資料。薦用的翻修周期和與本文件適航性限制條款必要
的相互參照也必須列入。此外,申請人必須提交一份包含飛機持續適航性所需檢查頻數和范
圍的檢查大綱。
(2) 說明可能發生的故障、如何判別這些故障以及對這些故障采取補救措施的檢查
排故資料。
(3) 說明拆卸與更換產品和零件的順序和方法以及應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的資料。
(4) 其它通用程序說明書,包括系統地面運轉試驗、對稱檢查、稱重和確定重心、
頂起和支撐以及存放限制程序。
(c) 結構檢查口蓋圖,和無檢查口蓋時為獲得檢查通路所需的資料。
(d) 在規定要作特種檢查(包括射線和超聲檢驗)的部位進行特種檢查的細節資料。
(e) 檢查后對結構進行防護處理所需的資料。
(f) 關于結構緊固件的所有資料,如標識、報廢建議和擰緊力矩。
(g) 所需專用工具清單。
H25.4 適航限制條款
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含題為適航性限制的條款,該條應單獨編排并與文件的其它部分明
顯地區分開來,該條必須規定強制性的更換時間、結構檢查時間間隔以及按§25.571
批準的有關結構檢查程序。如持續適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組成,則本節要求的條款必須編在主
要手冊中,必須在該條顯著位置清晰說明:“本適航限制條款業經適航當局批準,規定了中國
民用航空規章有關維護和營運的條款所要求的維護,如果適航當局已另行批準使用替代的大
綱則除外”。
【附錄 I】 【起飛推力自動控制系統(ATTCS)的安裝】
【I25.1 總則】
【(a) 本附錄對發動機功率控制系統的安裝規定了附加要求。當任一臺發動機在起飛
中失效時,該系統自動重新調定工作發動機的功率或推力。
【(b) 在裝有設計功能正常的ATTCS和有關系統的情況下,除本附錄規定者外,
第25部的所有適用要求必須得到滿足,不應要求機組人員采取增加推力或功率的任何措
施。】
【I25.2 定義】
【(a) 起飛推力自動控制系統(ATTCS)ATTCS定義為起飛中使用的完整自
動系統,包括感受發動機失效、輸送信號、驅動燃油調節器或功率桿或用工作發動機上的其
他裝置增加發動機功率以得到預期的推力或功率增量和向駕駛艙提供系統工作信息的所有機
械和電氣裝置。
【(b) 臨界時間間隔 當進行ATTCS起飛時,臨界時間間隔是指V1 減去1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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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