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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垂直載荷的20%(如其剎車能夠產生該地面反作用力)。此前輪輪胎載荷不得超過該輪胎
載荷額定值的1.5倍。
(c) 當起落架輪軸上裝有一個以上的機輪和輪胎的組件時(如雙輪或串列雙輪),機
輪必須配以合適的輪胎,其速度額定值應經適航當局批準,且在臨界條件下不會被超過,其
載荷額定值應經適航當局批準,且不會被下列載荷超過:
(1) 【對應于飛機重量(直到最大重量)和重心位置最臨界組合的每一主輪輪胎上
的載荷乘以系數1.07;】
(2) 【本條(a)(2)、(b)(1)、(b)(2)和(b)(3)】規定的每一前輪輪
胎上的載荷。
(d) 可收放起落架系統上所裝的每個輪胎,當處于服役中的該型輪胎預期的最大尺
寸狀態時,與周圍結構和系統之間必須具有足夠的間距,以防止輪胎與結構或系統的任何部
分發生不應有的接觸。
【(e) 對于最大審定重量超過34050公斤(75000磅)的飛機,裝在有剎車
的機輪上的輪胎必須用干燥氮氣或表明為惰性的其它氣體充氣,使輪胎內混合氣體的氧體積
含量不超過5%,除非能表明輪胎襯墊材料在受熱后不會產生揮發性氣體或采取了防止輪胎
溫度達到不安全程度的措施。】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735 剎車
(a) 剎車裝置必須經批準。
(b) 剎車系統【及其相關系統的設計和構造,必須使其在任何電氣、氣動、液壓或
機械】連接元件或傳動元件(操縱腳蹬或手柄除外)損壞或者任何單個液壓源或其它剎車能
源喪失時,能使飛機在按§25.125規定的條件下停下,其著陸滑跑過程中的平均減速
度至少等于按該條確定著陸距離時所得減速度的50%。除非【表明剎車組件中的分組件,
諸如】剎車鼓輪、剎車塊及作動筒(或其等效裝置)的密封元件損壞引起的液壓滲漏不會使
剎車效率低于本款的要求,否則這些裝置均應視為連接元件或傳動元件。
(c) 使用剎車操縱器件時所需的操縱力不得過大。
(d) 飛機必須具有停機剎車裝置,當臨界發動機為起飛功率(推力)時,駕駛員使
用此裝置后,無需進一步關注就能防止機輪在有鋪面的水平跑道上滾動。
(e) 如果裝有防滑裝置,則該裝置及其有關系統的設計必須使在發生任何可能的單
個故障時都不會使飛機的剎車能力或方向操縱損失到危險的程度。
(f) 每個主輪剎車裝置的剎車動能容量額定值不得小于按下列方法之一確定的動能
吸收要求:
(1) 必須根據對最大著陸重量下著陸時予期會出現的事件序列進行的合理分析確定
剎車動能吸收要求。這一分析必須計及使用剎車時保守的飛機速度值、輪胎與跑道間的剎車
摩擦系數、氣動阻力、螺旋槳阻力或動力裝置的向前推力,和(如果更為臨界)最不利的單
臺發動機或螺旋槳故障;
(2) 如不用合理分析,每個主輪剎車裝置的動能吸收要求可以按下列公式計算,此
公式假設各主輪間的剎車分配相等:
2
0.0135WV
KE =---------
N
2
0.0443WV
(KE =---------)
N
式中:
KE 為每個機輪的動能(公斤米)(英尺磅);
W為設計著陸重量(公斤)(磅);
V為飛機速度(節),V必須不小于VSO,VSO 為海平面設計著陸重量和著陸形態下飛
機無動力失速速度;
N為裝有剎車的主輪個數。
如剎車分配不相等,公式必須修正。
(g) 每一主輪剎車裝置的最小失速速度額定值(即測功試驗時采用的初始速度)不
得大于按本條(f)確定動能所用的V值。由于制定機輪剎車裝置的試驗程序必然涉及一個
給定的減速率,因此,對于相同量的動能,能量吸收率(剎車的功率吸收能力)與初始速度
成反比。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737 滑橇
滑橇必須經批準,每一滑橇的最大限制載荷額定值必須不小于按本部適用的地面載荷要
求所確定的最大限制載荷。
浮筒和船體
§25.751 主浮筒浮力
每個主浮筒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 具有比在淡水中承托該水上飛機或水陸兩用飛機最大重量所需浮力大80%的
浮力;
(b) 至少具有五個容積大致相等的水密艙。
§25.753 主浮筒設計
主浮筒必須經批準,而且必須符合§25.521的要求。
§25.755 船體
(a) 船體必須具有足夠數量的水密艙,使得在任何兩個相鄰隔艙大量進水后,船體
和輔助浮筒(以及機輪輪胎,如果使用)的浮力能提供足夠大的正穩定余度,使在洶涌的淡
水中傾覆的概率減至最小。
(b) 為了隔艙間互通,可以用帶水密門的艙間隔板。
載人和裝貨設施
§25.771 駕駛艙
(a) 駕駛艙及其設備必須能使(按§25.1523規定的)最小飛行機組在執行
職責時不致過份專注或疲勞。
(b) §25.779(a)所列的主操縱器件(不包括鋼索和操縱拉桿)的設置必
須根據螺旋槳的位置,使(按§25.1523規定的)最小飛行機組成員和操縱器件的任
何部分都不在任一內側螺旋槳通過其槳轂中心與螺旋槳旋轉平面前和后成5°夾角的錐面之
間的區域內。
(c) 如果備有供第二駕駛員使用的設施,則必須能從任一駕駛座上以同等的安全性
操縱飛機。
(d) 駕駛艙的構造必須做到在雨或雪中飛行時,不會出現可能使機組人員分心或損
害結構的滲漏。
(e) 駕駛艙設備的振動和噪聲特性不得影響飛機的安全運行。
§25.772 駕駛艙艙門
【對于最大客座量超過20座,而且在客艙與駕駛艙之間裝有可鎖艙門的飛機,必須滿
足下列要求:
【(a) 其應急出口的布局必須設計成使機組成員或旅客都不必通過上述艙門就能到達
為他們設置的應急出口;
【(b) 必須有措施使飛行機組成員在該艙門卡住的情況下能直接從駕駛艙進入客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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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