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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的高度,MFC 不必超過發出有效速度警告的M數。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255 失配平特性
(a) 從飛機在不超過VMO/MMO 的巡航速度配平的初始狀態開始,在機頭上仰和下
沉兩個方向上的失配平程度為下列兩者中之大者時,飛機必須有滿意的機動穩定性和操縱性:
(1) 縱向配平系統以其對應于特定飛行狀態的正常速率,在沒有氣動載荷的情況下
移動三秒鐘(對于沒有動力作動配平系統的飛機為相應的失配平程度),除非是受到配平系統
止動器的限制(包括§25.655(b)對于可調水平安定面要求的止動器)。
(2) 在高速巡航狀態維持平飛時,自動駕駛儀所能承受的最大誤配量。
(b) 在本條(a)規定的失配平狀態,當法向加速度從+1g變為本條(c)規定
的正值和負值時,要求:
(1) 桿力對g的曲線在直到和包括VFC/MFC 的任何速度必須有正的斜率;
(2) 在VFC/MFC 和VDF/MDF 之間的各種速度,縱向主操縱力的方向不得反逆。
(c) 除本條(d)和(e)規定者外,必須在下述兩種法向加速度范圍之一的飛行
中演示對本條(a)規定的符合性:
(1) -1g到+2.5g;
(2) 0g至2.0g,并用可接受的方法外推到-1g和+2.5g。
(d) 如果用本條(c)(2)規定的程序來演示符合性,而在關于縱向主操縱力反逆
的試飛中存在臨界情況,則必須從發現存在該臨界情況時的法向加速度到本條(c)(1)規
定的相應限制范圍進行試飛。
(e) 在本條(a)要求的試飛中,不必超過§25.333(b)和§25.33
7規定的限制機動載荷系數以及與很可能無意中超越按§25.251(e)確定的抖振邊
界相關的機動載荷系數。此外,法向加速度小于1g的試飛演示的進入速度,必須在不超過
VDF/MDF 就能完成改出的限度以內。
(f) 在本條(a)規定的失配平狀態,必須從VDF/MDF 的超速情況,施加不大于
556牛(57公斤;125磅)的縱向操縱力,就能產生至少1.5g的法向加速度改出,
此時可僅用縱向主操縱或輔以縱向配平系統,如果采用縱向配平輔助產生所要求的載荷系數,
必須在VDF/MDF 表明能沿使飛機抬頭的方向驅動縱向配平機構,而主操縱面承受的載荷對
應于下列使飛機抬頭操縱力中的最小者:
(1) 按§25.301和§25.397所規定的服役中預期最大操縱力;
(2) 產生1.5g所需的操縱力;
(3) 對應于抖振或其它現象的操縱力,這些現象的劇烈程度足以強有力制止進一步
施加縱向主操縱力。
C分部 結構
總則
§25.301 載荷
(a) 強度的要求用限制載荷(服役中預期的最大載荷)和極限載荷(限制載荷乘以
規定的安全系數)來規定。除非另有說明,所規定的載荷均為限制載荷。
(b) 除非另有說明,所規定的空氣、地面和水載荷必須與計及飛機每一質量項目的
慣性力相平衡。這些載荷的分布必須保守地近似于或接近地反映真實情況。除非表明確定受
載情況的方法可靠,否則用以確定載荷大小和分布的方法必須用飛行載荷測量來證實。
(c) 如果載荷作用下的變形會顯著改變外部載荷或內部載荷的分布,則必須考慮載
荷分布變化的影響。
§25.303 安全系數
除非另有規定,當以限制載荷作為結構的外載荷時,必須采用安全系數1.5;當用極
限載荷來規定受載情況時,不必采用安全系數。
§25.305 強度與變形
(a) 結構必須能夠承受限制載荷而無有害的永久變形。在直到限制載荷的任何載荷
作用下,變形不得妨害安全運行。
(b) 結構必須能夠承受極限載荷至少三秒鐘而不破壞,但是當用模擬真實載荷情況
的動力試驗來表明強度的符合性時,則此三秒鐘的限制不適用。進行到極限載荷的靜力試驗
必須包括加載引起的極限變位和極限變形。當采用分析方法來表明符合極限載荷強度要求時,
必須表明符合下列三種情況之一:
(1) 變形的影響是不顯著的;
(2) 在分析中已充分考慮所涉及的變形;
(3) 所用的方法和假設足以計及這些變形影響。
(c) 如果結構的柔度特性使在飛機運行情況中很可能出現的任一加載速率會產生比
相應于靜載荷的應力大得多的瞬態應力,則必須考慮這種加載速率的影響。
(d) 必須考慮飛機對于垂直和橫向連續紊流的動態響應。除非表明有更合理的準則,
否則必須使用本部附錄G連續突風設計準則來制定動態響應。
【(e) 飛機必須設計成能承受在直到VD /MD 的任何可能的運行條件下(包括失速
和可能發生的無意中超出抖振包線邊界)會發生的任何振動和抖振。這一點必須通過分析、
飛行試驗、或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適航部門認為必要的其它試驗進行驗證。
【(f) 除經證明為極不可能的情況外,飛機必須設計成能承受因飛行操縱系統的任何
故障、失效或不利情況而引起的結構強迫振動。這些強迫振動必須視為限制載荷,并必須在
直到VC /MC 的各種空速下進行研究。】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307 結構符合性的證明
(a) 必須表明每一臨界受載情況下均符合本分部的強度和變形要求。只有在經驗表
明某種結構分析方法對某種結構是可靠的情況下,對于同類的結構,才可用結構分析來表明
結構的符合性。當限制載荷試驗可能不足以表明符合性時,適航當局可以要求作極限載荷試
驗。
(b) 【〔備用〕】
(c) 【〔備用〕】
(d) 當用靜力或動力試驗來表明符合§25.305(b)對飛行結構的要求時,
對于試驗結果必須采用合適的材料修正系數。如果被試驗的結構或其一部分具有下列特征:
多個元件對結構總強度均有貢獻,而當一個元件損壞以后,載荷通過其它路徑傳遞導致重新
分布,則不必采用材料修正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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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