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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4.45米/秒;英制:14.6√W/S+14.6英尺/
秒),但不必大于26.8米/秒(88英尺/秒)(W為飛機
2
最大重量,公斤(磅);g為重力加速度,米/秒 ;S為
2 2
機翼面積,米 (英尺 ));
K為本條(b)中得到的地面突風情況的限制鉸鏈
力矩系數。
(b) 地面突風情況的限制鉸鏈力矩系數K必須
取自下表:
-----------------------------
操縱面 | K | 操縱器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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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0.75 |駛駕桿鎖定或系住在中立位置
}副翼 | (1)|
(b) |±0.50 |副翼全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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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1)| (c)升降舵向下全偏
}升降舵|±0.75 |{
(d) | | (d)升降舵向上全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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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 (e)方向舵中立
}方向舵|0.75 |{
(f) | | (f)方向舵全偏
-----------------------------
〔1〕 K為正值表示力矩使操縱面下偏,而K為負值表示力矩
使操縱面上偏。
§25.427 非對稱載荷
(a) 平尾及其支承結構,必須按各種規定的飛行情況同由偏航和滑流效應所產生的
非對稱載荷的組合進行設計。
(b) 在缺少更合理的資料時,采用下列規定:
(1) 對于螺旋槳、機翼、尾翼和機身外形按常規的相對位置布局的飛機,采用下列
規定:
(i) 可以假定對稱飛行情況最大載荷的100%作用于對稱面一側的平尾上;
(ii) 可以假定此載荷的80%作用于另一側。
(2) 對于平尾有較大的上反角或平尾支承在垂尾上的尾翼布局,各翼面及其支承結
構必須按單獨考慮每一種規定的飛行載荷情況所產生的垂尾和平尾載荷的組合進行設計。
§25.445 外側垂直安定面
(a) 當垂直安定面安裝在平尾外側時,平尾必須按最大的平尾載荷同由端板效應在
垂尾上引起的相應載荷的組合進行設計。這些端板效應不必同其它垂尾載荷相組合。
(b) 當平尾將外側垂直安定面分成上、下兩部分時,為了考慮非對稱載荷,由§2
5.391確定的臨界垂尾載荷(單位面積載荷)還必須按下列規定施加:
(1) 平尾以上和以下的垂尾面積分別受100%和80%的載荷;
(2) 平尾以上和以下的垂尾面積分別受80%和100%的載荷。
§25.457 襟翼
襟翼及其操縱機構與支承結構必須按§25.345中規定情況得出的臨界載荷進行設
計,并計及從某一襟翼位置和空速轉換到另一襟翼位置和空速時所產生的載荷。
§25.459 特殊裝置
對于采用氣動操縱面的特殊裝置(例如翼縫、縫翼和擾流板),其受載情況必須由試驗數
據確定。
地面載荷
§25.471 總則
(a) 載荷和平衡 對于限制地面載荷,采用下列規定:
(1) 按本分部得到的限制地面載荷,認為是施加于飛機結構的外力;
(2) 在每一規定的地面載荷情況中,外載荷必須以合理的或保守的方式與線慣性載
荷和角慣性載荷相平衡。
(b) 臨界重心 必須在申請合格審定的重心范圍內選擇臨界重心。使每一起落架元
件獲得最大設計載荷。必須考慮前后、垂直和橫向的飛機重心。如果下列兩項成立,且偏離
飛機中心線的重心橫向位移使主起落架的載荷不超過對稱受載情況下臨界設計載荷的103
%,則可以選用這種重心橫向位移,而不必考慮其對主起落架元件載荷或對飛機結構的影響:
(1) 重心橫向位移是由于旅客或貨物在機身內隨機布置,或由于燃油的隨機非對稱
裝載或非對稱使用造成的;
(2) 按§25.1583(c)(2)所制定的對隨機可調配載重的適當裝載說明,
保證重心的橫向位移不超過上述限制范圍。
(c) 起落架尺寸數據 附錄A圖1示出起落架基本尺寸數據。
§25.473 地面載荷情況和假定
(a) 對于§25.479至§25.485中規定的著陸情況,采用下列規定:
(1) 飛機重心處選定的限制垂直慣性載荷系數不得小于由下列各項條件所得到的數
值:
(i) 與特定著陸情況相應的飛機姿態和承受的阻力載荷;
(ii) 設計著陸重量(以最大下沉速度著陸情況中的最大重量)時的限制下沉速度
為3.05米/秒(10英尺/秒);
(iii) 設計起飛重量(以減小的下沉速度著陸情況中的最大重量)時的限制下沉
速度為1.83米/秒(6英尺/秒)。
(2) 可以假定在整個著陸撞擊過程中,飛機升力不超過飛機重力且作用于飛機重心。
(b) 如果能表明飛機具有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下沉速度的設計特征,可以修改此下
沉速度。
(c) 對應于所要求的限制下沉速度的最小限制慣性載荷系數必須根據§25.72
3(a)來確定。
§25.477 起落架布置
當采用正常的操縱技術時,§25.479至§25.485適用于具有常規布置的前、
主起落架或主、尾起落架的飛機。
§25.479 水平著陸情況
(a) 假定飛機以水平姿態接地,與地面平行的向前速度分量在VL1 到1.25VL2
的范圍內,且承受§25.473(a)(1)中規定的載荷系數,其中:
(1) VL1 等于相應著陸重量和標準海平面條件下的VSO(TAS);
(2) VL2 等于相應著陸重量和高度,以及比標準溫度高22.8℃(41°F)的
熱天溫度下的VSO(TAS);
(b) 如申請獲準在超過10節的風速下順風著陸,則必須研究增大接地速度的影響。
(c) 假定下列垂直分力和阻力分力的組合作用在輪軸中心線上,并采用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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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