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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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總則 飛機必須具有滿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燈系統:
(1) 由一個或幾個經批準的防撞燈組成,其安裝部位應使其發射的光線不影響機組
的視覺,也不損害航行燈的明顯性。
(2) 滿足本條(b)至(f)的要求。
(b) 作用范圍 該系統必須有足夠數量的燈,以照亮飛機周圍重要的區域(從飛機
的外部形態和飛行特性考慮)。其作用范圍必須至少達到飛機水平平面上、下各75度范圍內
的所有方向,但向后繞飛機縱軸等于0.15球面度的立體角內,允許有一個或幾個被遮蔽
的立體角,其總和不得超過0.03球面度。
(c) 閃光特性 該系統的布局,即光源數目、光束寬度、旋轉速度以及其它特性,
必須給出40至100次/分的有效閃光頻率。有效閃光頻率指從遠處看到的整個飛機防撞
燈系統的閃光頻率。當系統有一個以上的光源時,對有效閃光頻率的規定也適用于有重迭部
分的燈光區。在重迭區內,閃光頻率可以超過100次/分,但不得超過180次/分。
(d) 顏色 防撞燈必須為航空紅色或航空白色,且必須滿足§25.1397的有
關要求。
(e) 光強 裝上紅色濾色鏡(如使用時)測定并以“有效”光強表示的所有垂直平
面內的最小光強,必須滿足本條(f)的要求。必須采用下列關系式:
t2
∫ I(t)dt
t1
Ie =-----------
0.2+(t2 -t1 )
式中:
Ie 為有效光強(坎德位);
I(t)為作為時間的函數的瞬時光強;
t2 -t1 為閃光持續時間(秒)。
通常,選擇t2 和t1 使有效光強等于t2 和t1 時的瞬
時光強,即可得到有效光強的最大值。
(f) 防撞燈的最小有效光強 每個防撞燈的有
效光強必須等于或大于下表規定的相應值:
----------------------
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有效光強(坎德拉)
------------|---------
0°~5° | 400
5°~10° | 240
10°~20° | 80
20°~30° | 40
30°~75° | 20
----------------------
§25.1403 機翼探冰燈
除非使用限制規定在已知或預報有結冰條件下禁止作夜間飛行,否則必須有措施來照亮
或以其它方式確定機翼臨界部位(從積冰觀點考慮)的冰聚積情況。所采用的照明方式必須
不會產生防礙機組成員執行其任務的眩光或反光。
安全設備
§25.1411 總則
(a) 【可達性 機組應急使用的安全設備必須易于接近。】
(b) 存放設施 必須備有存放所需應急設備的設施,該存放設施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 布置得使應急設備可以直接取用,而且其位置明顯易見;
(2) 能保護安全設備免受無意中的損壞。
(c) 應急出口離機設備 §25.809(f)要求的應急出口離機設備的存放設
施,必須設置在規定使用這些設備的應急出口處。
(d) 救生筏
(1) §25.1415所述救生筏的存放設施,必須能夠存放足夠數量的救生筏,
以容納對于申請水上迫降合格審定的最大乘員數目。
(2) 救生筏必須存放在出口附近,在水上迫降時能夠通過該出口投出救生筏。
(3) 自動地或遙控地投到機外的救生筏,必須用§25.1415規定的固定繩連
接在飛機上。
(4) 每一手提式救生筏的存放設施必須使救生筏能夠迅速解脫,帶往非原定的出口
處使用。
(e) 遠距信號發射裝置 §25.1415要求的遠距信號裝置的存放設施,必須
靠近水上迫降時可以使用的出口處。
(f) 救生衣存放設施 §25.1415規定的救生衣存放設施必須根據申請水上
迫降合格審定的乘員總數,能為每個乘員存放一件救生衣,每件救生衣必須存放在每個就座
的乘員易取的部位。
(g) 救生繩存放設施 如果按§25.801規定申請水上迫降合格審定,則必須
備有存放救生繩的設施。對這些設施規定如下:
(1) 能夠在機身兩側各系一根救生繩;
(2) 布置得使乘員在水上迫降后,能依靠這些救生繩暫留在機翼上。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1413 【〔刪除〕】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1415 水上迫降設備
(a) 【根據§25.801規定申請水上迫降合格審定的飛機所用的以及中國民用
航空總局有關營運規定要求的水上迫降設備,必須滿足本條要求。】
(b) 救生筏和救生衣必須經過批準。此外,還符合下列規定:
(1) 除非備有足夠容量的多余救生筏,否則在額定容量最大的一只救生筏一旦損失
時,其余救生筏的浮力和超額裝載容量,必須能容納機上全部乘員;
(2) 每只救生筏必須帶有一根拖曳繩和一根固定繩。固定繩要設計成能把救生筏系
留在飛機附近,而在飛機完全沉入水中時又能脫開。
(c) 每只救生筏上必須備有經批準的營救設備。
(d) 【其中一只救生筏上必須有一臺經批準的營救型應急定位發射機供使用。】
(e) 飛機未按§25.801水上迫降的規定來作合格審定,又無經批準的救生衣
時,必須為每個乘員提供經批準的漂浮裝置。此種漂浮裝置必須放在每個就座的乘員易取的
部位。而且必須能很快從飛機上取下。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1416 【〔刪除〕】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1419 防冰
【如果申請帶有防冰設施的合格審定,飛機必須能在附錄C確定的連續和間斷的最大結
冰狀態下安全運行。為確認這一點,采用下列驗證方法:
【(a) 必須通過分析確認,飛機在各種運行形態下其各種部件的防冰是足夠的;
【(b) 為了驗證防冰分析結果,檢驗各種結冰異常情況,演示防冰系統及其部件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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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