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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不安全結果的任何故障,必須設置警告系統,該系統應在預期的飛行條件下無需駕駛員注
意即可向駕駛員發出清晰可辨的警告。警告系統不得直接驅動操縱系統;
(b) 增穩系統或任何其它自動或帶動力的操縱系統的設計,必須使駕駛員對§2
5.671(c)中規定的各種故障可以采取初步對策而無須特殊的駕駛技巧或體力,采取
的對策可以是切斷該系統或出故障的一部分系統,也可以是以正常方式移動飛行操縱器件來
超越故障;
(c) 必須表明,在增穩系統或任何其它自動或帶動力的操縱系統發生任何單個故障
后,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故障或功能不正常發生在批準的使用限制內且對于該故障類型是臨界的任何
速度或高度上時,飛機仍能安全操縱;
(2) 在飛機飛行手冊中規定的實際使用的飛行包線(例如速度、高度、法向加速度
和飛機形態)內,仍能滿足本部所規定的操縱性和機動性要求;
(3) 飛機的配平、穩定性以及失速特性不會降低到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所必需的水
平以下。
§25.673 【〔刪除〕】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675 止動器
(a) 操縱系統必須設置能確實限制由該系統操縱的每一可動氣動面運動范圍的止動
器。
(b) 每個止動器的位置,必須使磨損、松動或松緊調節不會導致對飛機操縱特性產
生不利影響的操縱面行程范圍的變化。
(c) 每個止動器必須能承受與操縱系統設計情況相應的任何載荷。
§25.677 配平系統
(a) 配平操縱器件的設計必須能防止無意的或粗暴的操作,其操作方向必須在飛機
的運動平面內并和飛機的運動的直感一致。
(b) 在配平操縱器件的近旁,必須設置指示裝置以指示與飛機運動有關的配平操縱
器件的運動方向。此外,必須有清晰易見的設施以指示配平裝置在其可調范圍內所處的位置。
(c) 配平操縱系統的設計必須能防止在飛行中滑移。配平調整片操縱必須是不可逆
的,除非調整片已作適當的平衡并表明不會發生顫振。
(d) 如果采用不可逆的調整片操縱系統,則從調整片到不可逆裝置與飛機結構連接
處之間的部分必須采用剛性連接。
§25.679 操縱系統突風鎖
(a) 必須設置防止飛機在地面或水面時因受突風沖擊而損壞操縱面(包括調整片)
和操縱系統的裝置。如果該裝置嚙合時會妨礙駕駛員對操縱面的正常操縱,則該裝置必須滿
足下列要求之一:
(1) 當駕駛員以正常方式操縱主飛行操縱器件時能自動脫開;
(2) 能限制飛機的運行,使駕駛員在開始起飛時就獲得不致誤解的警告。
(b) 突風鎖裝置必須具有防止它在飛行中可能偶然嚙合的措施。
§25.681 限制載荷靜力試驗
(a) 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試驗,來表明滿足本部限制載荷的要求:
(1) 試驗載荷的方向應在操縱系統中產生最嚴重的受載狀態;
(2) 試驗中應包括每個接頭、滑輪和用以將系統連接到主要結構上的支座。
(b) 作角運動的操縱系統的關節接頭,必須用分析或單獨的載荷試驗表明滿足特殊
系數的要求。
§25.683 操作試驗
必須用操作試驗表明,對操縱系統中受駕駛員作用力的部分施加規定的該系統限制載荷
的80%,以及對操縱系統中受動力載荷的部分施加正常運行中預期的最大載荷時,系統不
出現下列情況:
(a) 卡阻;
(b) 過度摩擦;
(c) 過度變形。
§25.685 操縱系統的細節設計
(a) 操縱系統的每個細節必須設計和安裝成能防止因貨物、旅客、松散物或水氣凝
凍引起的卡阻、摩擦和干擾。
(b) 駕駛艙內必須有措施在外來物可能卡住操縱系統的部位防止其進入。
(c) 必須有措施防止鋼索或管子拍擊其它零件。
(d) §25.689和§25.693適用于鋼索系統和關節接頭。
§25.689 鋼索系統
(a) 鋼索、鋼索接頭、松緊螺套、編結接頭和滑輪必須經批準。此外還應滿足下列
要求:
(1) 副翼、升降舵或方向舵系統不得采用直徑小于3.2毫米(1/8英寸)的鋼
索;
(2) 鋼索系統的設計,必須在各種運行情況和溫度變化下在整個行程范圍內使鋼索
張力沒有危險的變化。
(b) 每種滑輪的型式和尺寸必須與所配用的鋼索相適應;喓玩溳啽仨氀b有緊靠
的保護裝置,以防止鋼索或鏈條滑脫或纏結。每個滑輪必須位于鋼索通過的平面內,使鋼索
不致摩擦滑輪的凸緣。
(c) 安裝導引件而引起的鋼索方向變化不得超過3°。
(d) 在操縱系統中需受載或活動的U形夾銷釘,不得僅使用開口銷保險。
(e) 連接到有角運動的零件上的松緊螺套必須能確實防止在整個行程范圍內發生卡
滯。
(f) 必須能對導引件、滑輪、鋼索接頭和松緊螺套進行目視檢查。
§25.693 關節接頭
有角運動的操縱系統的關節接頭(在推拉系統中),除了具有滾珠和滾柱軸承的關節接頭
外,用作支承的最軟材料的極限支承強度必須具有不低于3.33的特殊安全系數。對于鋼
索操縱系統的關節接頭,該系統允許降至2.0。對滾珠和滾柱軸承,不得超過經批準的載
荷額定值。
§25.697 升力和阻力裝置及其操縱器件
(a) 每個升力裝置操縱器件的設計,必須使駕駛員能將該升力裝置置于§25.1
01(d)中規定的起飛、航路、進場或著陸的任一位置。除由自動定位裝置或載荷限制裝
置所產生的運動外,升力和阻力裝置必須保持在這些選定的位置上而無需駕駛員進一步注意。
(b) 每個升力和阻力裝置操縱器件的設計和布置必須使無意的操作不大可能發生。
僅供地面使用的升力和阻力裝置,如果在飛行中工作可能會造成危險,則必須有措施防止飛
行中對其操縱器件進行誤操作。
(c) 在空速、發動機功率(推力)和飛機姿態的定常或變化的條件下,各操縱面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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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