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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落架支柱壓縮到底的水平起飛姿態時,螺旋槳與地面之間必須有正的間距;
(b) 水面間距 每一螺旋槳與水面之間的間距不得小于460毫米(18英寸),如
果能表明采用更小的間距仍符合§25.239(a)的規定則除外。
(c) 結構間距
(1) 槳尖與飛機結構之間的徑向間距不得小于25毫米(1英寸),加上計及有害的
振動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徑向間距;
(2) 螺旋槳槳葉或槳葉柄整流軸套與飛機各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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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部分之間的縱向間距不得小于13毫米(-英寸);
2
(3) 螺旋槳其它轉動部分或槳轂罩與飛機的各靜止部分之間必須有正的間距。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929 螺旋槳除冰
(a) 預定在可能結冰條件下使用的飛機,必須有措施防止或除去螺旋槳上或附件(其
結冰會惡化發動機性能)上達到危險程度的結冰。
(b) 如果螺旋槳采用可燃液體除冰,則應符合§25.1181至§25.118
5以及§25.1189的規定。
§25.933 反推力系統
【(a) 渦輪噴氣發動機反推力系統
【(1) 僅預定在地面使用的發動機反推力系統必須設計成,在飛行中處于任何反推力
位置時,發動機不會產生大于飛行慢車狀態的推力。此外,必須通過分析或試驗,或兩者兼
用來表明滿足下列要求:
(i) 反推力裝置能收回到推力位置;
(ii) 反推力裝置處于任何可能的位置時,飛機能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
【(2) 預定在飛行中使用的渦輪噴氣發動機反推力系統必須設計成,在任何預期的飛
機運行(包括地面運行)條件下,當反推力系統正常工作或發生任一失效(或有合理可能的
失效組合)時,均不會造成不安全情況。如果結構元件的破損率極小,則這種破損不必考慮。
【(3) 渦輪噴氣發動機反推力系統,必須有措施防止在反推力系統有故障時發動機產
生大于慢車狀態的推力。但是,在運行中預期的最臨界反推力情況下,只要表明僅采取氣動
力措施能保證飛機的航向操縱,則發動機可以產生更大的正推力。
【(b) 螺旋槳反推力系統
【(1) 僅預定在地面使用的螺旋槳反推力系統必須設計成,在飛行中任何預期的運行
條件下,系統的單個失效(或有合理可能的失效組合)或故障不會引起不希望的反推力,如
果結構元件的破損率極小,則這種破損不必考慮。
【(2) 對于槳葉能從飛行低距位置移動到明顯小于正常飛行低距止動位置的螺旋槳系
統,可通過失效分析、試驗或兩者兼用來表明滿足本條要求。為表明螺旋槳及其有關安裝部
件滿足中國民用航空規章§35.21有關要求所作的分析,可以包括在上述分析之內或作
為其依據。】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934 渦輪噴氣發動機反推力裝置系統試驗
裝在渦輪噴氣發動機上的反推力裝置必須滿足【中國民用航空規章§33.97】中的
有關要求。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937 渦輪螺旋槳阻力限制系統
渦輪螺旋槳飛機的螺旋槳阻力限制系統必須設計成,在正常或應急使用期間,任何系統
的單個失效或故障均不使螺旋槳阻力超過按§25.367設計飛機所采用的值。如果阻力
限制系統結構元件的破損概率極小,則這種破損不必考慮。
§25.939 渦輪發動機工作特性
(a) 必須在飛行中檢查渦輪發動機的工作特性,以確認在飛機和發動機使用限制范
圍內的正常和應急使用期間,不會出現達到危險程度的不利特性(如失速、喘振或熄火)。
(b) 〔備用〕
(c) 在正常運行期間,渦輪發動機進氣系統不得由于氣流畸變的影響而引起有害于
發動機的振動。
§25.941 進氣系統、發動機和排氣系統的匹配性
對于裝用幾何形狀可變的進氣系統或排氣系統或兩者兼用的飛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必須表明,由進氣部分、發動機(包括推力增大系統,如果裝有)和排氣部分
組成的系統,在申請批準的所有運行條件(包括發動機所有的轉速和功率或推力調定值以及
各種進氣和排氣形態)下,工作正常;
(b) 上述各部分的工作(計及可能的故障)對飛機氣動操縱的動態影響,不得要求
駕駛員為避免超過飛機的使用限制或結構限制而付出特殊的技巧、機敏或體力;
(c) 表明符合本條(b)的規定時,在§25.143(d)和(e)規定的條件
下,要求駕駛員付出的體力不得超過§25.143(【c】)規定的限制。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943 負加速度
當飛機在§25.333規定的飛行包線內作負加速度時,發動機、經批準在飛行中使
用的輔助動力裝置,或者與動力裝置或輔助動力裝置有關的任何部件或系統不得出現危險的
故障。必須按預計的負加速度最長持續時間表明滿足上述要求。
§25.945 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統
(a) 總則 噴液系統在所有預定的運行條件下必須以發動機正常工作所需的規定流
量和壓力提供液流。如果液體會凍結,則液體的凍結不得損傷飛機或對飛機性能有不利影響。
(b) 液箱 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統的液箱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 液箱必須能承受運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動、慣性、液體和結構載荷而無損壞;
(2) 裝機后的液箱必須能承受1.5倍最大工作壓力的內壓而無損壞或滲漏;
(3) 如果裝有通氣裝置,則在所有正常飛行條件下通氣必須有效;
(4) 【〔備用〕】
(c) 在下列情況下,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統的排放口必須按§25.1455設計和
定位;
(1) 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統的液體是易凍的;
(2) 液體在飛行或地面運行過程中是可能排放的。
(d) 供每臺發動機使用的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統液箱的可用容量,必須足以使飛機能
按批準的噴液增大功率(推力)使用程序運行。耗液量的計算必須根據與預期的發動機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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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