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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研究它們對損傷容限的影響。
(c) 疲勞(安全壽命)評定 如果申請人確認,本條(b)對損傷容限的要求不適
用于某特定結構,則不需要滿足該要求。這些結構必須用有試驗依據的分析表明,它們能夠
承受在其服役壽命期內預期的變幅重復載荷作用而沒有可覺察的裂紋。必須采用合適的安全
壽命散布系數。
(d) 聲疲勞強度 必須用有試驗依據的分析,或者用具有類似結構設計和聲激勵環
境的飛機的服役歷史表明下列兩者之一:
(1) 承受聲激勵的飛行結構的任何部分不可能產生聲疲勞裂紋;
(2) 假定本條(b)規定的載荷作用在所有受疲勞裂紋影響的部位,聲疲勞裂紋不
可能引起災難性破壞。
(e) 損傷容限(離散源)評定 在下列任一原因很可能造成結構損傷的情況下,飛
機必須能夠成功地完成該次飛行:
(1) 【在海平面至2,450米(8,000英尺)的各種高度上,在VC 速度下,】
受到1.80公斤(4磅)重的鳥的撞擊;
(2) 風扇葉片的非包容性撞擊;
(3) 發動機的非包容性破壞;
(4) 高能旋轉機械的非包容性破壞。
損傷后的結構必須能夠承受飛行中可合理預期出現的靜載荷(作為極限載荷考慮)。不需
要考慮對這些靜載荷的動態影響。必須考慮駕駛員在出現事故后采取的糾正動作,諸如限制
機動,避開紊流以及降低速度。如果在結構破壞或部份破壞以后引起結構剛度或幾何形狀,
或此兩者有重大變化,則須進一步研究它們對損傷容限的影響。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閃電防護
§25.581 閃電防護
(a) 飛機必須具有防止閃電引起的災難性后果的保護措施。
(b) 對于金屬組件,下列措施之一可表明符合本條(a)的要求:
(1) 該組件合適地搭接到飛機機體上;
(2) 該組件設計成不致因閃擊而危及飛機。
(c) 對于非金屬組件,下列措施之一可表明符合本條(a)的要求:
(1) 該組件的設計使閃擊的后果減至最;
(2) 具有可接受的分流措施,將產生的電流分流而不致危及飛機。
D分部 設計與構造
總則
§25.601 總則
飛機不得有經驗表明是危險的或不可靠的設計特征或細節。每個有疑問的設計細節和零
件的適用性必須通過試驗確定。
§25.603 材料
其損壞可能對安全性有不利影響的零件所用材料的適用性和耐久性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 建立在經驗或試驗的基礎上;
(b) 符合經批準的標準(如工業或軍用標準,或技術標準規定),保證這些材料具有
設計資料中采用的強度和其它性能;
(c) 考慮服役中預期的環境條件,如溫度和濕度的影響。
§25.605 制造方法
(a) 采用的制造方法必須能生產出一個始終完好的結構。如果某種制造工藝(如膠
接、點焊或熱處理)需要嚴格控制才能達到此目的,則該工藝必須按照批準的工藝規范執行。
(b) 飛機的每種新制造方法必須通過試驗大綱予以證實。
§25.607 緊固件
(a) 下列任一情況下,每個可卸的螺栓、螺釘、螺母、銷釘或其它可卸緊固件,必
須具有兩套獨立的鎖定裝置:
(1) 它的丟失可能妨礙在飛機的設計限制內用正常的駕駛技巧和體力繼續飛行和著
陸;
(2) 它的丟失可能使俯仰、航向或滾轉操縱能力或響應下降至低于本部B分部的要
求。
(b) 本條(a)規定的緊固件及其鎖定裝置,不得受到與具體安裝相關的環境條件
的不利影響。
(c) 使用過程中經受轉動的任何螺栓都不得采用自鎖螺母,除非在自鎖裝置外還采
用非摩擦鎖定裝置。
§25.609 結構保護
每個結構零件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 有適當的保護,以防止使用中由于任何原因而引起性能降低或強度喪失,這些
原因中包括:
(1) 氣候;
(2) 腐蝕;
(3) 磨損。
(b) 在必須保護的部位有通風和排水措施。
§25.611 可達性措施
必須具有措施,使能進行為持續適航所必需的檢查(包括檢查主要結構元件和操縱系統)、
更換正常需要更換的零件、調整和潤滑。每一項目的檢查方法對于該項目的檢查間隔時間必
須是切實可行的。如果表明無損檢查是有效的并在§25.1529要求的維護手冊中規定
有檢查程序,則在無法進行直接目視檢查的部位可以借助無損檢查手段來檢查結構元件。
§25.613 材料的強度性能和設計值
(a) 材料的強度性能必須以足夠的材料試驗為依據(材料應符合經批準的標準),在
試驗統計的基礎上制定設計值。
(b) 【設計值的選擇必須使因材料偏差而引起結構破壞的概率降至最小。除本條(e)
的規定外,必須通過選擇確保材料強度具有下述概率的設計值來表明符合本款的要求:
【(1) 如果所加的載荷最終通過組件內的單個元件傳遞,因而該元件的破壞會導致部
件失去結構完整性,則概率為99%,置信度95%。
【(2) 對于單個元件破壞將使施加的載荷安全地分配到其它承載元件的靜不定結構,
概率為90%,置信度95%。】
(c) 至關重要的部件或結構在正常運行條件下熱影響顯著的部位,必須考慮溫度對
設計許用應力的影響。
(d) 結構的強度、細節設計和制造,必須使災難性疲勞破壞的概率減至最小,特別
是在應力集中處。
(e) 【如果在使用前對每一單項取樣進行試驗,確認該特定項目的實際強度性能等
于或大于設計使用值,則通過這樣“精選”的材料可以采用較高的設計值】。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615 【〔刪除〕】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619 特殊系數
對于每一結構零件,如果屬于下列任一情況,則§25.303規定的安全系數必須乘
以§25.621至§25.625規定的最高的相應特殊安全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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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