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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跡不小于名義風順風分量的150%的修正因素。
(f) 如果采用了必須依靠某一臺發動機的運轉方能工作的裝置,并且在該發動機停
車時進行著陸將會顯著增加著陸距離,則必須按該發動機停車狀態來確定著陸距離,但在采
用了補償手段使此時的著陸距離仍不大于全發工作時著陸距離的情況除外。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操縱性和機動性
§25.143 總則
(a) 在下述過程中,飛機必須可以安全地操縱并可以安全地進行機動:
(1) 起飛;
(2) 爬升;
(3) 平飛;
(4) 下降;
(5) 著陸。
(b) 必須能從一種飛行狀態平穩地過渡到任何其它飛行狀態,而不需要特殊的駕駛
技巧、機敏或體力,并且在任何可能的使用條件下沒有超過飛機限制載荷系數的危險,這些
使用條件包括:
(1) 臨界發動機突然失效;
(2) 對于三發或三發以上的飛機,當飛機處于航路、進場或著陸形態,臨界發動機
停車并已配平時,第二臺臨界發動機突然失效;
(3) 形態改變,包括打開或收起減速裝置。
(c) 如果在本條(a)和(b)所需的試驗中,存在與所需的駕駛員體力有關的臨
界情況,則“所需的駕駛員體力”不得超過下表中規定的限度:
----------------------------------------
-
施加在駕駛盤 | | |
或方向舵腳蹬 | 俯 仰 | 滾 轉 | 偏 航
上的力,以牛 | | |
(公斤;磅)計| | |
-------|----------|----------|----------
-
短暫作用 |333(34;75)|267(27;60)|667(68;150)
-------|----------|----------|----------
-
持續作用 |44(5;10) |22(2;5) |89(9;20)
----------------------------------------
-
(d) 在表明符合本條(c)對短暫操縱力的限制時,必須遵循經批準的操作程序或
常規的操作方法(包括在前一個定常飛行狀態盡可能地接近配平,但起飛時飛機必須按經批
準的操作程序配平)。
(e) 為了符合本條(c)對持續操縱力的限制,飛機必須盡可能接近配平。
§25.145 縱向操縱
(a) 在§25.103(b)(1)中規定的配平速度和VS 之間的任一速度下,必
須有可能使機頭下沉,以便很快加速到這一所選定的配平速度,飛機狀態如下:
(1) 在§25.103(b)(1)規定的配平速度配平;
(2)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 襟翼分別在:
(i) 收起位置;
(ii) 放下位置。
(4) 發動機分別處于:
(i) 無動力;
(ii) 最大連續功率(推力)狀態。
(b)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在下述機動中不需要改變配平操縱,并且不需要施加超過
222牛(23公斤;50磅)的操縱力(即用一只手易于施加的最大短暫作用力):
(1) 發動機無動力,襟翼在收起位置,飛機在1.4VS1 配平,盡快放下襟翼,同
時,在整個機動過程中維持空速比每一瞬間具有的失速速度高40%左右;
(2) 重復(b)(1),但先放下襟翼然后盡快收起;
(3) 重復(b)(2),但發動機處于起飛功率(推力)狀態;
(4) 發動機無動力,襟翼在收起位置,飛機在1.4VS1 配平,迅速施加起飛功率
(推力),同時維持空速不變;
(5) 重復(b)(4),但襟翼在放下位置;
(6) 發動機無動力,襟翼在放下位置,飛機在1.4VS1 配平,獲得并維持在1.1
VS1 至1.7VS1 或VFE(取小者)之間的空速。
(c) 在空速為1.1VS1(對于螺旋槳飛機)或1.2VS1(對于渦輪噴氣飛機)
的定常直線水平飛行中,當增升裝置從任一位置開始完全收起時,必須在下列條件下無需特
殊的駕駛技巧就可能防止掉高度:
(1) 在開始收起增升裝置的同時,施加不大于起飛功率(推力)的動力,并考慮臨
界發動機的運轉情況;
(2)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 著陸重量和高度的臨界組合。
如果增升裝置的操縱手柄位置是分檔限定的,則必須從下列區間的任何位置驗證收起增
升裝置:從最大著陸位置到第一限定位置,各限定位置之間以及從最后限定位置到完全收起
位置,此外,從著陸位置算起的第一限定操縱手柄位置,必須對應于用以制定從著陸形態開
始復飛程序的增升裝置形態。操縱手柄的每一限定位置必須要用另外的明顯動作才能通過,
并且必須具有防止無意中移動操縱手柄通過限定位置的特性。
§25.147 航向和橫向操縱
(a) 航向操縱:總則 【必須能在機翼保持水平情況下,使飛機向工作發動機一側
偏航和向不工作的臨界發動機一側安全地作直到15°的合理的航向突然改變。】這必須在下
列條件下于1.4VS1 以直到15°的航向偏轉量(但不必超過方向舵腳蹬力達667牛(6
8公斤;150磅)時的航向偏轉量)來證實:
(1)臨界發動機停車,其螺旋槳在最小阻力位置;
(2)發動機具有以1.4VS1 平飛所需的功率(推力),但不超過最大連續功率(推
力);
(3)重心在最不利的位置;
(4)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5)襟翼在進場位置;
(6)最大著陸重量。
(b) 四發或四發以上飛機的航向操縱 四發或四發以上的飛機必須滿足本條(a)
的要求,不同之處是:
(1) 兩臺臨界發動機停車,其螺旋槳(如果裝有)處于最小阻力位置;
(2)【〔備用〕】
(3) 襟翼必須在最有利的爬升位置。
(c) 橫向操縱: 總則 必須在下列條件下能從速度等于1.4VS1 的定常飛行中,
分別向停車發動機一側和相反方向作20°坡度的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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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