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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性,必須對飛機或其部件在各種運行形態和經測定的自然大氣結冰條件下進行飛行試驗,
而且在必要時,還應采用下列一種或幾種方法進行驗證:
【(1) 對部件或部件的模型進行實驗室干燥空氣試驗或模擬結冰試驗,或兩者的組合;
【(2) 對整個防冰系統或單獨對系統部件在干燥空氣中進行飛行試驗;
【(3) 對飛機或飛機部件在測定的模擬結冰條件下進行飛行試驗。
【(c) 當防冰或除冰系統的功能不正常時,必須有琥珀色戒備燈或等效的戒備信息向
機組報警。】
(d) 對渦輪發動機飛機,本條的防冰規定可視為主要適用于機體。至于動力裝置的
安裝,可以認為本部E分部中的某些附加規定是適用的。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1421 擴音器
如果裝有擴音器,必須有固定措施,在擴音器受到§25.561(b)(3)規定的極
限慣性力時能夠將其固定住。
【§25.1423 機在廣播系統】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規定要求的機內廣播系統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a) 當飛機在飛行中或地面停放時,當所有發動機和輔助動力裝置關車或失效后,
或者依靠發動機和輔助動力裝置連續工作的所有電源斷開或失效后,仍然能夠按下列時間要
求向機內廣播系統供電;
【(1) 在所有其它電源均不工作,所有其它用電設備與機內廣播系統使用同一電源繼
續供電的情況下,至少連續工作10分鐘時間,其中由飛行機組成員和客艙機組成員發布通
告的累計時間至少為5分鐘。
【(2) 還須加上機內廣播系統處于準備狀態所需的時間,或者由同一電源供電和安全
飛行必不可少的或應急情況下必需的任何其它用電設備所需的供電時間。
【(b) 處于客艙內可接近機內廣播系統位置的空中服務員能夠在10秒鐘內使該系統
工作。
【(c) 能被所有在旅客座位上、廁所內、空中服務員座位上和工作位置處的人員聽明
白。
【(d) 使系統設計成不會因話筒不使用、未收存的影響而不能工作。
【(e) 能獨立工作而與任何必要的機組機內通話系統無關。
【(f) 能從駕駛艙兩個飛行機組成員工作位置中任一處直接取用。
【(g) 對于每一個和空中服務員座位鄰近的、所要求的與地板齊平的旅客應急出口,
應設置一個使坐著的空中服務員易于取用的話筒,若出口之間非常接近,當坐著的空中服務
員能夠直接口頭聯系時,一個話筒也可供一個以上的出口使用。】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其它設備
§25.1431 電子設備
(a) 在表明無線電和電子設備及其安裝符合§25.1309(a)和(b)的要
求時,必須考慮臨界環境條件。
(b) 無線電和電子設備的供電必須按照§25.1355(c)的要求。
(c) 無線電和電子設備、控制裝置和導線,必須安裝成在任一部件或系統工作時,
對民用航空規章所要求的任何其它無線電和電子部件或系統的同時工作不會有不利影響。
§25.1433 真空系統
【除了正常的釋壓以外,還必須有措施能在輸出空氣溫度變為不安全時,自動地釋放真
空泵排氣管路中的壓力。】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1435 液壓系統
(a) 【設計
(1) 液壓系統每個元件,必須設計成能夠承受設計工作壓力載荷與可能作用其上的
結構限制載荷的組合載荷,而不產生妨礙其預定功能的變形。
(2) 【液壓系統每個元件,必須能夠無損壞地承受1.5倍的設計工作壓力與有合
理可能同時產生的結構極限載荷的組合載荷。設計工作壓力為除瞬時壓力外的最大正常工作
壓力。】
(b) 試驗【與分析】
(1) 必須用完整的液壓系統進行靜壓試驗,以表明其能夠承受1.5倍的設計工作
壓力而系統的任何部分均無妨礙完成其預定功能的變形。結構件與液壓系統元件之間必須有
足夠的間隙,并且不得出現有害的永久變形。為進行該試驗,可使釋壓閥不工作以便施加所
要求的壓力。
(2) 【必須通過功能試驗、耐久試驗及各種分析來表明液壓系統符合§25.13
09的要求。必須在飛機上或實體模型裝置上對整個系統或有關的分系統進行試驗,以確定
其性能及與機上其它系統的相互關系是否正常。功能試驗必須包括對液壓系統失效狀態的模
擬。耐久試驗必須模擬預期在服役中重復出現的完整飛行過程。凡在試驗期間出現損壞的元
件都必須加以改進以便糾正設計中的缺陷。必要時,還必須重新進行充分的試驗。必須對液
壓系統元件及液壓系統有關部分的工作條件和環境條件進行模擬,模擬的程度要達到能夠評
價環境影響。表明符合§25.1309時,必須考慮下列情況:
(i) 靜載荷和動載荷,包括空中載荷、地面載荷、駕駛員載荷、流體靜力載荷、慣
性載荷及受熱引起的載荷,以及上述載荷的組合;
(ii) 運動、振動、壓力瞬變和疲勞;
(iii) 磨蝕、腐蝕和侵蝕;
(iv) 液壓油與材料的相容性;
(v) 泄漏和磨損。】
(c) 防火 使用可燃液壓油的液壓系統,必須滿足§25.863、§25.11
83、§25.1185和§25.1189的有關要求。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訂〕
§25.1438 增壓系統和氣動系統
(a) 增壓系統元件必須分別進行壓力值為最大正常工作壓力2倍的破壞壓力試驗和
1.5倍的驗證壓力試驗。
(b) 氣動系統元件必須分別進行壓力值為最大正常工作壓力3倍的破壞壓力試驗和
1.5倍的驗證壓力試驗。
(c) 可以用分析或分析和試驗相結合的方法,來代替本條(a)或(b)要求的各
項試驗,條件是適航當局認為該方法與所要求的試驗等效。
§25.1439 防護性呼吸設備
(a) 如果有A級、B級或E級貨艙,則必須裝有防護性呼吸設備供相應的機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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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R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