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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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蓄水池、湖、自然池塘
5.19 野生動物庇護所/自然保護區
5.20 其它筑巢地(白鷺、肉食鳥等)
5.21 棲息的樹(八哥、白鷺等)
5.22 濕地、沼澤地、污泥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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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鳥擊防范工作評估大綱的依據和說明
本文對《鳥擊航空器及野生動物危險防范工作評估大綱》的依據和具體條文
的檢查內容加以說明。
第1 部分:機場管理機構和制度。
1.1 按照《機場鳥害防治方法》(AC-CA-2000-20),成立機場鳥害防治工作
領導小組,實施規定中的職責。
依據:《機場鳥害防治方法》(AC-CA-2000-20)中第二條1 的規定。
檢查內容:
(1) 檢查領導小組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2) 是否制定機場鳥害防治實施方案;
(3) 是否組織制定鳥情巡視制度、鳥害報告制度、驅鳥槍支及其他驅鳥設備
的使用管理和維護規程;
(4) 是否就機場鳥害防治工作開展了對外協調、聯絡及宣傳;
(5) 是否定期召開機場鳥害防治工作會議,研究和布置鳥害防治工作;
(6) 是否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鳥擊構成的飛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1.2 按照《機場鳥害防治方法》(AC-CA-2000-20),參照國際民航公約《附
件十四 機場》及其機場勤務手冊第三部分《鳥類的控制與減少》,制定防治鳥害
的工作計劃(包括實施方案),并納入《機場使用手冊》。
依據:《關于機場鳥害防治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機發[2002]207 號)第一
條的規定,《國際民航組織機場勤務手冊(第三部分)-鳥類的控制與減少》第
四章的規定。
檢查內容:
(1) 工作計劃是否通知了所有使用機場的有關部門,如空中交通管制、機場
維護、規劃、財務、市場等部門和航空器營運人的職員;
(2) 工作計劃是否提供了鳥類控制人員與空中交通管制部門人員的聯系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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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并提供必要的控制鳥類活動的技術;
(3) 工作計劃是否能確保機場項目在建設期間和建設后不會吸引鳥類,對涉
及機場土地出租的農業項目以及吸引鳥類的谷物和土地使用項目是否嚴格加以
控制;
(4) 機場財務人員和項目規劃人員是否了解工作計劃,是否給予必要的資金
分配;
(5) 工作計劃是否提供機場與航空器營運人關于機場鳥類控制工作的聯系
渠道。
1.3 按照《機場鳥害防治方法》(AC-CA-2000-20),成立機場鳥害防治工作
小組,實施規定中的職責。
依據:《機場鳥害防治方法》(AC-CA-2000-20)中第二條2 的規定。
檢查內容:
(1) 檢查工作小組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2) 是否承擔驅鳥作業任務;
(3) 是否及時向機場鳥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工作。
1.4 有鳥情巡視制度,對關鍵的機場區域進行監督/檢查,有完整的鳥類活
動情況的的日巡視記錄。
依據:《機場鳥害防治方法》(AC-CA-2000-20)中第二條的規定。
檢查內容:
(1) 日巡視記錄;
(2) 建議使用“鳥類快速識別和查詢系統”和“機場鳥情信息系統”,并及
時將鳥類活動情況上報“中國民航鳥擊航空器信息網”。
1.5 有鳥擊事件報告制度,及時向民航總局和有關的信息系統報告鳥擊事
件;詳細記錄發生鳥擊的時間、地點及相關情況;盡可能地搜集和保存鳥擊物證
材料(如鳥類的尸體、殘羽、尸骸等)。
依據:《機場鳥害防治方法》(AC-CA-2000-20)中第二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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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內容:
(1) 鳥擊事件報告是否及時,有無隱瞞;
(2) 報告信息內容是否符合民航總局規定的報告格式,各項是否填報完整;
(3) 建議鳥擊事件上報“中國民航鳥擊航空器信息網”;
(4) 是否詳細記錄鳥擊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相關情況;是否盡可能地搜集和
保存了鳥擊物證材料(如鳥類的尸體、殘羽、尸骸等)。
1.6 開展機場鳥害防治工作的基礎研究。全面掌握機場及其附近地區的生
態環境,描述存在的鳥類種類和數量,繪制鳥類活動平面圖和驅鳥設備分布圖。
依據:《機場鳥害防治方法》(AC-CA-2000-20)中第三條的規定。
檢查內容:
(1) 是否全面掌握機場場內及其附近地區的生態環境;
(2) 是否了解機場場內及其附近地區存在的鳥類的種類和數量;
(3) 是否能夠確定機場重點防范對象;
(4) 是否了解重點防范對象的分布及其活動規律;
(5) 是否繪制鳥類活動平面圖(比例尺不小于1:2000)。該圖應至少包括機
場凈空障礙物限制面外邊界所包含的范圍。并應反映以下內容:垃圾場、飼養場、
屠宰場、農作物、灌木林、溝塘及其他吸引鳥類活動的設施或者場地的位置;大
鳥和群鳥(含候鳥)的筑巢地、覓食地、飛行路線、飛行高度、出沒時間等;
(6) 建議繪制驅鳥設備分布圖。
第2 部分:機場或機場附近的鳥類控制
驚嚇、設置障礙物(2.1 至2.15)。
依據:《機場鳥害防治方法》(AC-CA-2000-20)中第六條的規定,《國際民
航組織機場勤務手冊(第三部分)-鳥類的控制與減少》第八章的規定。
檢查內容:
(1) 驅鳥設備是否有專人負責管理、使用和維護保養;
(2) 聽覺驚嚇裝置的使用是否會導致受驚嚇刺激的鳥類撞向正在起飛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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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的航空器;
(3) 聽覺驚嚇裝置的位置是否經常更換;
(4) 視覺驚嚇裝置是否與聽覺驚嚇裝置配合使用;
(5) 化學驅逐劑的使用是否確保環境安全,并且不會危及不是目標的鳥類,
也不會污染地表徑流或附近的水域。
誘殺或捕捉(2.16 至2.20)
依據:《機場鳥害防治方法》(AC-CA-2000-20)中第六條的規定,《國際民
航組織機場勤務手冊(第三部分)-鳥類的控制與減少》第八章的規定。
檢查內容:
(1) 使用化學制劑誘捕或誘殺鳥類是否能保證人身安全;
(2) 驅鳥槍支的存放地點是否具有防盜裝置,存放槍支和彈藥的保險柜是否
具有防火、防盜和報警功能;
(3) 驅鳥槍支的使用人員是否經過資格審查和培訓,是否有持槍證件;
(4) 驅鳥槍支的使用范圍是否在飛行區圍界范圍以內且每次至少2 人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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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擊資料(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