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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及相應的設施、設備。
第十七條運輸機場投入使用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向國
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
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 個工
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
的,頒發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
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通用機場投入使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飛行場地;
(二)有保證飛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務、通信導航監視等
設施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國家規定的民用航空
安全保衛條件以及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四)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九條通用機場投入使用的,通用機場的管理者應當
向通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
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
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準予許可
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
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運輸機場作為國際機場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設立口岸查驗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員、場地和設施,并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國際機場的開放使用,由國務院
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外公告;國際機場資料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門統一對外提供。
第二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
規定的范圍開放使用運輸機場,不得擅自關閉。運輸機場因故
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需要臨時關閉的,機場管理機構
應當及時通知有關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并及時向社會公告?罩薪
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發布航行通告。機場管理機構擬
關閉運輸機場的,應當提前45 日報頒發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的
機關,經批準后方可關閉,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運輸機場的命名或者更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運輸機場廢棄或者改作他用的,機場管理機
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民用機場安全和運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
加強對運輸機場安全運營工作的領導,督促機場管理機構依法履
行安全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運輸機場安全運營中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
按照國家規定制定運輸機場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
急預案組織運輸機場應急救援的演練和人員培訓。機場管理機
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
備和器材,并加強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和技術標準的規定,保證運輸機場持續符合安全運營要求。運輸
機場不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及時改正。
第二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對運輸機場的安全運營實施統
一協調管理,負責建立健全機場安全運營責任制,組織制定機場
安全運營規章制度,保障機場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安
全運營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保障運
輸機場的安全運營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發生影響運輸機場安全運
營情況的,應當立即報告機場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
單位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運營培訓,保證從業人
員具備相關的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條民用機場專用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
相關技術規范,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認定的機構檢驗合
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機場。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用
機場專用設備的監督檢查。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目錄由國務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條在運輸機場開放使用的情況下,不得在飛行
區及與飛行區臨近的航站區內進行施工。確需施工的,應當取得
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批準。
第三十二條發生突發事件,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
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機場管理機構
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
第三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統一協調、管理運輸機場的生
產運營,維護運輸機場的正常秩序,為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
單位、旅客和貨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務。機場管理機
構與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
在生產運營、機場管理過程中以及發生航班延誤等情況時的權利
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
駐場單位制定服務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
候機、餐飲、停車、醫療急救等設施、設備,并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三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
通管理部門等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產運營
信息,及時為旅客和貨主提供準確的信息。
第三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
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協調和配合,共同保證航班正常運
行。航班發生延誤,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航空運輸企業
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貨主服務,及時通告相關信
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
客和貨主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三十八條機場范圍內的零售、餐飲、航空地面服務等
經營性業務采取有償轉讓經營權的方式經營的,機場管理機構應
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與取得經營權的企業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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