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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鳥情生態環境調研指南
第一章 概述
1.1 目的
編制本指南的目的是為加強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
部分)鳥擊防范工作,統一規范民用機場鳥情生態環境調研的技
術標準和工作方法,為機場管理機構自主開展機場鳥情生態環境
調研或委托其他單位開展調研提供規范指導。
1.2 依據
本指南依據《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CCAR-140 部,
2008 年2 月1 日起施行)制定。
1.3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民用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
分),通用機場參照本指南執行。
1.4 民用機場鳥情生態環境調研的定義
根據CCAR-140 部要求,民用機場鳥情生態環境調研可歸納
為對民用機場及周邊地區威脅飛行安全的鳥類和與這些鳥類動態
密切相關的環境、其他生物類群等影響因素開展調查,分析研究
有效的鳥擊防范建議措施。
1.5 開展民用機場鳥情生態環境調研的意義
為機場管理機構提供全面、深入的機場及周邊地區威脅飛行
安全的鳥類活動及相關信息,對各種鳥擊危險源做出識別、分析
及評估,采取針對性防范和治理措施,從而提高機場鳥擊防范工
作的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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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機場管理機構提供以機場及周邊地區威脅飛行安全的鳥類
動態及其影響因素為主的鳥擊防范基礎數據,為制定及實施鳥擊
防范工作方案提供科學依據。
1.6 民用機場鳥情生態環境調研的目標
掌握機場及周邊地區威脅飛行安全的鳥類動態及與其密切相
關的環境、其他生物類群狀況,確定主要危險鳥類活動及其影響
因素的時空分布,研究針對性的防范和治理建議措施。
建立機場鳥情和相關生態環境基礎數據庫,為建立機場鳥情
信息管理系統提供基礎數據及系統框架。
根據調研成果,結合本機場鳥擊事件報告和日常鳥情巡視記
錄,以及航班動態、人力物力等情況,制定適合于本機場特點的
機場鳥擊防范工作方案并實施有效的控制措施。
1.7 人員資質
開展機場鳥情生態環境調研的人員通常應當具有機場鳥情生
態環境調研相關專業方面的學習或工作經歷,專業應主要涉及動
物學(鳥類學、昆蟲學、獸類學、兩棲動物學、爬行動物學等),
或涉及植物學、生態學、生態環境調研等各生物學領域或機場鳥
擊防范等相關領域。
1.8 其他
調研操作過程中,應遵照民航相關管理規章使用和設置器具
及挖掘和翻查土面、道面,并進行保護、標識及恢復。
在調研過程中應不斷總結成果和經驗,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
本地環境條件持續改進,尋找最適合本機場的鳥情生態環境調研
方法。
調研報告應注重密切結合機場鳥擊防范工作實際,避免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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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化,從保障飛行安全的需要出發,提出具有參考價值和指導
意義的分析結果和建議措施。
1.9 說明
本指南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機場司組織編寫,參考了中國民用
航空局航空安全技術中心、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廣州白云國際機
場、呼和浩特白塔機場、杭州蕭山國際機場等單位的機場鳥擊防
范研究和生態環境調研實踐的部分成果。
本指南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機場司負責解釋。
第二章 總體要求
2.1 機場管理機構通常應在新機場投入運行第一年內開展首
次全面的鳥情生態環境調研,以后每五年至少開展一次調研;發
生鳥擊風險急劇升高、機場改擴建或機場及周邊地區環境發生重
大變化等情況時,也應立即啟動局部或全面的鳥情生態環境調研。
一次調研完成后,機場管理機構應每年堅持對經確定的重點
危險鳥種、重點防范區域進行日常監測,分析評估年度鳥擊威脅
情況,從而為鳥擊防范工作方案的制定和下一次調研的啟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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