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 章
國家安全方案
3.1 概 述
3.1.1 正如第2 章所述,國家對建立有益于安全和高效地進行航空活動的環境負有重大責任。作為《芝加哥公
約》簽署國的國家有責任執行有關其責任范圍內的飛行、空域和航行服務及機場的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和建議措施。
通常,這些責任包括管理職能 (頒發執照、資格認證等) 以及為確保遵守規章要求而進行的安全監督職能。
3.1.2 每一個國家都必須確保其管轄范圍內的航空系統的安全。然而,每一個國家僅僅是較大的全球航空系統
的一個組成部分。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各國也有責任滿足更大國際系統的要求。
3.1.3 本手冊中倡導的國家航空安全方案系統方法包括所有組織層面、學科和系統壽命周期各階段。與氣象學、
航圖、航空器的運行、適航、航行信息和危險品運輸等有關的諸多因素均可影響整個系統的安全。為了有效地履行
不同的安全責任,一個國家需要一個“安全方案”,將多學科的安全活動融合為一個有機的整體。
3.1.4 國家的安全管理責任可能超出管理和監督職能。許多國家既是安全管理者又是服務提供者。盡管許多國
家具有私有化和公司化的趨勢,但仍然有很多國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和機場服務。當某個國家既是管理部門又是運
營服務提供者時,這兩個功能之間必須有明確的界線。
3.1.5 國際民航組織要求經營人和服務提供者在其所轄范圍內實施安全管理體系,以達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一般來說,國家不需要安全管理體系承擔國家的管理和監督職能。然而,進行飛行運行、機場運營或提供運行服務 (如
空中交通服務、航空信息服務和氣象服務) 的國家需要與為民航管理局管理職能執行的安全計劃完全不同的安全管理
體系。不管被管理部門是國家組織的一個外部實體還是其一部門,管理當局和被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都是一樣的。
3.2 管理責任
3.2.1 國家以其作為管理當局采取的行動確定其管轄范圍內安全高效航空運營的大方向,例如:
a) 標準和建議措施 《芝加哥公約》的簽字國負責實施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和建議措施;
b) 民用航空管理局 國家必須建立擁有確保航空規章得到遵守的通常稱為民用航空管理局的適當機構;
c) 安全監督 國家必須建立適當的安全監督機制,以確保經營人和服務提供者在其運營中保持可接受的安全
水平。
3.2.2 在履行國家的管理責任中,管理當局可能要么采取一種嚴密監督所有航空相關活動的積極做法,要么采
取一種將較大的責任下放給經營人和服務提供者的消極做法。
3.2.3 許多國家正逐漸擺脫非常積極地監督航空活動的做法。其原因包括履行這一職能需要大量檢查員、安全
職責混亂和需要一個龐大的執行機構,這些是與現代安全管理所提倡的安全文化相悖的。
3-1
3-2 安全管理手冊 (SMM)
3.2.4 國家如采取較消極的做法,就會讓經營人或服務提供者自己去解釋和執行規章,依靠他們的技術能力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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