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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控制;
d) 建立和保持國家與機場經營人之間和諧的關系。
18-4 安全管理手冊 (SMM)
18.3 機場安全管理
18.3.1 傳統上,機場由國家擁有并運營。隨著機場的公司化 (或私有化),機場管理由政府官員移交到機場當局
或私營實體,這種情況正在日益發生變化。不管機場是由國家管理的,還是由私營實體管理的,安全始終是頭等大
事。一個強有力的安全管理體系有利于航空器在機場的安全運行。然而,并不是說采納了安全管理體系,就沒有必
要遵守附件14 第I 卷的標準和建議措施及適用的國家規章了。在機場安全管理體系的框架內,機場管理層必須監督
所有服務提供者、承租人和承包人等的活動,以確保機場最安全和最有效的運行。
18.3.2 有效的機場安全管理體系始于企業對航空業務的廣泛了解。機場管理層必須促進積極的安全文化。這部
分地將依賴于:分配給安全管理的資源;到位的反饋機制 —— 以及如何對它們進行日常管理;促進機場運營中的利
益相關者共享與安全相關的信息和堅持不懈地謀求改進。
18.3.3 第12 章至第15 章對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的原則和做法提供了指導。第12 章概述的十個步驟同樣
適用于機場。
機場安全管理的范圍
18.3.4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僅能為源自機場系統內部的,或機場系統中的某一要素可能起到促動作用的危險提供
一種控制手段。
18.3.5 舉一個后者的例子,機場安全系統不能直接解決由于航空器系統故障而緊急著陸的原因問題;它只能解
決在機場上緊急著陸的后果問題。但重要的是,處理緊急情況的機場程序不要加大緊急情況的嚴重程度。
18.3.6 在本手冊中,機場系統這一術語包括機場運行所需要的所有人員、技術和程序,以及他們之間的接口。
機場經營人的安全管理體系
18.3.7 國家的責任是頒布有關機場的適當法律和管理規定,機場經營人則要負責機場的日常管理。
18.3.8 鑒于在機場產生潛在風險的因素的復雜性,機場管理者必須協調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在機場上的活
動 —— 他們的預期和優先事項常常互相沖突。必須促使利益相關者 (他們大部分是機場當局以外的各機構的雇員)
有共同的著眼點。另外,還必須從航空公司和其他服務提供者那里獲得資源承諾。
18.3.9 對于機場安全管理體系,首先要制定相應的安全政策和操作程序。如果利益相關者參與制定這些政策和
程序,并且將其包括在諸如租約和經營授權書等相關合同文件中,它們就更可能得到貫徹落實。要想達到安全地面
運行所需的理想的標準化和互用性水平,也需要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大力合作。本章附錄1 提供了機場經營人安全政
策的一個示例。
18.3.10 必須確保不要把機場經濟上賴以生存的商業利益置于運行安全問題之上。例如,增加登機門的數量會
增加機場的收益;但也會增加停機坪的擁擠,從而帶來附加的安全風險。很多大型機場都有由機場承租人、經營人
和服務提供者等的代表組成的強大的用戶團體或咨詢委員會,他們能協助機場管理者做出有關機場運行的決策。
第18 章 機場運行 18-5
安全經理和安全委員會
18.3.11 對于大型機場,任命專職的安全經理 (SM) 是有益處的。然而,安全經理的任命并不能解除機場總經
理/經理對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應負起的責任。
18.3.12 另外,大型機場也許需要設置安全委員會。有18.3.10 中提到的用戶團體參加的這種安全委員會,是綜
合各方不同觀點的有效工具。例如,這樣的委員會對于制定機場應急預案 (在18.4 中討論) 來說是必不可少的。
18.3.13 機場安全經理將合理地協調機場安全委員會的活動。另外,考慮到需要整合眾多的常常相互沖突的利
益,可能需要設立幾個安全小組委員會。例如,可以組成不同的小組來涉及安全相關的特別領域,如機場保安、停
機坪安全、在對空面的車輛運行,除雪和除冰以及跑道侵入等。
18.3.14 第12 章和第15 章為安全經理和安全委員會的職能和職能的履行提供了進一步的指導。
安全事件的報告
18.3.15 只有了解危險的存在,才能對它們進行控制。主動識別安全危險的一個強大的工具是安全事件的報告。
通過無懲罰的事件報告系統,機場經理可利用在機場得到的各種觀點去識別潛在的有可能危及航空器運行安全的情
況或環境。
18.3.16 如第7 章所述,有兩種基本類型的報告方式。它們是:
a) 對國家規章要求的事故和事故征候進行的強制性報告;
b) 對根據強制性報告規定可以不報告的安全事件進行的自愿報告。
18.3.17 機場的所有組織,包括航空器經營人、地面服務機構和其他組織,需要積極地參與事件報告系統。但
是,考慮到所涉利益相關者群體的數量,以及他們的不同利益和優先事項,在機場建立并運行一個有效的事件報告
系統會是一個相當棘手的事情。此外,其中一些組織如加油公司,可能有自己已經確定的管理運行安全的方法。
18.3.18 在實施事件報告系統中,機場員工、承包人和承租人對如下各點都應該十分清楚:
a) 應該報告的危險類型;
b) 報告機制;
c) 他們的工作保障;
d) 為跟蹤調查識別出的危險所采取的行動。
安全監督
18.3.19 考慮到許多不同機構的各種活動,保持機場的高安全標準意味著要制定一個定期的監控和監視方案。
在利益相關者之間 (例如機場員工與航空公司員工之間,或簽約的服務提供者之間) 的接合部位有推卸責任的傾向,
18-6 安全管理手冊 (SMM)
聲明“這不是我的問題”。為此,有必要明確界定任務和職責。
18.3.20 為滿足日益增長的需求對機場進行擴建,使變化無處不在。新的跑道和滑行道、候機樓、商店和倉庫
等都可能引入新的安全危險。機場經理可要求對促使機場設施、服務和運行的等級發生重大改變的任何提案進行安
全評估。
18.3.21 機場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還應該包括一項涵蓋在機場進行的所有活動的安全審計方案。這樣的安全審
查還將包括服務提供者和經營人在停機坪內的活動。充分了解涉及各類員工 (如維修人員、行李管理員和車輛操作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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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安全管理手冊(SMM)(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