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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候自愿報告系統中的信息存在的潛在局限性。
17.2.8 當設定定量的安全績效目標時,必須能以定量的形式去測量或評價所達到的安全水平。如果把這類目標
用于一個飛行情報區內的過往飛行,或一個機場的儀表進近著陸,那么預期的事故頻率會很低,以至于實際事故的
數據將不能有效地表明是否正在實現目標。
17.2.9 例如,在評估減小的垂直間隔最低標準 (RVSM) 空域中的飛行安全狀況時使用了定量目標。然而,在
這種情況下,評估所達到的安全水平使用的是數學相撞風險模型,它能根據沒有導致事故的航空器高度偏差數據估
算出預計的事故率。在北大西洋最低導航性能規范 (MNPS) 空域和使用基于最小間隔的所需導航性能 (RNP) 的海
洋空域,同樣的模型被用來評估由于橫向偏離航跡導致的相撞風險。
17.2.10 在這種形式的安全評估中使用的技術超出了本手冊的范圍。有關相撞風險模型的進一步信息,可以查
看《確定最小間隔標準的空域規劃方法手冊》(Doc 9689 號文件)。
安全工作的組織安排
17.2.11 如何組織空中交通服務中心或單位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們的活動量和活動的復雜
性。例如在一個大型的中心,如一個國際機場,空中交通服務活動會分成幾塊 (航路、終點站、到港和離港、塔臺、
地面等)。安全決策過程的有效性主要取決于如何把所有服務提供者的不同利益整合到一個統一的“系統”中。
17.2.12 中心經理或單位領導單靠自己是不可能執行安全管理體系的。除了其他經理和員工的合作和支持外,
中心經理或單位領導可能還將依賴專職的安全經理 (SM) 的指導和協助。在任命安全經理時,管理者必須避免只向
安全經理而不是向所有經理和員工委派安全責任的傾向。
風險管理
17.2.13 和在其他航空活動中一樣, 提供空中交通服務需要利用基于風險的方法進行決策。減少或消除在提供空
中交通服務中的風險需要采用在本手冊其他地方描述的相同程序。風險管理需要一個識別危險,評估風險并采用可
行的措施來控制危險的連貫系統。(見第6 章和第13 章。)
17.2.14 《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 空中交通管理》(PANS-ATM, Doc 4444 號文件) 要求事故征候的所有報告或
有關空中交通服務設施和系統可用性的報告 (如通信、監視和其他對安全重要的系統和設備的故障或退化),必須由
適當的空中交通服務當局進行系統的審查,以便發現這些系統運行中可能對安全有不利影響的任何趨勢。
第17 章 空中交通服務(ATS) 17-5
事故征候報告系統1
17.2.15 作為空中交通服務安全管理體系的一部分,保密的事故征候自愿報告系統為危險識別提供了一種最好
的工具。Doc 4444 號文件要求為空中交通服務人員建立一個正式的事故征候報告系統,以便于搜集關于與空中交通
服務的提供相關的實際的或潛在的安全危險或缺陷的信息。
17.2.16 除了報告事故和事故征候的強制性的國家要求之外,空中交通服務部門可以確定期望員工報告的具有
潛在風險的危險或事件的類型。有效的報告系統為員工在不受責備和懲罰的環境中自愿報告他們認為有引發事故可
能性的任何情況創造了條件。
應急響應2
17.2.17 空中交通服務人員必須準備在緊急的情形下 (例如在發生事故、電源或通信出現故障、失去雷達覆蓋
和保安受到威脅等情況后) 繼續提供服務。必須建立應急程序,指導在不會進一步損害安全的情況下開展工作。單位
做出恰當的響應需要有健全的應急預案 (ERP)。
17.2.18 應急預案應該反映管理者和必須執行應急預案的運行人員,特別是管制員之間的通力合作。必須有備
份的程序,并要定期地進行檢驗,以確保不間斷地提供服務,從而保持安全、迅速而有秩序的空中交通流動 —— 這
也許會在系統降級的情況下進行,例如,如果雷達發生故障,就要改變為程序控制。
安全調查3
17.2.19 當發生事故或嚴重的事故征候時,必須有勝任的調查員來進行調查,以便:
a) 更好地了解導致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事件;
b) 識別危險并進行風險評估;
c) 提出減少或消除不可接受的風險的建議;
d) 與適當的利益相關者溝通安全信息。
17.2.20 對較小的事故征候進行調查,如失去間隔,可能會得到存在系統危險的證據。為獲得最大效能,管理
者應該將重點放在確定風險上,而不是找到要懲罰的人。這項工作如何去做,將受到組織的安全文化的影響。調查
過程的可信度主要取決于調查員技術上的勝任性和客觀性。
1 第7 章載有關于有效的事故征候報告系統的原則和運行的進一步信息。
2 關于涉及空中交通服務的事故或重大事故征候的應急預案的指導,見第11 章。
3 關于進行調查的指導,見第8 章。
17-6 安全管理手冊 (SMM)
安全監督4
17.2.21 保持空中交通服務的高標準意味著要有一個方案,對所有管制員和保障人員的活動,以及設備的可靠
性和性能進行監控和監督。
17.2.22 對空中交通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監督的目的是確認是否遵守了:
a) 國際民航組織標準和建議措施以及程序;
b) 國家的法律和規章;
c) 國內和國際的最佳做法。
17.2.23 安全監督的方法可以包括對相關組織的安全檢查和/或安全審計。安全監督也應該涉及對重大安全事件
的系統審查。如第5 章所述,安全管理體系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安全審計。安全監督程序需要標準化并形成文件,以
確保在應用中前后一致。
17.2.24 負責此項監督職能的人員需要在安全管理程序方面具有足夠的知識,最好還要有實踐經驗。Doc 4444
號文件要求對影響人的行為能力的相關程序、做法和因素有充分了解的合格人員定期和系統地對空中交通服務單位
進行安全審查。
17.2.25 Doc 4444 號文件還要求在安全監控方案中使用的數據要在盡量廣的范圍內收集,因為某些程序或系統
中的安全相關后果直到事故征候發生后才會被認識到。因此,審計方案應該包括與空中交通服務系統的所有用戶、
經營人、機場管理者以及任何簽約的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安全接口。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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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安全管理手冊(SMM)(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