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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乍看起來,應急預案的制定似乎與安全管理沒有多少關系。然而,制定有效的應急預案可為人們提供一
個學習和應用旨在最大限度減少傷害和損害的安全知識的機會。
11.1.4 為了能夠對緊急情況做出成功的響應,有必要首先進行有效策劃。應急預案為在嚴重意外事件 (最糟糕
的是重大事故) 發生后的一個時期內,采用系統方法管理組織事務提供基礎。
11.1.5 應急預案的目的是確保:
a) 有序高效地從常規操作過渡到應急操作;
b) 授予應急權限;
c) 分配應急職責;
d) 由關鍵人員對采取方案中所載的措施給予授權;
e) 協調各方努力,應付緊急情況;
f) 繼續安全運營或盡快恢復正常運營。
11.2 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
11.2.1 任何實施飛行或支持飛行的組織都應該具備應急預案。下列文件闡明了國際民航組織對制定應急預案的
要求或提供了這方面的指導材料:
11-1
11-2 安全管理手冊 (SMM)
a) 附件14 —— 《機場》規定,在機場須建立與航空器運營及在機場進行的其他活動相匹配的機場應急預案。
該預案須為協調在機場或其附近地區發生緊急情況時采取的行動做出安排。
b) 《運行手冊的編寫》(Doc 9376 號文件) 指出,航空公司的運行手冊應為事故發生后的人員職責和義務提供
說明和指南。手冊內容應包括關于建立及運作主要事故/緊急情況響應中心 (危機管理協調中心) 的指導材
料。除了對涉及本公司航空器的事故進行指導外,手冊還應為涉及其代理運營的航空器 (例如,通過代碼共
享協議或合同服務) 的事故提供指導。大型航空公司可以將所有這些制定應急預案的信息匯總納入各自運行
手冊的單另卷冊中。
c) Airport Services Manual (Doc 9137 號文件) (無中文譯本)第7 部分 —— Airport Emergency Planning 為機場當
局和航空器經營人提供了關于制定應急預案和協調不同駐場單位 (包括經營人) 的指南。
11.2.2 為了實際可用,應急預案應該:
a) 與可能在事故發生時值勤的人員有關并且對他們是有助益的;
b) 包含檢查單和可快速查閱的相關人員詳細聯系方式的;
c) 通過演練進行定期檢驗;
d) 當情況發生變化時進行更新。
11.3 應急預案的內容
應急預案通常以手冊形式制成文件。它應該規定參與處理緊急情況的各機構和人員的職責、任務及行動。應急
預案應該考慮到以下事項:
a) 適用的政策 應急預案應該為應急響應提供指導,例如適用于調查工作的法律和規章,與地方當局的協議
及公司的政策和優先事項等。
b) 組織工作 應急預案應通過下列方式概括說明關于應急響應組織工作的管理意圖:
1) 指定應急響應小組的人員和負責人;
2) 確定應急響應小組人員的任務和職責;
3) 明確向上級報告的流程;
4) 提供設立危機管理中心 (CMC) 的細則;
5) 制定接收大量信息咨詢的程序,特別是在重大事故發生后的前幾天;
6) 指定企業的發言人來應對媒體;
7) 確定可用的資源,包括采取緊急措施的財務權力;
第11 章 應急預案的制定 11-3
8) 為由國家官員進行的正式調查指定公司代表;
9) 確定關鍵人員派遣方案。
可使用組織結構圖或流程圖來表明組織的職能和溝通關系。
c) 通知 應急預案應規定遇緊急情況應通知組織中的什么人,誰應向外發布通知以及采用何種方式。應考慮
需要通知下列各方:
1) 管理者;
2) 國家有關當局 (搜尋和救援部門、管理當局、事故調查委員會等);
3) 當地應急響應服務部門 (機場當局、消防部門、警方、急救服務部門、醫療機構等);
4) 遇難者的親屬 (這是一個敏感的問題,在許多國家由警方負責);
5) 公司人員;
6) 媒體;
7) 司法、會計和保險部門的代表。
d) 初始響應 根據情況的不同,初始響應小組可能被派往事故現場以加強當地資源,并照管組織的權益。構
建初始響應小組時需考慮以下一些因素:
1) 初始響應小組組長應是誰?
2) 小組成員應包括哪些人?
3) 組織的事故現場發言人應是誰?
4) 在特殊設備、服裝、文件、運輸工具、食宿方面有什么要求?
e) 附加援助 訓練有素、經驗豐富的雇員可在編制、演練和更新一個組織的應急預案中提供有益幫助。他們
的專門技能有助于規劃和執行下列任務:
1) 在墜機演習中扮演乘客;
2) 幫助生還者;
3) 安撫近親。
11-4 安全管理手冊 (SMM)
f) 危機管理中心 (CMC) 一旦符合了啟動標準,就應在組織總部建立危機管理中心。此外,可在事故現場或
其附近建立指揮部 (CP)。應急預案應涉及如何滿足下列要求:
1) 人員安排 (在初始響應時期可能每周7天,每天24小時都要有值班人員) ;
2) 通訊設備 (電話、傳真、因特網等);
3) 堅持記應急活動日志;
4) 收集與緊急情況相關的公司記錄;
5) 辦公設備和供應品;
6) 參考文件 (例如應急響應檢查單和程序、公司手冊、機場應急預案和電話簿等)。
航空公司或其他專業性組織可能需要將危機管理中心的服務工作外包,以便在遠離總部基地的地方發生危機
情況時維護經營人的權益。通常,公司人員應盡快前往該外包的中心,輔助它的工作。
g) 記錄 組織除了需要堅持記有關事件和活動的日志外,還必須向國家調查小組提供信息。應急預案應該允許
向調查人員提供以下信息:
1) 與航空器、飛行機組和運行等相關的所有記錄;
2) 聯絡點及與事件相關人員的聯絡方式清單;
3) 同與事故有關的人員的訪談記錄及這些人員的陳述記錄;
4) 所有照片和其他證據。
h) 事故現場 重大事故后,許多職能部門的代表有合法理由接近現場,例如警察、消防隊員、醫生、機場當
局、驗尸官、國家事故調查人員、救援機構 (如紅十字會) 以及媒體。雖然對這些利益相關者的活動進行協
調是國家警察當局和/或調查當局的職責,但是在事故現場航空器經營人應對以下方面的工作做出明確交
待:
1) 在事故現場指派一名航空公司高級代表 (無論事故發生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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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安全管理手冊(SMM)(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