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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動機功率不大于將功率桿從最小飛行慢車位置開始移動后8 秒時的可用功率;
(2)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襟翼處于著陸位置;和
(4)爬升速度等于第23.73 條(b)定義的VREF。
(c)對于通勤類飛機,必須能保持定常爬升梯度不小于3.2%。此時:
(1)發動機功率不大于將功率桿從最小飛行慢車位置開始移動后8 秒時的可用功率;
(2)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襟翼處于著陸位置;和
(4)爬升速度等于第23.73 條(c)定義的VREF。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飛行特性
第23.141 條 總則
在不超過第23.1527 條規定的最大使用高度下,飛機在申請合格審定的所有實際的載荷
條件和使用高度上必須滿足第23.143 條至第23.253 條的各項要求,而不需要特殊的駕駛技
巧、機敏和過分的體力。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操縱性和機動性
第23.143 條 總則
(a)在所有飛行階段,飛機必須可以安全地操縱并可以安全地進行機動:
(1)起飛;
(2)爬升;
(3)平飛;
(4)下降;
(5)復飛;和
(6)襟翼展態和收態下的著陸(有動力和無動力)。
(b)必須能從一種飛行狀態平穩地過渡到另一種飛行狀態(包括轉彎和側滑),并在任何
可能的使用條件下(包括多發飛機正常使用中可能遇到的任何發動機突然發生故障)沒有超
過限制載荷系數的危險。
(c)如果存在與所需的駕駛員體力有關的臨界情況,則所需的操縱力必須用定量試驗予
以表明,且在本條(a)和(b)規定的情況下操縱力均不得超過下表中規定的限制:
施加在駕駛盤或方向舵腳蹬上
的力,以牛頓(公斤;磅)計
俯仰 滾轉 偏航
(a) 短暫作用
駕駛桿 267 (27;60) 134 (13.5;30)
駕駛盤(雙手在輪緣)
駕駛盤(單手在輪緣)
333 (34;75)
222 (22.7;50)
222 (22.7;50)
111 (11.4;25)
方向舵腳蹬 667 (68;150)
(b)持續作用 44 (5;10) 22 (2;5) 89 (9;20)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14 - CCAR 23 R3
第23.145 條 縱向操縱
(a)飛機盡可能配平于1.3VS1,必須有可能使機頭下沉,以便使空速很快加速到該配平速
度,飛機狀態如下:
(1)每臺發動機均為最大連續功率;
(2)發動機無動力,和
(3)襟翼和起落架在下列位置:
(i)收起位置;
(ii)放下位置;
(b)除非另有要求,不需要施加超過第23.143 條(c)規定的用單手施加的操縱力就能完成
下述機動,并且機動中不得改變配平操縱:
(1)起落架在放下位置,襟翼在收起位置,飛機盡可能配平于1.4VS1。盡快放下襟翼,
使空速從1.4VS1 變化到1.4VS0;
(i)發動機無動力;和
(ii)保持在初始狀態下平飛所需的功率。
(2)起落架和襟翼在放下位置,發動機無動力,飛機盡可能配平于1.3VS0。盡快施加
起飛功率并盡可能快的收起襟翼至推薦的復飛設定狀態,允許空速從1.3VS0 變化到1.3VS1;
當建立了正爬升率時收起落架。
(3)起落架和襟翼在放下位置,水平飛行,功率為在1.1VS0 保持水平飛行必需功率,
飛機盡可能配平,當盡快收襟翼并同時施加不大于最大連續功率的發動機功率時,必須有可
能保持近似的水平飛行。如果提供了襟翼分檔位置,則收襟翼演示可分階段進行,功率和配
平可重設定在保持1.1VS1 平飛的初始構型狀態,在每一階段:
(i)從全放下位至最大分檔限定位;
(ii)過渡分檔限定位之間,如適用;和
(iii)從最小分檔限定位到全收上。
(4)發動機無動力,起落架和襟翼在收起位置,飛機盡可能配平于1.4VS1,迅速施加
起飛功率同時保持相同空速。
(5)發動機無動力,起落架和襟翼在放下位置,飛機盡可能配平于VREF,獲得并保持
空速在1.1VS0 和1.7VS0 或VFE(取小者)之間,不需要施加超過第23.143 條(c)規定的雙手
操縱的力。
(6)發動機最大起飛功率,起落架在收起位置,襟翼在起飛位置,飛機盡可能配平于
相應起飛襟翼位置的VFE,盡可能快的收起襟翼同時保持空速不變。
(c)在空速超過VMO/MMO 直到第23.251 條表明的最大速度,必須演示1.5g 的機動能力,
提供從顛傾和不利的速度增量中改出的余量。
(d)起落架和襟翼都在放下位置時的無動力下滑期間,駕駛員必須有可能用不超過44 牛
(4.5 公斤,10 磅)的操縱力維持不大于VREF 的速度,重量為直到并包括最大重量的任何
重量。
(e)通過正常的飛行和功率控制,在飛機姿態適合于有控制的著陸時,必須有可能操縱
飛機實現零下降率而不至超過飛機的使用限制和結構限制。對于(e)(1)和(e)(2)所述的狀態,
上述要求也應滿足:
(1)單發飛機和多發飛機,不使用縱向主操縱;
(2)多發飛機:
(i)不使用航向主操縱系統;
(ii)如果任一連桿或傳動節出現單個故障,就同時影響縱向和航向主操縱時,則不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15 -
使用縱向和航向主操縱系統。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47 條 航向和橫向操縱
(a)多發飛機在保持機翼5°以內水平時,必須能安全地向左右突然改變航向。必須在下
列條件下演示在1.4VS1 改變航向直到15°(但不必超過方向舵腳蹬力達第23.143 條的限制
值時的航向偏轉量):
(1)臨界發動機不工作,其螺旋槳處于最小阻力位置;
(2)其余發動機處于最大連續功率狀態;
(3)起落架在:
(i)收起位置;
(ii)放下位置。
(4)襟翼在收上位置;
(b)在臨界發動機突然完全失效時,視情開始改出動作前允許2 秒延遲,多發飛機必須
能重新獲得對飛機的完全控制而不超過45°坡度,且不會達到危險的姿態或遇到危險的特
性,飛機在開始是配平的并處下列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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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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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