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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個用作燃油油量表的外露式目視油量計必須加以防護,以免損壞;
(3)每個外露式目視油量計處有會存集水和結冰的凹陷時,必須有可以在地面排水的
裝置;
(4)當飛機處于地面時,必須有措施(如油尺)指示每個油箱的可用燃油量;
(5)出口和空間都互通的若干油箱可以視為一個油箱而不必分別設置指示器;
(6)對于僅用于將燃油轉輸到其他油箱的輔助油箱,如果其相對尺寸、轉輸燃油速率
和使用說明足以滿足下列要求,則不需要燃油油量表:
(i)能防止溢出;
(ii)如果沒有按計劃進行輸油,能迅速給飛行機組成員以警告。
(c)燃油流量指示系統 如果裝有該系統,則每個測量部件必須具有在該部件發生故障
而嚴重限制燃油流動時提供燃油旁路的裝置。
(d)滑油油量指示器 在下列情況下必須有措施指示每個油箱內的滑油量:
(1)在地面上(如油尺);
(2)如果裝有滑油轉輸系統或備用滑油供油系統,在飛行中,向飛行機組成員指示該
滑油量。
(e)[刪除]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121 -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電氣系統和設備
第23.1351 條 總則
(a)電氣系統容量 每個電氣系統必須滿足其預定的用途。此外,采用下列規定:
(1)電源及其傳輸電纜以及有關的控制和保護裝置,必須能夠以適當的電壓向安全運
行所必不可少的每個負載電路供給其所需的電功率;
(2)必須按下列方法來表明符合本條(a)(1):
(i)對于正常類、實用類和特技類飛機,采用電氣負載分析或電氣測量。進行時考慮
作用于該電氣系統的各種電氣負載可能的組合和可能的持續時間;
(ii)對于通勤類飛機,采用電氣負載分析。在電氣負載分析時要考慮作用于該電氣
系統的各種電氣負載可能的組合和可能的持續時間。
(b)功能 每個電氣系統要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裝后的每個電氣系統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i)對系統本身及其工作方式和對飛機其他部分的作用均沒有危害;
(ii)使該系統免受燃油、滑油、水和其他有害物質的侵害及機械損傷;
(iii)其設計使機組、乘客和地面人員受到電擊的危險減至最低。
(2)電源在并聯工作或單獨工作時功能正常。
(3)任一電源的失效或故障,均不得損害任何其余的電源向安全運行必不可少的負載
電路供電的能力。
(4)此外,對于通勤類飛機,還要符合下列要求:
(i)每一系統必須設計成在合理可能的故障或包括載有大電流電纜故障在內的斷路
時,能夠向重要負載電路供電;
(ii)在飛行中飛行機組成員將各電源與該系統單獨斷開或一起斷開的措施必須容易
接近;
(iii)系統必須設計成在任何可能的運行條件下,所有重要負載設備端的電壓和頻率
(如果適用)均能保持在該設備的設計限制范圍之內;
(iv)如果特定的設備或系統要求有兩個獨立的電源,則其供電必須有保證措施。例
如:雙套電氣設備、投擲式轉換開關或分開敷設的多路或環路措施);
(v)為了符合本條(b)(4)的要求,配電系統包括配電匯流條、與其相連的饋電線及每
個控制和防護裝置。
(c)發電系統 如果電氣系統要向安全運行所必不可少的負載電路供電,則必須至少有
一臺直流發電機/交流發電機。此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臺直流發電機/交流發電機必須能夠輸出它的連續額定功率,或由其調節系統所
限定的功率;
(2)直流發電機/交流發電機的電壓控制裝置必須能可靠地將直流發電機/交流發電機
的輸出電壓調整在額定范圍內;
(3)必須有自動措施,以防止因反向電流而損壞直流發電機/交流發電機并對飛機電氣
系統產生不利影響。同時,還應有措施來斷開每一直流發電機/交流發電機與蓄電池和其他
直流發電機/交流發電機的連接;
(4)任何一臺直流發電機/交流發電機失效時,必須有措施立即向飛行機組發出警告;
(5)每臺直流發電機/交流發電機必須有一個過壓保護裝置,其設計和安裝當直流發電
機/交流發電機出現過壓情況時能防止對電氣系統或由該系統供電的設備造成損壞。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122 - CCAR 23 R3
(d)儀表 必須有措施向相應的飛行機組成員指示電源系統安全運行所必不可少的參
量。
(1)對于具有直流系統的正常類、實用類和特技類飛機,可以使用能轉接到每臺直流
發電機饋電線的電流表。如果僅有一臺直流發電機,該電流表可接在蓄電池饋電線中。
(2)對于通勤類飛機,電源系統的重要參量包括每臺直流發電機的輸出電壓和電流。
(e)耐火性 電氣設備的設計和安裝必須在發動機艙起火的情況下,靠近火的防火墻表
面被加熱到1,093℃(2,000°F)并保持5 分鐘,或者加熱到由申請人證實是合理的較低溫
度時,安裝在該防火墻后面并對連續安全運行必不可少的設備能令人滿意地工作,且不會導
致新的失火危害(產生進一步失火的危險)。
(f)外部電源 如果備有措施將外部電源接到飛機上,且該外部電源能與除用于發動機起
動之外的其他設備相連接,則必須有措施確保反極性或逆相序的外部電源不能向該飛機的電
氣系統供電。
(g)必須通過分析、試驗或兩者兼用來表明,當正常電源(除蓄電池和任何其他備份電
源之外的電源)不工作、燃油(從熄火和重新起動能力考慮)為臨界狀態(牌號),且飛機
最初處于最大審定高度的情況下,飛機能按目視飛行規則(VFR)安全飛行至少5 分鐘。電
氣系統中滿足下列條件的部分可以保持接通:
(1)包括導線束或接線盒起火在內的單一故障不會導致喪失斷開部分和接通部分;
(2)接通部分在電氣上和機械上與斷開部分隔離。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353 條 蓄電池的設計和安裝
(a)每個蓄電池必須按照本條的規定設計和安裝。
(b)在任何可能的充電和放電狀態下,單體蓄電池的溫度和壓力必須保持在安全范圍之
內。當蓄電池(在預先完全放電之后)在下列情況下重新充電時,單體蓄電池的溫度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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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