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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慮服役中預期的環境條件,如溫度和濕度的影響。
(b)工藝質量必須是高標準的。
第23.605 條 制造方法
(a)采用的制造方法必須能生產出一個始終完好的結構。如果某種制造工藝(如膠接、
點焊或熱處理)需要嚴格控制才能達到此目的,則該工藝必須按照批準的工藝規范執行。
(b)飛機的每種新制造方法必須通過試驗大綱予以證實。
第23.607 條 緊固件
(a)如果可卸的緊固件的丟失可能妨礙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則其必須有兩套鎖定裝置。
(b)緊固件及其鎖定裝置不得受到與具體安裝相關的環境條件的不利影響。
(c)使用過程中經受轉動的任何螺栓都不得采用自鎖螺母,除非在自鎖裝置外還采用非
摩擦鎖定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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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09 條 結構保護
每個結構零件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有適當的保護,以防止使用中由于任何原因而引起性能降低或強度喪失,這些原因
中包括:
(1)氣候;
(2)腐蝕;
(3)磨損。
(b)有足夠的通風和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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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11 條 可達性措施
對需要維護、檢查或其他保養的每個部件,必須在設計中采取適當的措施,以便完成這
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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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13 條 材料的強度性能和設計值
(a)材料的強度性能必須以足夠的材料試驗為依據(材料應符合標準),在試驗統計的基
礎上制定設計值。
(b)設計值的選擇必須使因材料偏差而引起結構破壞的概率降至最小。除本條(e)的規定
外,必須通過選擇確保材料強度具有下述概率的設計值來表明符合本款的要求:
(1)如果所加的載荷最終通過組件內的單個元件傳遞,而該元件的破壞會導致部件失
去結構完整性,則概率為99%,置信度95%。
(2)對于單個元件破壞將使施加的載荷安全地分配到其他承載元件的靜不定結構,概
率為90%,置信度95%。
(c)至關重要的部件或結構在正常運行條件下熱影響顯著的部位,必須考慮溫度對設計
許用應力的影響。
(d)結構的設計,必須使災難性疲勞破壞的概率減至最小,特別是在應力集中處。
(e)對于一般只能用保證最小值的情況,如果在使用前對每一單項取樣進行試驗,確認
該特定項目的實際強度性能等于或大于設計使用值,則通過這樣“精選”的材料采用的設計
值可以大于本條要求的保證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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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19 條 特殊系數
對于每一結構零件,如果屬于下列任一情況,則第23.303 條規定的安全系數必須乘以
第23.621 至第23.625 條規定的最高的相應特殊安全系數:
(a)其強度不易確定;
(b)在正常更換前,其強度在服役中很可能降低;
(c)由于制造工藝或檢驗方法中的不定因素,其強度容易有顯著變化。
第23.621 條 鑄件系數
(a)總則 在鑄件質量控制所需的規定以外,還必須采用本條(b)至(d)規定的系數、試驗
和檢驗。檢驗必須符合經批準的規范,除作為液壓或其他流體系統的零件而要進行充壓試驗
的鑄件和不承受結構載荷的鑄件外,本條(c)和(d)適用于任何結構鑄件。
(b)支承應力和支承面 本條(c)和(d)規定的鑄件的支承應力和支承面,其鑄件系數按下
列規定:
(1)不論鑄件采用何種檢驗方法,對于支承應力取用的鑄件系數不必超過1.25;
(2)當零件的支承系數大于鑄件系數時,對該零件的支承面不必采用鑄件系數。
(c)關鍵鑄件 對于其損壞將妨礙飛機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或嚴重傷害乘員的每一鑄
件,采用下列規定:
(1)每一關鍵鑄件必須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i)具有不小于1.25 的鑄件系數;100%接受目視、射線和磁粉、滲透或其他經批準
的等效無損檢驗方法之一的檢驗,或
(ii)具有不小于2.0 的鑄件系數,100%接受目視和經批準的無損檢驗方法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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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制定質量控制程序并經批準,且可接受的統計分析表明可以減少無損檢驗量,則無損檢
驗量可以從100%下調,并且采用抽樣原則。
(2)對于鑄件系數小于1.50 的每項關鍵鑄件,必須用三個鑄件樣品進行靜力試驗并表
明下列兩點:
(i)在對應于鑄件系數為1.25 的極限載荷作用下滿足第23.305 條的強度要求;
(ii)在1.15 倍限制載荷作用下滿足第23.305 條的變形要求。
(3)典型的關鍵鑄件有:結構連接接頭、飛行操縱系統零件、操縱面鉸鏈和配重連接
件、座椅、臥鋪、安全帶、燃油箱和滑油箱的支座和連接件以及座艙壓力閥。
(d)非關鍵鑄件 除本條(c)或(e)規定的鑄件外,對于其他鑄件采用下列規定:
(1)除本條(d)(2)和(3)規定的情況外,鑄件系數和相應的檢驗必須符合下表:
鑄件系數 檢驗
等于或大于2.0 100%目視
小于2.0 大于1.5 100%目視和磁粉或滲透,或等效的無損檢驗方法
1.25 至1.50 100%目視、磁粉或滲透和射線,或經批準的等效的無損檢驗方法
(2)如果已制定質量控制程序并經批準,本條(d)(1)規定的非目視檢驗的鑄件百分比可
以減少;
(3)對于按照技術條件采購的鑄件(該技術條件確保鑄件材料的機械性能,并規定按
抽樣原則從鑄件上切取試件進行試驗來證實這些性能),規定如下:
(i)可以采用1.0 的鑄件系數,和;
(ii)必須按本條(d)(1)中鑄件系數為“1.25 至1.50”的規定進行檢驗,并按本條(c)(2)
進行試驗。
(e)非結構鑄件 非結構鑄件不要求進行評定、試驗或詳細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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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23 條 支承系數
(a)每個有間隙(自由配合)并承受敲擊或振動的零件,必須有足夠大的支承系數以計
及正常的相對運動的影響。
(b)操縱面鉸鏈和操縱系統關節接頭,如果分別符合第23.657 條和條23.693 條規定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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