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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385 條 航行燈系統的安裝
(a)總則 航行燈系統中的每一部分必須滿足本條中的有關要求,并且整個系統必須滿
足第23.1387 條至第23.1397 條的要求。
(b)左和右航行燈 左和右航行燈必須由安裝在飛機上的紅燈和綠燈組成,其橫向間距
要盡可能大,并當飛機處于正常飛行姿態時,燈的光色為左紅右綠。
(c)后航行燈 后航行燈必須是白燈,要盡可能向后地安裝在尾部或每個機翼翼尖上。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125 -
(d)燈罩和濾色鏡 每個燈罩或濾色鏡都必須至少是阻燃的,在正常使用期間不得改變
顏色或形狀,也不得有任何明顯的燈光透射損失。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387 條 航行燈系統二面角
(a)除本條(e)的規定外,安裝的每個航行燈必須在本條規定的二面角內顯示無間斷的燈
光。
(b)左二面角(L)由兩個相交的垂直平面組成,當沿著飛機縱軸向前看時,一個平面與
飛機縱軸平行,而另一個向左偏離第一個平面110°。
(c)右二面角(R)由兩個相交的垂直平面組成,當沿著飛機縱軸向前看時,一個平面與
飛機縱軸平行,而另一個向右偏離第一個平面110°。
(d)后二面角(A)由兩個相交的垂直平面組成,當沿著飛機縱軸向后看時,這兩個平面
分別向左、向右偏離通過飛機縱軸的垂直平面各70°。
(e)如果根據第23.1385 條(c)盡可能向后安裝的后航行燈,在本條(d)所定義的二面角A
內不能顯示出無間斷的燈光,則在該二面角內允許有一個或幾個被遮蔽的立體角,但其總和
在下述圓錐體內不得超過0.04 球面度,該圓錐體以后航行燈為頂點,母線與通過后航行燈
的垂直線成30°夾角。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389 條 航行燈燈光分布和光強
(a)總則 本條規定的光強必須用裝有燈罩和濾色鏡的新燈來測定。光強測定必須在光
源發光達到穩定值后進行(該穩定值指光源在飛機正常工作電壓時的平均輸出光通)。每一
航行燈燈光分布和光強必須滿足本條(b)的要求。
(b)航行燈 航行燈的燈光分布和光強必須以左、右和后二面角范圍內任一垂直平面內
的最小光強和最大摻入光強表示,且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水平平面內的光強 水平平面(包含飛機縱軸并垂直于飛機對稱平面的平面)內
各范圍的光強必須等于或大于第23.1391 條規定的相應值。
(2)任一垂直平面內的光強 任一垂直平面(垂直于水平平面的平面)內各范圍的光
強必須等于或大于第23.1393 條規定的相應值,其中,I 為第23.1391 條中規定的該水平平
面內相應角度的最小光強。
(3)相鄰光源間的摻入光強 相鄰光源間的任何摻入光強均不得超過第23.1395 條中
規定的相應值,但是當主光束的光強遠大于第23.1391 條和第23.1393 條中規定的最小值時,
如果與主光束光強相比,摻入光強對主光源清晰度無不利影響,則可允許有更大的摻入光強。
當左和右航行燈光強峰值大于100 坎時,如果A 區內的摻入光強不大于航行燈光強峰值的
10%,B 區內的摻入光強不大于航行燈光強峰值的2.5%,則前航行燈之間的摻入光強最大
值可以超過第23.1395 條中規定的相應值。
(c)后航行燈安裝 如果符合下列情況,則一個單獨后航行燈可以安裝在橫向偏移飛機
對稱平面的某一位置:
(1)照射的最大錐體軸線在平飛中平行于飛行航跡;
(2)在燈的后部和最大照射軸線左、右各70°角平面之間無任何障礙。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391 條 航行燈水平平面內的最小光強
每個航行燈的光強必須等于或大于下表規定的相應值: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126 - CCAR 23 R3
二面角(相應燈光) 自正前方向左或向右偏離縱
軸的角度
光強(坎)
左或右(紅光或綠光)
0°~10°
10°~20°
20°~110°
40
30
5
后(后部白光) 110°~180° 20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393 條 航行燈任一垂直平面內的最小光強
每個航行燈的光強必須等于或大于下表規定的相應值:
自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光強
0° 1.00I
0°~5° 0.90I
5°~10° 0.80I
10°~15° 0.70I
15°~20° 0.50I
20°~30° 0.30I
30°~40° 0.10I
40°~90° 0.05I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395 條 航行燈的最大摻入光強
除第23.1389 條(b)(3)規定者外,航行燈摻入光強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的相應值:
最大光強
摻 入 光
A 區(坎) B區(坎)
左二面角內的綠光 10 1
右二面角內的紅光 10 1
后二面角內的綠光 5 1
后二面角內的紅光 5 1
左二面角內的后部白光 5 1
右二面角內的后部白光 5 1
表中:
(a)A 區包括在相鄰的二面角內通過光源并與共同邊界面相交成大于10°但小于20°角
的所有方向;
(b)B 區包括在相鄰的二面角內通過光源并與共同邊界面相交成大于20°角的所有方
向。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397 條 航行燈顏色規格
每一航行燈的顏色必須具有國際照明委員會規定的下列相應色度座標值:
(a)航空紅色
“y”不大于0.335;
“z”不大于0.002;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127 -
(b)航空綠色
“x”不大于0.440-0.320y;
“x”不大于y-0.170;
“y”不小于0.390-0.170x;
(c)航空白色
“x”不小于0.300 且不大于0.540;
“y”不小于“x-0.040”或“y。-0.010”,取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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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