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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設備
第23.1431 條 電子設備
(a)在表明無線電和電子設備及其安裝符合第23.1309 條(b)(1)和(2)的要求時,必須考慮
臨界環境條件。
(b)無線電和電子設備、控制裝置和導線,必須安裝成在任一部件或多部件系統工作時,
對民用航空規章所要求的任何其他無線電或電子的部件或多部件系統的同時工作不會有不
利影響。
(c)對于要求一個以上飛行機組成員的飛機,或飛機運行需要一個以上飛行機組成員時,
必須進行駕駛艙評估,以確定在飛機運行時的駕駛艙真實噪聲條件下,所有飛行機組成員是
否能夠在其工作位置上毫無困難地進行交談。如果飛機設計包括了使用頭戴式通訊耳機的措
施,該評估還必須考慮使用耳機時的情況。如果評估表明,存在有交談困難的情況,則必須
設置內話通訊系統。
(d)如果安裝的通訊設備帶有發射機“開-關”轉換,該轉換措施必須設計成,在被釋放
時將從“發射”位回到“關斷”位,并確保發射機回復到關斷(不發射)狀態。
(e)如果有使用頭戴式通訊耳機的措施,必須演示,在飛機運行時的駕駛艙真實噪聲條
件下,飛行機組成員在使用任一耳機時均能聽見所有的音響警告。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435 條 液壓系統
(a)設計 液壓系統必須按下列要求進行設計:
(1)液壓系統及其元件,必須能承受液壓載荷并加上預期的結構載荷而不產生屈服;
(2)對于提供兩個或更多主要功能的每個液壓系統,必須有向飛行機組指示系統內壓
力的裝置;
(3)必須有手段來保證系統中任何部分的壓力,包括瞬時(沖壓)壓力不會超過大于
設計工作壓力的安全限制,并防止所有管道中由于足夠長時間的封閉,很可能產生液壓油體
積變化而引起的超壓;
(4)最小設計破壞壓力必須是工作壓力的2.5 倍。
(b)試驗 每個系統必須經過驗證壓力試驗的驗證,當驗證試驗時,系統的任何零件不
得損壞、出故障或產生永久變形。系統的驗證壓力載荷必須至少為該系統最大工作壓力的
1.5 倍。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130 - CCAR 23 R3
(c)蓄壓器 如果滿足下列要求,蓄壓器或蓄液箱可以安裝在防火墻的發動機一側:
(1)它們是發動機或螺旋槳系統整體的一部分,或
(2)蓄液箱是非增壓的,并且所有這種非增壓蓄液箱的總容積不大于0.946 升(1 美制
夸脫)。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437 條 多發飛機的附件
對于多發飛機,對安全運行所必不可少的由發動機驅動的附件必須分布在兩臺或更多臺
發動機上,使之不會由于任一發動機失效而導致這些附件不工作而影響安全運行。
第23.1438 條 增壓系統和氣動系統
(a)增壓系統元件必須分別進行壓力值為最大正常工作壓力2 倍的破壞壓力試驗和1.5 倍
的驗證壓力試驗。
(b)氣動系統元件必須分別進行壓力值為最大正常工作壓力3 倍的破壞壓力試驗和1.5 倍
的驗證壓力試驗。
(c)可以用分析或分析和試驗相結合的方法,來代替本條(a)或(b)要求的各項試驗,條件
是局方認為該方法與所要求的試驗等效。
第23.1441 條 氧氣設備和供氧
(a)如果申請裝有補氧設備的合格審定,或飛機經批準的使用高度按民用航空運行規則
要求補氧,則該設備必須滿足本條和第23.1443 條至第23.1449 條的要求。如果表明手提式
設備滿足適用的要求并在飛機型號設計中加以明確,而且其存放設施滿足第23.561 條的要
求,可以用手提式氧氣設備來滿足這些要求。
(b)氧氣系統的本身、其使用方法以及它對其他部件的影響必須均無危害。
(c)必須具有使機組在飛行中能迅速確定每個供氧源可用氧量的裝置。
(d)必須向每一位規定的飛行機組成員提供:
(1)肺式氧氣設備,如果飛機按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的運行高度進行審定;
(2)壓力肺式氧氣設備,如果飛機按12,000 米(40,000 英尺)以上的運行高度進行審
定。
(e)必須有易于機組在飛行中操作的措施來接通或關斷高壓氧源的供氧。該關斷要求不
適用于化學氧氣發生器。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443 條 最小補氧流量
(a)如果裝有連續供氧設備,申請人必須滿足本條(a)(1)和(a)(2)或者滿足本條(a)(3)的要
求:
(1)對于每一乘客,在不同座艙壓力高度上所需的最小補氧流量,不得小于在使用所
提供的氧氣設備(包括面罩)時保持下述吸氣平均氣管氧分壓所需的氧流量:
(i)座艙壓力高度超過3,000 米(10,000 英尺)直到并包括5,600 米(18,500 英尺),
每分鐘呼吸15 升(BTPS),且保持固定呼吸時間間隔的最大潮氣量(最大一次呼吸量)為
700 毫升時,平均氣管氧分壓為13,332 帕(100 毫米汞柱);
(ii)座艙壓力高度超過5,600 米(18,900 英尺)直到并包括12,000 米(40,000 英尺),
每分鐘呼吸30 升(BTPS),且保持固定呼吸時間間隔的最大潮氣量為1,100 毫升時,平均
氣管氧分壓為11,172 帕(83.8 毫米汞柱)。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131 -
(2)對于每位飛行機組成員,最小補氧流量不得小于保持下述吸氣平均氣管氧分壓所
需的氧流量:在每分鐘呼吸15 升(BTPS)且保持固定呼吸時間間隔的最大潮氣量為700 毫
升時,平均氣管氧分壓為19,865 帕(149 毫米汞柱)。
(3)在低于和等于飛機的最大使用高度時,供給每個使用者的最小補氧流量不得小于
下圖示出的流量。
(b)如果裝有飛行機組成員使用的肺式供氧設備,則每分鐘呼吸20 升(BTPS)時,每一
飛行機組成員所需的最小補氧流量,在座艙壓力高度低于和等于10,500 米(35,000 英尺)
時,不得小于保持吸氣平均氣管氧分壓為16,265 帕(122 毫米汞柱)所需的氧流量;座艙壓
力高度在10,500 米(35,000 英尺)至12,000 米(40,000 英尺)時,不得小于保持含氧為95
%所需的氧流量。此外,必須有可供機組選用純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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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