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秒(7 英尺/秒)。
(e)可以假定在整個著陸過程中,機翼升力不超過飛機重量的2/3,并作用在重心處。地
面反作用力載荷系數可以等于慣性載荷系數減去上述假定的機翼升力與飛機重量的比值。
(f)如果用能量吸收試驗來確定對應于所要求的限制下沉速度的限制載荷系數,則這些試
驗必須根據第23.723 條(a)的要求進行。
(g)在設計最大重量時,用于設計的限制慣性載荷系數不得小于2.67,限制地面反作用
力載荷系數也不可小于2.0,除非在使用中預期會遇到的粗糙地面上,以速度直到起飛速度
的滑行中,上述兩系數不會被超過。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477 條 起落架布置
第23.479 至第23.483 條或附件C 中的情況,適用于常規布局的主、前起落架或主、尾
起落架飛機。
第23.479 條 水平著陸情況
(a)對于水平著陸,假定飛機處于下列姿態;
(1)對于尾輪式飛機,處于正常水平飛行姿態;
(2)對于前輪式飛機,其姿態為下列兩種:
(i)前輪和主輪同時接觸地面;
(ii)主輪接地和前輪稍離地面。
本條(a)(2)(i)項的姿態可以用于要求按本條(a)(2)(ii)進行的分析中。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44 - CCAR 23 R3
(b)在研究著陸情況時,必須把阻力分量與相應的瞬時垂直地面反作用力恰當地組合起
來,阻力分量為模擬把輪胎和機輪加速到著陸速度(起旋)所需要的力。起旋阻力載荷(回
彈)迅速減小引起的向前作用的水平載荷必須在向前的載荷達到峰值時與垂直的地面反作用
力相組合,假定機翼升力,且輪胎滑動摩擦系數為0.8。然而,阻力載荷不得小于最大垂直
地面反作用力的25%(忽略機翼升力)。
(c)在確定著陸情況的機輪起旋和回彈載荷時,如果缺乏具體的試驗或更為合理的分析,
則必須使用附件D 中闡述的方法。如果使用了附件D,則設計時采用的阻力分量不得小于
附件C 中給出的值。
(d)對帶有翼尖油箱或由機翼支持的大型外掛質量(如渦輪螺旋槳或噴氣發動機)的飛
機,其翼尖油箱和支撐油箱或大型外掛質量的結構,必須根據本條(a)(1)或(a)(2)(ii)水平著陸
情況的動態響應的影響來設計。在計算動態響應的影響時,可以假定飛機升力等于飛機重量。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481 條 尾沉著陸情況
(a)對尾沉著陸,假定飛機處于下列姿態:
(1)對于尾輪式飛機,主輪和尾輪同時接地;
(2)對于前輪式飛機,失速姿態或相應于除主輪外飛機所有部分均不觸地時所允許的
最大迎角,兩者中取迎角較小者。
(b)對尾輪式或前輪式飛機,假定在最大垂直載荷出現以前,機輪的圓周速度已達到了
飛機的水平速度,地面反作用力為垂直的。
第23.483 條 單輪著陸情況
對于單輪著陸情況,假定飛機處于水平姿態,以一側主起落架接地。在這種姿態下,該
側地面反作用力必須與第23.479 條所得到的一側主起落架載荷相同。
第23.485 條 側向載荷情況
(a)對側向載荷情況,假定飛機處于水平姿態,僅以主輪接地,減震支柱和輪胎處于靜
態位置。
(b)限制垂直慣性載荷系數必須為1.33,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在主起落架間平均分配。
(c)限制側向慣性載荷系數必須為0.83,側向地面反作用力在兩主起落架之間分配如下:
(1)0.5(w)作用在一側主起落架上,方向向內;
(2)0.33(w)作用在另一側主起落架上,方向向外。
(d)假定本條(c)規定的側向載荷作用在接地點上,并且可假定阻力為零。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493 條 滑行剎車情況
對滑行剎車情況,減震支柱和輪胎在靜態位置,并采用下列規定:
(a)限制垂直載荷系數必須為1.33;
(b)姿態和接地狀態,必須符合第23.479 條所述的水平著陸情況;
(c)阻力方向的反作用力等于機輪垂直反作用力乘上數值為0.8 的摩擦系數,它必須作用
于每個帶剎車機輪的接地點上,但是阻力方向的反作用力不必超過按限制剎車扭矩所決定的
最大值。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45 -
第23.497 條 尾輪補充情況
在確定尾輪及受其影響的支撐結構的地面載荷時,采用下列規定:
(a)對于障礙載荷,在機尾下沉著陸情況下得到的限制地面反作用力,假設是向上和向
后45°通過輪軸作用?梢约俣p震支柱和輪胎在靜態位置;
(b)對于側向載荷,假定等于尾輪靜載荷的限制垂直地面反作用力與等值的側向分力相
組合。此外采用下列規定:
(1)如果尾輪可偏轉,則假定尾輪相對飛機縱軸轉動90°,其合成地面載荷通過輪軸;
(2)如果裝有鎖、轉向操縱裝置或減擺器,仍假定尾輪處于拖曳位置,并且側向載荷
作用于輪胎接地點上;
(3)假定減震支柱和輪胎在靜態位置。
(c)如果采用尾輪、緩沖器或吸能裝置來表明對第23.925 條(b)的符合性,則要滿足下列
要求:
(1)必須針對尾輪、緩沖器或吸能裝置確定適當的設計載荷;和
(2)尾輪、緩沖器或吸能裝置的支持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本條(c)(1)的載荷。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499 條 前輪補充情況
在確定前輪及受其影響的支撐結構的地面載荷時,假定減震支柱及輪胎處于靜態位置,
下列要求必須得到滿足:
(a)對于向后載荷,輪軸上的限制力分量必須為下述載荷:
(1)垂直分量為機輪靜載荷的2.25 倍;
(2)阻力分量為垂直載荷的0.8 倍;
(b)對于向前載荷,輪軸上的限制力分量必須為下述載荷:
(1)垂直分量為機輪靜載荷的2.25 倍;
(2)向前的分量為垂直載荷的0.4 倍。
(c)對于側向載荷,接地點上的限制力分量必須為下述載荷:
(1)垂直分量為機輪靜載荷的2.25 倍;
(2)側向分量為垂直載荷的0.7 倍。
(d)對于帶有由液壓或其他動力操縱的可轉向操縱式前輪的飛機,在設計起飛重量、前
輪處于任一轉向操縱位置時,必須假定其承受滿操縱扭矩的1.33 倍與等于作用在前起落架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