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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a)或(b)(1)”改為“第23.67 條(b)(1)或(c)”。
對(f)地面能量吸收試驗要求進行了修訂。
第23.479 水平著陸情況
本條為修訂條款。本條(b)和(c)增加了回彈載荷要求。
第23.485 條 側向載荷情況
本條為修訂條款。增加(d),明確載荷作用點。
第23.497 條 尾輪補充情況
本條為修訂條款。新增(c),提出尾輪、緩沖器或吸能裝置的設計要求。
第23.499 條 前輪補充情況
本條為修訂條款。增加(d)和(e),對帶有由液壓或其他動力操縱的可轉向操縱式前輪的
飛機和可轉向操縱式前輪與方向舵腳蹬有直接的機械連接的飛機提出要求。
第23.521 水載荷情況
本條為修訂條款。將(b)中的“第23.523 條和第23.527 條”改為“第23.523 條至第23.527
條”。
刪除(c)。
第23.523 條、第23.525 條、第23.527 條、第23.529 條、第23.531 條、第23.533 條、
第23.535 條、第23.537 條和附件I 為新增加的條款和附件,提供完整的水載荷要求,各條
內容如下:
第23.523 條 設計重量和重心位置
第23.525 條 載荷的假定
第23.527 條 船體和主浮筒載荷系數
第23.529 條 船體和主浮筒著水情況
第23.531 條 船體和主浮筒起飛情況
第23.533 條 船體和主浮筒底部壓力
第23.535 條 輔助浮筒載荷
第23.537 條 水翼載荷
第23.561 條 總則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180 - CCAR 23 R3
本條為修訂條款。對本條(b)、(b)(2)進行了修訂,增加(iv),使其與25 部要求一致。對
(d)進行了修訂和調整。對(e)中的款號作出修訂。
FAR23 的第23.561 條的(b)(2)出現了重復現象,且第二段中出現“最大重量”,從修正
案來分析,第二段可能是多余的,修訂后刪除了第二段。
第23.562 條 應急著陸動力要求
本條為修訂條款。本條(b)中增加了“除了要符合本條(d)的座椅/約束系統以外”
和“局方批準的等效物”,使敘述更為明確和完整。
(d)為新增要求。
第23.571 條 金屬增壓艙結構
本條為修訂條款。將標題改為“金屬增壓艙結構”,因為對非金屬結構的要求在第
23.573(a)中規定。
第一段中明確指出本條是針對“正常類、實用類和特技類飛機”的,通勤類飛機的要求
為第23.574 條。
對(a)的第一句話作了修訂,并刪除“只有在分析方法是保守的并用于簡單的結構時,
才能接受單獨采用分析的方法”。
增加(c)。
第23.572 條 金屬機翼、尾翼和相連結構
本條為修訂條款。在標題上增加“金屬”二字。
(a)中明確指出本條是針對“正常類、實用類和特技類飛機”的,并將各種結構件統稱
為“機體結構件”。
對(a)(1)的第一句話作了修訂,并刪除“只有在分析方法是保守的并用于簡單的結構時,
才能接受單獨采用分析的方法”。
增加(a)(3)。
第23.573 條 結構的損傷容限和疲勞評定
本條為新增條款。明確指出損傷容限要求對復合材料結構是強制性的要求,而對金屬結
構則不是強制性的。
原文(b)中提到23.571(a)(3),而第23.571 條中沒有(a)(3),根據內容分析應為23.571(c)。
第23.574 條 通勤類飛機金屬件的損傷容限和疲勞評定
本條為新增條款。對通勤類飛機金屬件提出了損傷容限和疲勞評定要求。
第23.575 條 檢查及其他方法
本條為新增條款。要求飛機制造商必須確定檢查方法、部位和周期、和方法提出建議,
并經過局方的批準。這些項目還必須納入持續適航文件的適航限制部分。
第23.607 緊固件
本條為修訂條款。標題改為“緊固件”。將原條款改為(c),增加了(a)和(b)。
第23.611 條 可達性措施
本條為修訂條款。標題增加“措施”二字。要求必須有適當的措施便于對飛機進行維護、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181 -
檢查和保養。
第23.613 條 材料的強度性能和設計值
本條為修訂條款。要求以概率為基礎確定材料的設計許用值。本條新增的要求與第
25.613 中相應的要求基本一致。
第23.615 條 設計性能
本條刪除。因為本條的內容與修訂后的第23.613 條重復,所以刪除。
第23.621 條 鑄件系數
本條為修訂條款。修訂了對關鍵結構鑄件的無損檢測要求,增加了對非結構鑄件的要求。
本條(a)內容“檢驗必須符合各種經批準的規范”中去掉“各種”二字。(c)(1)要求符合
兩種方法之中的一種,因此改為“下列要求之一”。檢驗方法為“磁粉、滲透或其他經批準
的等效無損檢驗方法”之一和目視、射線檢驗,因此對(i)做相應修訂。(ii)為新增要求。修
訂后的(d)要求除符合原有要求外還要符合(e)的要求。去掉(d)(1)中的括號。(e)是針對非結構
鑄件提出的新要求。
第23.629 條 顫振
本條為修訂條款。(a)修訂為“必須用本條(b)和(c)或(d)規定的方法”,即分別用(b)和(c)
或者(b)和(d)兩種方法,而不是(b)、(c)和(d)規定的一種方法。
修訂后的(b)要求用顫振試飛來表明符合性。
修訂后的(c)明確了分析的范圍。
(d)(1)的速度改為VD/MD,馬赫數改為0.5。
(d)(3)(i)改為“沒有T 型尾翼或其他非常規尾翼構型”,范圍更為廣泛。
(e)(2)改為“與特定形態相關的螺旋槳、發動機、發動機架和飛機結構剛度和阻尼的變
化情況”。
新增的(g)對結構失效后的飛機的顫振特性提出了要求。
新增的(h)對帶臨界損傷的飛機的顫振特性提出了要求。
新增的(i)對有可能影響顫振特性的設計更改提出要求。
第23.655 條 安裝
本條為修訂條款。(a)適用的范圍不僅限于尾面,而是包括所有操縱面。
第23.657 條 鉸鏈
本條為修訂條款。刪除(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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