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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第23.59 條(a)確定的起飛距離等于可用跑道長度;或
(iv)申請人選擇時,第23.59 條(a)確定的起飛距離等于可用跑道長度加上所有凈空
道的長度,并且第23.59 條(b)確定的起飛滑跑距離等于可用跑道長度。
(5)對于通勤類飛機,對應申請人所選定范圍內的每一機場高度下的最大著陸重量,
在此重量下:
(i)在申請人選定的外界溫度范圍內飛機滿足第23.63 條(d)(2)爬升要求;和
(ii)第23.75 條確定的標準溫度下的著陸距離等于可用跑道長度。
(6)按第23.343 條規定制定最大零機翼燃油重量(當有關時)。
(d)重心 已制定的重心限制。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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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機動 下列本條規定的經核準的機動、相應的空速限制和未經核準的機動:
(1)正常類飛機 對于正常類飛機,未經核準的特技機動包括尾旋。
(2)實用類飛機 對于實用類飛機,必須提供在型號飛行試驗中表明的經核準的機動
清單以及推薦的進入速度和其他相關的限制,其他未經核準的機動。
(3)特技類飛機 對于特技類飛機,必須提供在型號飛行試驗中表明的經核準的機動
清單以及推薦的進入速度和其他相關的限制。
(4)批準尾旋的特技類和實用類飛機,表明符合第23.221 條(c)所制定的尾旋改出程序。
(5)通勤類飛機 對通勤類飛機,機動限于包括正常飛行、失速(不包括尾沖失速)和坡
度不超過60 度的急轉彎的任何機動飛行。
(f)機動載荷系數 必須提供正限制載荷系數,單位為g,并且,對特技類飛機還要提供
負限制載荷系數。
(g)最小飛行機組 按第23.1523 條確定的最小飛行機組的數量和職能。
(h)運行類型 必須提供飛機可以或不得使用的運行類型(如目視飛行規則VFR,儀表飛
行規則IFR,晝間或夜間),以及飛機可以或不得使用的氣象條件。必須列出影響任何使用
限制的任何所裝設備并標出其使用功能。
(i)最大使用高度 按第23.1527 條確定的最大高度。
(j)最大客座布置 必須提供最大客座量布置。
(k)許用的橫向燃油裝載 最大許用的橫向燃油裝載差,如果其小于最大可能裝載差。
(l)行李艙和貨艙裝載 對每一行李艙和貨艙或區域以下資料適用:
(1)最大許用載重;和
(2)最大裝載密度。
(m)系統 飛機系統和設備使用的任何限制。
(n)外界大氣溫度 運行時最高和最低外界大氣溫度(適用時)。
(o)吸煙 飛機上有關吸煙的任何限制。
(p)道面類型 可能使用的道面類型的說明(見第23.45 條(g)和第23.1587 條(a)(4)、(c)(2)
和(d)(4))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585 條 使用程序
(a)對于每架飛機,必須提供正常、不正常(如適用)和應急程序及其他與安全運行有關的
資料,還必須提供達到預定性能的資料,包括:
(1)重要或不尋常的空中或地面操縱特性的解釋;
(2)起飛和著陸的最大演示側風風速,和在側風中運行的有關程序和資料;
(3)在顛簸氣流中飛行的推薦速度,該速度必須防止由于突風導致飛機結構損傷和失
去控制(如:失速)的事件發生。
(4)飛行中再啟動任一臺渦輪發動機的程序,包括高度的影響;和
(5)按第23.73 條和第23.75 條進行正常進場和著陸,以及過渡到中斷著陸情況的程序、
速度和構型。
(6)對于水上飛機和水陸兩棲飛機,水上操縱程序和經演示的浪高。
(b)對所有單發飛機,除本條(a)外,還必須按第23.71 條提供在發動機失效后滑翔,以及
隨后的強迫著陸的程序、速度和構型。
(c)對所有多發飛機,除本條(a)外,還必須提供下述資料:
(1)一臺發動機不工作進場和著陸的程序、速度和構型;
(2)一臺發動機不工作中斷著陸的程序、速度和構型,能安全進行中斷著陸的條件,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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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要試圖進行中斷著陸的警告;
(3)按第23.149 條確定的VSSE;和
(4)空中發動機再起動程序,包括高度的影響。
(d)對正常類、實用類和特技類飛機,除本條(a)以及(b)或(c)兩者之一外,還必須提供下
述資料:
(1)按第23.51 條(a)和(b)及第23.53 條(a)和(b)進行正常起飛,隨后按第23.65 條和第
23.69 條(a)進行爬升的程序、速度和構型。
(2)由于發動機失效或其他原因放棄起飛的程序。
(e)對所有正常類、實用類和特技類多發飛機,除本條(a)、(c)和(d)外,還必須包括下列
資料:
(1)發動機失效后繼續起飛的程序和速度,繼續安全起飛的條件,或不要試圖繼續起
飛的警告。
(2)按23.67 條起飛或按23.69 條(b)巡航,發動機失效后繼續爬升的程序、速度和構型。
(f)對所有通勤類飛機,除本條(a)和(c)外,還必須提供下述資料:
(1)正常起飛的程序、速度和構型。
(2)按第23.55 條進行加速-停止的程序和速度。
(3)按第23.59 條(a)(1)確定的發動機失效后繼續起飛和沿著按第23.57 條和第23.61 條
(a)確定的飛行航跡飛行的程序和速度
(g)對多發飛機,必須提供識別每個使用條件的資料,在這些使用條件下,第23.953 條
規定的燃油系統獨立性是安全性所必需的,同時提供配置燃油系統表明在符合該條時所用的
構型的指示。
(h)對于表明符合第23.1353 條(g)(2)或(g)(3)的每架飛機,必須提供將電瓶從其充電電源
斷開的操作程序。
(i)必須提供所有燃油箱總可用燃油量和任一油泵失效對可用燃油量的影響。
(j)必須提供飛機系統和設備在正常使用情況和故障情況下的安全使用程序。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587 條 性能資料
除非另有規定,必須提供第23.45 條(b)要求的高度和溫度范圍內的性能資料。
(a)對于所有飛機,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1)在最大重量時按第23.49 條襟翼和起落架收上狀態確定的失速速度VS0 和VS1,
和直到60 度坡度角對失速速度的影響;
(2)按第23.69 條(a)確定的全發工作定常爬升率和爬升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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