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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最大靜反作用力1.33 倍的垂直反作用力的組合載荷。如果裝有扭矩限制裝置,則可將
操縱扭矩降至該裝置允許的最大值。
(e)如果可轉向操縱式前輪與方向舵腳蹬有直接的機械連接,則該機構必須設計成能承
受第23.397 條(b)規定的駕駛員最大操縱力引起的轉向操縱扭矩。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505 條 滑橇式飛機的補充情況
在確定滑橇式飛機地面載荷時,假定飛機停在地面上,一個主滑橇凍住在靜止狀態,而
其他滑橇可自由滑動,在尾部組件附近必須施加一個相應于設計最大重量0.036 倍的限制側
向力,安全系數為1.0。
第23.507 條 千斤頂載荷
(a)飛機必須按以設計最大重量支承在千斤頂上所產生的載荷來設計。對于起落架千斤
頂支承點,飛機為三點姿態;對于主飛機結構千斤頂支承點,飛機為水平姿態。假定支承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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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載荷系數如下:
(1)垂直載荷系數為靜反作用力的1.35 倍;
(2)前、后和側向載荷系數為靜反作用力的0.4 倍。
(b)在千斤頂支承點上的水平載荷必須受慣性力的反作用,以使千斤頂支承點上的合成
載荷方向不改變。
(c)必須考慮水平載荷與垂直載荷的所有組合。
第23.509 條 牽引載荷
本條牽引載荷必須應用于牽引接頭和與其直接連接的結構的設計。
(a)必須分別考慮本條(d)規定的牽引載荷。這些載荷必須作用于牽引接頭上,并且它們
的作用方向必須和地面平行。此外,采用下列規定:
(1)必須考慮作用于重心上等于1.0 的垂直載荷系數;
(2)減震支柱和輪胎必須處于靜態位置。
(b)對于牽引點不在起落架上但靠近飛機對稱平面的情況,采用為輔助起落架規定的阻
力和側向牽引載荷分量。對于牽引點位于起落架外側的情況,采用為主起落架規定的阻力和
側向牽引載荷分量。在不能達到規定的旋轉角的情況下,必須采用可能達到的最大旋轉角度。
(c)本條(d)規定的牽引載荷必須受到下列載荷的反作用:
(1)作用在主起落架上的牽引載荷的側向分量,必須受到一個側向力的反作用,此側
向力作用于承受此載荷的機輪的靜地面線上;
(2)作用在輔助起落架上的牽引載荷,以及作用在主起落架上的牽引載荷的阻力分量,
必須受到下列載荷的反作用:
(i)在承受牽引載荷的機輪軸線上,必須施加一個反作用力,其最大值等于垂直反作
用力。為達到平衡,必須施加足夠的飛機慣性力;
(ii)所有載荷必須由飛機慣性力相平衡。
(d)規定的牽引載荷如下,表中w 是設計最大重量:
牽引點 位置 大小 載荷序號 方向
主起落架 0.225w 1 向前,平行于阻力軸線
2 向前,與阻力軸線成30°
3 向后,平行于阻力軸線
4 向后,與阻力軸線成30°
輔助起落架 轉向前 0.3w 5 向前
6 向后
轉向后 0.3w 7 向前
8 向后
輔助起落架 從前面轉45° 0.15w 9 在機輪平面內向前
10 在機輪平面內向后
從后面轉45° 0.15w 11 在機輪平面內向前
12 在機輪平面內向后
第23.511 條 地面載荷:多輪起落架裝置上的非對稱載荷
(a)回轉載荷 假定飛機在下述狀態圍繞一側主起落架回轉:
(1)在回轉組件上的剎車是剎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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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應于限制垂直載荷系數1.0 和摩擦系數0.8 的載荷,施加于這個主起落架及其支
承結構上。
(b)非均勻輪胎載荷 第23.471 至第23.483 條確定的載荷必須以60%和40%的分配關
系,依次施加于每個雙輪起落架的雙輪和輪胎上。
(c)泄氣輪胎載荷 對泄氣的輪胎情況如下:
(1)必須將第23.471 至第23.483 條確定的載荷的60%,依次施加于起落架的每一個機
輪上;
(2)第23.485 條和第23.493 條確定的限制阻力和側向載荷的60%和限制垂直載荷的
100%或本條(c)(1)所得到的較小的垂直載荷,必須依次施加于雙輪起落架的每一個機輪上。
水載荷
第23.521 條 水載荷情況
(a)水上飛機和水陸兩用飛機的結構必須根據在很可能遇到的最惡劣海上條件下正常運
行時很可能出現的任何姿態,以相應的向前和下沉速度起飛和著水過程中所產生的水載荷進
行設計。
(b)除非申請人對水載荷作出更合理的分析,否則采用第23.523 條至第23.537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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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23 條 設計重量和重心位置
(a)設計重量 必須在直到設計著水重量的各種運行重量下滿足水載荷要求。但對于第
23.531 條中所述的起飛情況,必須采用水面設計起飛重量(水面滑行和起飛滑跑的最大重
量)。
(b)重心位置 必須考慮在申請合格審定的重心限制范圍內臨界重心,以獲得水上飛機
結構每一部分的最大設計載荷。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525 條 載荷的假定
(a)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假定水上飛機作為整體承受與第23.527 條規定的載荷系數相應
的載荷。
(b)在施加按第23.527 條中規定的載荷系數得到的載荷時,可以用不小于第23.533 條(c)
中規定的壓力把該載荷分布于整個船體或主浮筒的底部(以避免在水載荷作用部位出現過大
的局部剪切載荷和彎矩)。
(c)對于雙浮筒水上飛機,每個浮筒必須作為一架假想的水上飛機的一個等效船體,其
重量等于該雙浮筒水上飛機重量的一半。
(d)除第23.531 條的起飛情況外,在著水時,假定水上飛機的氣動升力為水上飛機重力
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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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27 條 船體和主浮筒載荷系數
(a)水面反作用載荷系數nw 必須以下列方法計算:
(1)對于斷階著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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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1/ 3
2
1 0
(tan )W
n CVS
w β
=
(2)對船首和船尾著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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