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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進場 必須能使用有利的操縱組合,使飛機在下列規定的時間內,從30°坡度的定
常轉彎中滾過60°進入反向轉彎:
(1)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22 公斤(6,000 磅)的飛機,從開始滾轉起4 秒鐘;
(2)最大重量大于2,722 公斤(6,000 磅)的飛機,時間為:
1000
W + 1270
(
2200
W + 2800
)
秒,但不大于7 秒。式中W 為飛機重量,公斤(磅)。
(d)本條(c)的要求,必須在下列狀態下在左右兩個方向上滾轉飛機得到滿足:
(1)襟翼在著陸位置;
(2)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全部發動機在3°進場相應功率;
(4)飛機在VREF 速度上配平。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配平
第23.161 條 配平
(a)總則 每架飛機配平后必須滿足本條配平要求,不必由駕駛員或自動駕駛儀對主操
縱或其相應的配平操縱進一步施加壓力或移動。另外,必須能在其他載荷、構型、速度、和
功率下保證駕駛員不會過度疲勞或需要施加超過第23.143 條(c)持續作用力要求的剩余操縱
力而分散精力。這適用于飛機的正常運行,以及適用時,用于確定性能特性的與一臺發動機
失效有關的情況。
(b)橫向和航向配平 飛機的起落架和襟翼收上,并在下列條件下平飛時必須能保持橫
向和航向配平:
(1)對于正常類、實用類和特技類飛機,速度為0.9VH、VC 或VMO/MMO,取小值;
(2)對于通勤類飛機,速度為從1.4VS1 到VH 或VMO/MMO 取小值的所有速度。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18 - CCAR 23 R3
(c)縱向配平 飛機在下列每一情況下,必須保持縱向配平:
(1)在下列條件下爬升:
(i)起飛功率,起落架收上,襟翼在起飛位置,按確定本部第23.65 條所要求的爬升
性能時所使用的速度;
(ii)最大連續功率,按確定本部第23.69 條(a)要求的爬升性能時的構型和速度。
(2)起落架收上,襟翼收上,速度從VH 和VNO 或VMO/MMO(如果適用)中的小值到
1.4VS1 的所有速度下水平飛行。
(3)起落架和襟翼收上,以VNO 或VMO/MMO 中適用者無動力下降。
(4)進場,起落架放下:
(i)3°下滑角,襟翼收上,速度為1.4VS1;
(ii)3°下滑角,襟翼在著陸位,速度為VREF;和
(iii)進場梯度等于演示第23.75 條著陸距離所用的最陡梯度,襟翼在著陸位,速度
為VREF。
(d)此外,在下列條件下,每一多發飛機必須能保持縱向和航向配平,橫向操縱力在符
合第23.67 條(a)、(b)(2)或(c)(3)(如果適用)所用的速度下不得超過2.27 公斤(5 磅):
(1)臨界發動機不工作,并且如果適用,其螺旋槳在最小阻力位置;
(2)其余發動機處于最大連續功率;
(3)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4)襟翼在收上位置;和
(5)飛機坡度不大于5°。
(e)此外,在按第23.57 條確定起飛航跡時,以V2 速度、起飛構型爬升至起飛表面122
米(400 英尺)以上的每一通勤類飛機,在下列條件下V2 速度時,縱向和橫向操縱力必須
能分別減少至4.54 公斤(10 磅)和2.27 公斤(5 磅),航向操縱力不超過22.7 公斤(50 磅):
(1)臨界發動機不工作,其螺旋槳在最小阻力位置;
(2)其余發動機處于起飛功率;
(3)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4)襟翼在起飛位置;和
(5)飛機坡度不大于5°。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訂]
穩定性
第23.171 條 總則
飛機必須按照第23.173 至第23.181 的規定,是縱向、航向和橫向穩定的。此外,如果
試飛表明對安全運行有必要,則在服役中正常遇到的任何條件下,必須表明有合適的穩定性
和操縱感覺(靜穩定性)。
第23.173 條 縱向靜穩定性
在第23.175 中規定的條件下,按指定的要求配平,升降舵操縱力和操縱系統摩擦力必
須有如下特性:
(a)為獲得并維持低于所規定的配平速度的速度,必須用拉力;為獲得并維持高于所規
定的配平速度的速度,必須用推力。該特性必須在能夠獲得的任何速度予以證實,但桿力不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19 -
必超過178 牛(18 公斤;40 磅),速度不必超過最大允許速度或低于定常不失速飛行的最小
速度;
(b)當從本條(a)規定的速度范圍內的任何速度緩慢地松除操縱力時,空速必須回復到對
適用飛機類別所規定的允差范圍內。該適用的允差為:
(1)空速必須回復到初始的配平速度的±10%的范圍內;
(2)對于通勤類飛機,在按第23.175(b)規定的巡航狀態下空速必須回復到初始配平速
度的±7.5%范圍內。
(c)桿力必須隨著速度的變化而變化,任何明顯的速度改變都應產生使駕駛員能明顯感
受的桿力。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
第23.175 條 縱向靜穩定性的演示
(a)爬升 飛機速度在下述狀態配平速度的85%至115%之間時,桿力曲線均必須具有穩
定的斜率:
(1)襟翼在收起位置;
(2)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3)最大連續功率;和
(4)飛機配平于演示第23.69 條(a)確定爬升性能要求所用的速度。
(b)巡航 起落架和襟翼收上,功率為平飛相應功率,飛機配平于有代表性的高高度和
低高度巡航速度上,直到包括適用時VNO 或VMO/MMO,但速度不必超過VH:
(1)對于正常類、實用類和特技類飛機,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圍內,桿力曲
線必須具有穩定的斜率。該速度范圍為:從配平速度分別上下擴展配平速度的15%加產生
的自由回復速度帶或40 節加產生的自由回復速度帶,兩者取大者。但在下列條件下斜率不
必穩定:
(i)速度低于1.3VS1;或
(ii)按第23.1505 條(a)確定VNE 的飛機,速度大于VNE;或
(iii)按第23.1505 條(c)確定VMO/MMO 的飛機,速度大于VFC/MFC。
(2)對于通勤類飛機,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圍內,桿力曲線必須具有穩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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