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方批準的等效物模擬乘員,其名義重量為77 公斤(170 磅),坐在正常的向上位置。
(1)對于第一次試驗,速率的變化不得小于9.4 米/秒(31 英尺/秒)。座椅和約束系統
的取向必須是相對飛機的名義位置。飛機的水平面相對撞擊方向上仰60 度無偏轉。安裝在
飛機內第一排的座椅和約束系統,最大負加速度必須在撞出后0.05 秒內出現,并且最小必
須達到19.0g。對于所有其他座椅和約束系統,最大負加速度必須在撞擊后0.06 秒內出現,
并最小達到15.0g。
(2)對于第二次試驗,速率的變化不得小于12.8 米/秒(42 英尺/秒)。座椅和約束系統
的取向必須是相對飛機的名義位置。飛機垂直對稱面相對撞擊方向偏轉10 度無俯仰,處于
對肩帶產生最大載荷的方向上。對于安裝在飛機內第一排的座椅和約束系統,最大負加速度
必須在撞擊后0.05 秒內出現,并最小達到26.0g。對于所有其他座椅和約束系統,最大負加
速度必須在撞擊后0.06 秒內出現,并最小達到21.0g。
(3)考慮到地板變形,在進行本條(b)(2)中所規定的試驗之前,必須預加載使得用于將
座椅和約束系統連接到機體結構的連接裝置或地板導軌相對垂直偏移至少10 度(即俯仰不
平行)。并且必須預加載使導軌或連接裝置之一滾轉10 度。
(c)按照本條(b)進行動力試驗,必須表明符合下列要求:
(1)盡管座椅和約束系統部件可能受到設計上的預期的變形、延伸、位移或撞損,但
座椅和約束系統必須約束住擬人試驗模型(ATD)。
(2)盡管座椅結構可能變形,但座椅和約束系統與試驗固定裝置間的連接必須保持完
好。
(3)撞擊過程中,每一肩帶必須保持在ATD 的肩上。
(4)撞擊過程中,安全帶必須保留在ATD 的骨盆上。
(5)動力試驗結果必須表明乘員不受到嚴重的頭部損傷。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53 -
(i)如果乘員可能觸及鄰近的座椅、結構或其他艙內物件,則必須給乘員提供保護,
以使頭部傷害判據(HIC)不超過1000。
(ii)HIC 值用下列公式確定:
Max
t
t
a t dt
t t
HIC t t
⎪⎭
⎪⎬
⎫
⎪⎩
⎪⎨
⎧
⎥ ⎥⎦
⎤
⎢ ⎢⎣
⎡
−
= − ∫
2.5
2 1
2 1
2
1
( )
( )
( ) 1
式中:
t1 積分初始時間(秒);
t2 積分終止時間(秒);
(t2-t1)主要頭部撞擊持續時間(秒);
a(t)頭部重心處合成負加速度(以g 的倍數表示)。
(iii)必須在進行按本條(b)(1)和(b)(2)規定的動力試驗時測定頭部所受的撞擊以表明
符合HIC 限制值;或用試驗或分析方法單獨表明符合頭部傷害判據。
(6)作用于單肩帶系帶上的載荷不得超過7,790 牛(793.8 公斤;1,750 磅)。若用雙系
帶來約束上部軀干,則系帶總載荷不得超過8,900 牛(907.2 公斤;2,000 磅)。
(7)在ATD 骨盆和腰脊柱之間測得的壓縮載荷不得超過6,680 牛(680 公斤;1,500 磅)。
(d)對于在最大重量下VS0 大于61 節的所有單發飛機,以及不符合第23.67 條(a)(1)的最
大重量不超過2,722 公斤(6,000 磅)、在最大重量下VS0 大于61 節的多發飛機,必須符合
下列要求:
(1)第23.561 條(b)(1)的極限載荷系數必須乘以增大的失速速度與61 節的比值的平方。
增大后的極限載荷系數不必大于VS0 為79 節時所能達到的值。特技類飛機向上的極限載荷
系數不必超過5.0。
(2)本條(b)(1)要求的座椅/約束系統試驗必須按照下列準則進行:
(i)速度的變化量不得低于31 英尺/秒。
(ii)(A)19g 和15g 的最大負加速度必須乘以增大的失速速度與61 節的比值的平
方:
2
0 19.0( / 61) S g = V ρ 或2
0 15.0( / 61) S g = V ρ
(B)最大負加速度不必超過VS0 為79 節時所能達到的值。
(iii)最大負加速度必須在tr 時間內出現,tr 必須按照下式計算:
ρ ρ g g
tr
0.96
32.2( )
= 31 =
其中:
gρ為根據本條(d)(2)(ii)計算得到的最大負加速度
tr 為達到最大負加速度所需要的時間(秒)
(e)如果在合理的基礎上得到驗證,某種替代方法亦可應用,但應達到等效于或高于本
條所要求的保護乘員安全水平。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54 - CCAR 23 R3
疲勞評定
第23.571 條 金屬增壓艙結構
對于正常類、實用類和特技類飛機,增壓艙的金屬結構的強度、細節設計和制造必須按
下列任何一條進行評定:
(a)疲勞強度檢查 用試驗或有試驗支持的分析方法表明,結構能夠承受在服役中預期
的變幅重復載荷,或
(b)破損安全強度檢查 用分析、試驗或兩者兼用的方法表明,當一個主要結構元件出
現疲勞破壞或明顯的局部破壞后,結構不可能發生災難性破壞,并且其余結構能夠承受其值
為VC 時限制載荷系數75%的極限靜載荷系數,同時要考慮正常工作壓力、預期的氣動外壓
和飛行載荷的綜合影響。除非靜載荷下破壞的動態效應另有考慮,這些載荷必須乘以1.15
的系數。
(c)第23.573 條(b)的損傷容限評定。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572 條 金屬機翼、尾翼和相連結構
(a)對于正常類、實用類和特技類飛機,除非從疲勞的觀點衡量已表明該結構、使用應
力水平、材料和預期的使用與已有廣泛而滿意的服役經驗的設計相類似,否則對那些破壞后
可能引起災難性后果的機體結構件的強度、細節設計及制造,必須按下列任何一條進行評定:
(1)疲勞強度檢查 用試驗或有試驗支持的分析方法來表明,結構能承受在服役中預
期的變幅重復載荷;或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