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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控制的升高;
(1)以調定的最大電壓或功率;
(2)最長持續飛行期間;
(3)服役中很可能出現的最不利的冷卻條件。
(c)必須通過試驗表明符合本條(b)的要求,但是,如果類似的蓄電池和安裝方法和使用
經驗業已表明,使單體蓄電池保持安全的溫度和壓力不存在問題,則除外。
(d)正常工作時,或充電系統或蓄電池裝置發生任何可能的故障時,從任何蓄電池逸出
的易爆或有害氣體,在飛機內的積聚量不得達到危險程度。
(e)蓄電池可能逸出的腐蝕性液體或氣體,均不得損壞周圍的飛機結構或鄰近的重要設
備。
(f)能夠用于起動發動機或輔助動力裝置的每個鎘鎳蓄電池裝置,必須有措施防止蓄電池
或某個單體蓄電池短路時所發出的最大熱量危及結構或重要系統。
(g)能夠用于起動發動機或輔助動力裝置的鎘鎳蓄電池必須具有下列系統之一:
(1)一個自動控制蓄電池充電速率的系統,以防止蓄電池過熱;
(2)一個蓄電池溫度敏感和超溫警告系統,該系統具有一旦出現超溫情況即可將蓄電
池與其充電電源斷開的措施;
(3)一個蓄電池失效敏感和警告系統,該系統具有一旦發生蓄電池失效即可將蓄電池
與其充電電源斷開的措施。
(h)一旦完全喪失主電源系統時,蓄電池必須有能力向持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所必需的那
些負載供電至少30 分鐘。該30 分鐘時間段包括了駕駛員為判明電源喪失并采取適當卸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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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所需的時間。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357 條 電路保護裝置
(a)在所有電路中必須安裝保護裝置,例如熔斷器或斷路器。但下列情況除外:
(1)僅在起動過程中使用的起動電動機的主電路;
(2)不裝保護裝置,不會出現危害的電路。
(b)對于飛行安全所必不可少的電路的保護裝置,不得用于保護其他電路。
(c)每個可復位型電路保護裝置(即“自動斷路”裝置,其跳閘機構不能由操縱器件來
超控)必須按下列規定設計:
(1)在跳閘后需要人工操作以恢復工作;
(2)如果存在過載或電路故障,不管操作控制的位置如何,該裝置應斷開電路。
(d)如果飛行安全要求必需有使某一斷路器復位或更換某一熔斷器的能力,則這種斷路
器或熔斷器的位置和標識必須使其在飛行中易被復位或更換。
(e)對于確定為在飛行中可更換的熔斷器:
(1)每種規格的熔斷器,應有50%的備件,但至少備一個。
(2)這些備用熔斷器應易于任何必需的駕駛員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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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359 條 電氣系統防火
(a)電氣系統的每一部件必須滿足第23.863 條和第23.1182 條中適用的防火要求;
(b)指定火區之內供應急程序使用的電纜、接線端以及設備必須是耐火的;
(c)電線和電纜的絕緣層,在按本規章附件F 的適用部分或其他經批準的等效方法進行
60°試驗時,必須是自熄的。其平均燒焦長度不得超過76 毫米(3 英寸),移開火源后的平
均焰燃時間不得超過30 秒。試樣的滴落物在跌落后繼續燃燒的時間平均不得超過3 秒。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361 條 總開關裝置
(a)除本條(b)的情況外,必須有一個總開關裝置,以便易于斷開每一電源與配電系統的
連接。斷開點必須靠近受該開關裝置控制的電源。如果總開關裝置由分立的開關組成,必須
有措施,通過一只手的單一動作便可操作該開關裝置;
(b)負載電路可以連接成在總開關裝置斷開后仍然有電,如果將這些電路隔離或在實物
上加以遮蔽,以防其點燃由于任何可燃液體系統滲漏或破裂時可能溢出的可燃液體或蒸氣,
并且
(1)這些電路是發動機持續運行所需的,或
(2)這些電路是用靠近電源處的、額定值等于或小于5 安培的電路保護裝置保護的。
(3)此外,不得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按本條(b)所安裝的電路向一個大于5 安培的負載供
電。
(c)總開關或其控制裝置必須安裝成使機組成員容易辨認和接近。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365 條 電纜和設備
(a)每根電氣連接電纜必須具有足夠的載流能力。
(b)與電纜安裝有關的且一旦發生電路過載或故障時可能過熱的任何設備,必須是阻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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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這些設備和電纜不得放出達到危險量的毒性煙。
(c)機身內的主電纜(包括發電機電纜)必須設計成在有合理程度的變形和拉伸時不會
失效,并且必須:
(1)與可燃液體的管路相分離;或
(2)在電纜原有絕緣層外加套電氣絕緣的柔性導管,或相當者。
(d)必須有對電纜、接線端和連接器的標識措施。
(e)電纜的安裝必須使出現機械損傷和/或因液體蒸氣或熱源導致損傷的風險減至最低。
(f)對于無法由電路保護裝置或其他過載保護措施保護的電纜,在故障情況下,其不得導
致失火危害。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367 條 開關
每個開關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能夠承受其額定電流;
(b)在結構上使載流零件與殼體之間有足夠的間距或絕緣材料,以使飛行中的振動不會
引起短路;
(c)便于相應的飛行機組成員接近;
(d)對工作狀態和所控制的電路加以標記。
燈
第23.1381 條 儀表燈
儀表燈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使每個儀表和控制裝置易于判讀和識別;
(b)安裝成對燈的直射光線和風擋或其他表面反射的光線能加以遮蔽,以免直射駕駛員
的眼睛;
(c)在載流零件和殼體之間有足夠的間距或絕緣材料,使飛行中的振動不會造成短路。
座艙頂燈不是儀表燈。
第23.1383 條 滑行和著陸燈
每只滑行和著陸燈的設計和安裝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a)駕駛員不會看到有害的眩光;
(b)駕駛員不會受到暈影的嚴重影響;
(c)為夜間運行提供足夠的光照;
(d)在任何構型下都不會導致失火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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