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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增穩系統或任何其他自動或帶動力的操縱系統中,對于如駕駛員未察覺會導致不
安全結果的任何故障,必須設置警告系統,該系統應在預期的飛行條件下無需駕駛員注意即
可向駕駛員發出清晰可辨的警告。警告系統不得直接驅動操縱系統;
(b)增穩系統或任何其他自動或帶動力的操縱系統的設計,必須使駕駛員對故障可以采
取初步對策而無須特殊的駕駛技巧或體力,采取的對策可以是切斷該系統或出故障的一部分
系統,也可以是以正常方式移動飛行操縱器件來超越故障;
(c)必須表明,在增穩系統或任何其他自動或帶動力的操縱系統發生任何單個故障后,
符合下列規定:
(1)當故障或功能不正常發生在批準的使用限制內且對于該故障類型是臨界的任何速
度或高度上時,飛機仍能安全操縱;
(2)在飛機飛行手冊中規定的實際使用的飛行包線(例如速度、高度、法向加速度和
飛機形態)內,仍能滿足本規章所規定的操縱性和機動性要求;
(3)飛機的配平、穩定性以及失速特性不會降低到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所必需的水平
以下。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673 條 主飛行操縱器件
駕駛員用來對俯仰、橫滾和航向進行直接操縱的裝置為主飛行操縱器件。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675 條 止動器
(a)操縱系統必須設置能確實限制由該系統操縱的每一可動氣動面運動范圍的止動器。
(b)每個止動器的位置,必須使磨損、松動或松緊調節不會導致對飛機的操縱特性產生
不利影響的操縱面行程范圍的變化。
(c)每個止動器必須能承受與操縱系統設計情況相應的任何載荷。
第23.677 條 配平系統
(a)必須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防止無意的、非正常的或粗暴的調整片操作。在配平操
縱器件的近旁,必須設置指示裝置能向駕駛員指示與飛機運動有關的配平操縱器件的運動方
向。此外,還必須有設施能向駕駛員指示配平裝置在其可調范圍內所處的位置,對于橫向和
航向配平情況,還要指示其中立位置。這些指示裝置必須能被駕駛員觀察到,其位置和設計
必須防止混淆。俯仰配平指示器必須清晰地標出,在每個經批準的起飛襟翼位置和所有重心
位置下,經驗證的安全起飛位置或范圍。
(b)配平裝置必須設計成當主飛行操縱系統任一連接或傳動元件損壞時,用下列方法可
以提供安全飛行和著陸的足夠操縱:
(1)對單發飛機使用縱向配平裝置;
(2)對多發飛機使用縱向和航向配平裝置。
(c)調整片操縱必須是不可逆的,但調整片已作適當的平衡和沒有不安全的顫振特性者
除外。不可逆調整片,從調整片到不可逆裝置在飛機結構連接處之間的系統部分,必須具有
足夠的剛性和可靠性。
(d)必須演示在用動力驅動的配平系統出現了使用中可以合理預期的任何可能失控之后
以及考慮到駕駛員察覺失控后的適當延時的情況下,飛機是可以安全操縱的,并且駕駛員能
夠完成安全著陸所需的一切機動和操作動作。此項演示必須在臨界飛機重量和重心位置下進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62 - CCAR 23 R3
行。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訂]
第23.679 條 操縱系統鎖
如果有一種在地面或水上鎖住操縱系統的裝置,則:
(a)必須有措施達到下述要求:
(1)在鎖住狀態下給駕駛員一個不會誤解的警告;或
(2)當駕駛員以正常方式操縱主飛行操縱器件時能自動脫開;
(b)該裝置的安裝能限制飛機的使用,該裝置鎖住時,則駕駛員在開始起飛時會獲得不
致誤解的警告。
(c)該裝置必須具有防止它在飛行中可能被無意鎖住的措施。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681 條 限制載荷靜力試驗
(a)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試驗,來表明滿足本規定限制載荷的要求:
(1)試驗載荷的方向應在操縱系統中產生最嚴重的受載狀態;
(2)試驗中應包括每個接頭、滑輪和用以將系統連接到主要結構上的支座。
(b)作角運動的操縱系統的關節接頭,必須用分析或單獨的載荷試驗表明滿足特殊系數
的要求。
第23.683 條 操作試驗
(a)必須用操作試驗表明,當系統承受本條(b)規定的載荷時,從駕駛艙進行操縱,系統
不出現下列情況:
(1)卡阻;
(2)過度摩擦;
(3)過度變形。
(b)試驗載荷按下列規定:
(1)對于整個系統,在舵面上有相當于限制氣動載荷的載荷;或在第23.397 條(b)中的
駕駛員限制作用力,兩者中取小者;
(2)對于輔助操縱系統載荷,應不小于按照第23.405 條所確定的駕駛員最大作用力。
第23.685 條 操縱系統的細節設計
(a)操縱系統的每個細節必須設計和安裝成能防止因貨物、旅客、松散物或水氣凝凍引
起的卡阻、摩擦和干擾。
(b)駕駛艙內必須有措施在外來物可能卡住操縱系統的部位防止其進入。
(c)必須有措施防止鋼索或管子拍擊其他零件。
(d)飛行操縱系統的每個元件必須具有一定的設計特征,或具有明顯的永久性標志,使
由于不正確裝配而引起操縱系統出故障的可能性減到最小。
第23.687 條 彈簧裝置
除非彈簧的損壞不會引起顫振或不安全的飛行特性,否則操縱系統內所使用的任何彈簧
裝置必須通過模擬服役條件的試驗來確定其可靠性。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63 -
第23.689 條 鋼索系統
(a)使用的每種鋼索、鋼索接頭、松緊螺套、編結接頭和滑輪,必須滿足經批準的技術
要求。此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主操縱系統不得采用直徑小于3.2 毫米(1/8 英寸)的鋼索;
(2)鋼索系統的設計必須在各種運行情況和溫度變化下在整個行程范圍內使鋼索張力
沒有危險的變化;
(3)必須能對每個導引件、滑輪、鋼索接頭和松緊螺套進行目視檢查。
(b)每種滑輪的型式和尺寸必須與所配用的鋼索相適應。每個滑輪必須裝有緊靠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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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