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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就符合第23.603 條而言,排氣系統的任何部件的失效將被認為對安全有不利影響。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123 條 排氣系統
(a)排氣系統必須是防火和耐腐蝕的,并且必須有措施防止由于工作溫度引起的膨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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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損壞。
(b)每個排氣系統的支承,必須能承受使用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振動和慣性載荷。
(c)連接在可能有相對運動的部件之間的排氣管零件必須采用柔性連接。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125 條 排氣熱交換器
對于活塞發動機飛機,采用下列規定:
(a)排氣熱交換器的構造和安裝,必須能承受運行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振動、慣性和其他
載荷。此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排氣熱交換器必須適合于高溫下連續工作,并能耐排氣腐蝕;
(2)必須具有檢查排氣熱交換器關鍵部位的措施;
(3)排氣熱交換器接觸廢氣的部位必須具有冷卻措施。
(b)用于給通風空氣加溫的排氣熱交換器的構造必須使廢氣不能進入通風空氣中。
動力裝置的操縱器件和附件
第23.1141 條 動力裝置的操縱器件: 總則
(a)動力裝置操縱器件的位置和排列必須符合第23.777 條的規定并按第23.1555 條(a)的
要求作標記。
(b)必須表明柔性操縱器件適合于特定的用途。
(c)每個操縱器件必須能保持在任何必要的位置,而無下列現象:
(1)要求飛行機組成員經常注意;
(2)由于操縱載荷或振動而滑移。
(d)每個操縱器件必須能承受工作載荷而不失效或沒有過度的變形。
(e)對于渦輪發動機飛機,任何動力裝置操縱系統中單個的失效或故障,或可能的組合
都不得造成任何安全所需的動力裝置功能的失效。
(f)位于發動機艙內而在著火時還要求工作的每個動力裝置的操縱部分,必須至少是耐火
的。
(g)位于駕駛艙內的動力裝置的閥門操縱器件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對于手動閥門,在打開和關閉位置有確實的止動器,對于燃油閥門在上述位置要
有適當的指示措施;
(2)對于動力作動閥門,應有向飛行機組指示下列情況的手段:
(i)閥門在全開或全關的位置;
(ii)閥門在全開和全關位置之間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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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142 條 輔助動力裝置控制
駕駛艙內必須有起動、停止、監控和應急關斷每一輔助動力裝置的措施。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143 條 發動機操縱器件
(a)每臺發動機必須有單獨的功率或推力操縱器件,而且每個需要操縱的增壓器也必須
具有獨立的操縱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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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功率、推力和增壓器操縱器件的布置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能單獨操縱每臺發動機和每個增壓器;
(2)能同時操縱所有發動機和所有增壓器。
(c)每個功率、推力或增壓器的操縱器件,都必須能對其操縱的發動機或增壓器進行確
實和及時反應的操縱。
(d)每臺發動機的功率、推力或增壓器的操縱器件,必須獨立于其他每臺發動機或增壓
器的操縱器件。
(e)如果液體(燃油除外)噴射系統及其控制機構不作為發動機的一部分來提供和批準,
則申請人必須表明噴射液體的液量是受到適當控制的。
(f)如果功率或推力操縱器件(不包括混合控制)具有切斷燃油的特性,則該操縱器件必
須有措施防止其誤動到斷油位置,該措施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在慢車位置有確實的鎖或止動器;
(2)要用一個另外的明顯動作才能將操縱器件移到斷油位置。
(g)對于活塞式單發飛機,功率或推力控制器件的設計必須使得如果控制器件在發動機
燃油計量裝置處脫離,飛機能夠持續安全飛行和著陸。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145 條 點火開關
(a)必須用點火開關來控制和關斷每臺發動機上的每個點火電路。
(b)必須有快速切斷多發飛機的所有點火電路的措施,其方法可將點火開關構成組列或
者使用一個總點火控制器。
(c)每組點火開關和每個總點火控制器都必須有防止被誤動的措施,但不要求連續點火
的渦輪發動機的點火開關除外。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147 條 混合比操縱器件
如果有混合比操縱器件,每臺發動機必須有一單獨的混合比操縱器件,混合比操縱器件
必須有保護裝置或者其形狀和布置可以通過感覺防止與其他操縱器件混淆。
(a)(1)該操縱器件必須按下列要求進行組合或布置:
(i)能單獨操縱每臺發動機;
(ii)能同時操縱所有的發動機。
(2)對于操縱器件移動到貧油或斷開位置,必須要有一個單獨的、明顯的操作。部分
(b)對于活塞式單發飛機,每一手動發動機混合比控制器的設計必須使得如果控制器在
發動機燃油計量裝置處脫離,飛機能夠持續安全飛行和著陸。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149 條 螺旋槳轉速和槳距的操縱器件
(a)如果有螺旋槳轉速或槳距的操縱器件,則必須成組排列并滿足下列要求:
(1)能單獨操縱每一螺旋槳;
(2)能同時操縱所有螺旋槳。
(b)在多發飛機上,該操縱器件必須易于使所有螺旋槳同步。
第23.1153 條 螺旋槳順槳操縱器件
如果安裝有螺旋槳順槳操縱器件,則必須能夠單獨順槳每一螺旋槳,操縱器件必須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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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被誤動的措施。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155 條 渦輪發動機的反推力和低于飛行狀態的槳距調定
對渦輪發動機的安裝,用于反推力和低于飛行狀態的槳距調定的每一操縱器件,均必須
有防止被誤動的措施。該措施在飛行慢車位置必須有確實的鎖或止動器,而且必須要求機組
采取另外的明顯動作,才能將操縱器件從飛行狀態(對于渦輪噴氣發動機飛機為正推力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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