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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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度在任何一點處必須等于或超過下表中的值:
旅客主過道最小寬度
客座量 離地板小于635 毫米(25 英寸) 離地板等于或大于635 毫米(25
英寸)
10 座和10 座以下 305 毫米(12 英寸)注1 381 毫米(15 英寸)
11 到19 座 305 毫米(12 英寸) 508 毫米(20 英寸)
注1:如果通過了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試驗,則可批準使用較窄的寬度,但不得低于229
毫米(9 英寸)。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831 條 通風
(a)每個客艙和駕駛艙必須適當通風,一氧化碳在空氣中的濃度不得超過1/20000。
(b)對于增壓飛機,駕駛艙和客艙內的通風空氣,在通風、加溫、增壓或其他系統和設
備正常工作和合理可能的失效或故障時,必須沒有有害或危險濃度的燃氣和蒸氣。如果在駕
駛艙區域有合理可能積聚危險數量的煙,則必須能在完全增壓的情況下迅速排煙,而減壓不
超出安全限度。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訂]
增壓
第23.841 條 增壓座艙
(a)如果申請在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運行的合格審定,則飛機必須在增壓系統發
生任何可能的失效或故障的情況下能保持座艙壓力高度不大于4,500 米(15,000 英尺)。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80 - CCAR 23 R3
(b)增壓座艙必須至少有下列控制座艙壓力的活門、控制器和指示器:
(1)兩個釋壓活門,當壓力源提供最大流量時能將正壓差自動限制在預定值(當內壓
大于外壓時,壓差為正值)。釋壓活門的組合排氣量必須足以保證任一活門的失效不會引起
壓差顯著升高;
(2)兩個負壓差釋壓活門(或其等效裝置),能自動防止會損壞結構的負壓差出現。然
而,如果設計能合理地預防其故障,則一個活門即可;
(3)使壓差能迅速平衡的裝置;
(4)一個自動調節器或人工調節器,能控制進氣或排氣,或控制兩者,以維持要求的
內壓和空氣流量;
(5)向駕駛員指示壓差、座艙壓力高度和座艙壓力高度變化率的儀表;
(6)駕駛員工作位置處有警告指示器,當超過壓差的安全值或預先調定值時,以及超
過座艙壓力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時發出指示;
(7)如果結構不是按壓差(直到釋壓活門最大調定值)和著陸載荷的組合來設計的,
則駕駛員處應設置警告標牌;
(8)假如在出現發動機帶動的座艙壓氣機繼續轉動或從任何壓氣機的引氣繼續供氣將
造成危險故障時,那么就需要一種措施停止壓氣機的轉動或從座艙將氣排走。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843 條 增壓試驗
(a)強度試驗 整個增壓艙,包括門、窗、座艙蓋和活門,必須作為一個壓力容器按第
23.365 條(d)規定的壓差進行試驗。
(b)功能試驗 必須進行下列功能試驗:
(1)正、負壓差釋壓活門和應急釋壓活門的功能和排氣量試驗,以模擬調節器活門關
閉的影響;
(2)增壓系統試驗,以表明直到申請合格審定的最大高度的每種可能的壓力、溫度和
濕度條件下功能正常;
(3)飛行試驗,以表明在定常和逐級爬升及下降時壓力源、壓力和流量調節器、指示
器和警告信號的性能、爬升和下降的速率應相當于飛機使用限制內能夠達到的最大值,高度
直至申請合格審定的最大高度為止;
(4)每一艙門和應急出口的試驗,以表明它們在經受本條(b)(3)規定的飛行試驗后工作
正常。
防火
第23.851 條 滅火瓶
(a)駕駛艙內,必須至少有一個駕駛員坐在座位上就可方便取用的手提式滅火瓶。
(b)在下列情況下,客艙內必須至少有一個可方便取用的手提式滅火瓶:
(1)可容納6 位旅客以上的飛機;
(2)通勤類飛機。
(c)手提式滅火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每種滅火劑的類型和劑量必須與其使用部位很可能發生的火災類型相適應。
(2)用于載人艙的每個滅火瓶的設計必須將其毒性氣體濃度的危害降至最小。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81 -
第23.853 條 客艙和機組艙內部設施
對于機組或旅客使用的每個座艙:
(a)材料必須至少是阻燃的;
(b)[備用]
(c)如果禁止吸煙,必須有相應的說明標牌;如果允許吸煙,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有足夠數量的可卸包容式煙灰盒;
(2)如果機組艙和客艙是隔開的,則必須至少有一個發亮標示(使用字母或符號均可),
以便在禁止吸煙時能通知全體旅客。用于通知禁止吸煙的標示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i)當標示亮時,在旅客艙的每個旅客座位處,按全部可能的照明條件下都能清楚地
看到該標示;
(ii)其構造應使機組能將發光標示接通和斷開。
(d)此外,對于通勤類飛機,采用下列要求:
(1)收集毛巾、紙張或垃圾的每個廢物箱必須是完全封閉的,其材料至少是耐火的,
而且必須能包容正常使用條件下其內部很可能出現的火焰。廢物箱在使用中預期可能有的各
種磨損、錯位和通風情況下包容上述火焰的能力必須由試驗演示。每扇廢物箱的門上或門旁
必須設置寫有“勿扔煙頭”清晰字樣的標牌。
(2)廁所門的兩側均必須醒目地設置“禁止吸煙”或“廁所內禁止吸煙”的標牌,在
每扇廁所門的外側或其附近必須醒目地設置可卸的包容式煙灰盒;但是如果能從幾扇廁所門
的外側看到同一煙灰盒,則可共用一個煙灰盒。標牌必須用至少高13 毫米(1/2 英寸)的紅
字襯在至少高25.4 毫米(1 英寸)的白底上(標牌上可以有“禁止吸煙”的圖形)。
(3)每個有機組或旅客的艙內所使用的材料(包括用于材料的涂層或飾面),必須根據
所適用的情況滿足下列試驗標準:
(i)天花板、內壁板、隔板、廚房結構、大櫥柜壁板、結構地板鋪面,以及用于制造
儲存間(座椅下的儲存箱和儲存雜志、地圖一類小件的箱子除外)的材料,在按本規定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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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