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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通風空氣流量變得不適于安全工作。
(ii)必須有措施,能在任何加溫器(其供熱對安全運行是至關重要的)被本條(e)(1)(i)
規定的自動裝置切斷后向機組發出警告。
(2)為滿足本條要求所設的任何單個加溫器的安全控制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i)與其他加溫器(其供熱對安全運行是至關重要的)所用的部件無關;
(ii)能保持加溫器斷開,直到由機組重新起動為止。
(f)空氣進口 每個供燃燒和通風用的空氣進口的設置,必須使得在下列任何工作條件下
不會有可燃液體或蒸氣進入加溫器系統:
(1)正常工作期間;
(2)任何其他部件發生故障后。
(g)加溫器排氣 加溫器排氣系統必須符合第23.1121 和第23.1123 條的規定。此外,在
加溫器排氣系統設計中,必須采取措施使燃燒產物安全排出以防發生下列情況:
(1)排氣中的燃油滲漏到周圍艙內;
(2)廢氣沖撞周圍的設備或結構;
(3)因排氣而點燃可燃液體(如果是在裝有可燃液體管路的艙內排氣);
(4)排氣限制了回火的迅速釋放,以至引起加溫器損壞。
(h)加溫器燃油系統 每個加溫器的燃油系統,必須滿足對動力裝置燃油系統的要求中
涉及加溫器安全工作的各項要求。通風氣流中每個加溫器的燃油系統部件,必須用外罩保護,
使其漏油不能進入通風氣流。
(i)排放裝置 必須有排放裝置,安全排放可能積聚在燃燒室或熱交換器中的燃油。該裝
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排放裝置在高溫下工作的任何部分,必須具有與加溫器排氣部分相同的保護;
(2)每個排放裝置必須防止在任何運行條件下出現危險的結冰。
第23.863 條 可燃液體的防火
(a)凡可燃液體或蒸氣可能因液體系統滲漏而逸出的區域,必須有措施盡量減少液體和
蒸氣點燃的概率以及萬一點燃后的危險后果。
(b)必須用分析或試驗方法表明符合本條(a)的要求,同時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1)液體滲漏的可能漏源和途徑,以及探測滲漏的方法;
(2)液體的可燃特性,包括任何可燃材料或吸液材料的影響;
(3)可能的引燃火源,包括電氣故障、設備過熱和防護裝置失效;
(4)可用于抑制燃燒或滅火的手段:例如截止液體流動、關斷設備、防火的包容物或
使用滅火劑;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84 - CCAR 23 R3
(5)對于飛行安全是關鍵性的各種飛機部件的耐火、耐熱能力。
(c)如果要求飛行機組采取行動來預防或處置液體著火(例如關斷設備或起動滅火瓶),
則必須備有迅速動作的向機組報警的裝置。
(d)凡可燃液體或蒸氣有可能因液體系統滲漏而逸出的區域,必須確定其部位和范圍。
第23.865 條 飛行操縱系統、發動機架和其他飛行結構的防火
位于指定火區或可能受到指定火區著火影響的鄰近區域的飛行操縱系統、發動機架和其
他飛行結構,必須用防火材料制造或屏蔽,使之能經受住著火影響。如果發動機振動隔離器
的非防火部分受到著火影響性能下降,則振動隔離器必須包含適當的功能確保能保持住發動
機不脫落。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閃電評定
第23.867 條 電氣搭鐵和閃電與靜電防護
(a)必須防止飛機因受閃電而引起災難性后果。
(b)對金屬組件可用下列措施之一表明符合本條(a)的要求:
(1)該組件正確地搭接到飛機機體上;
(2)該組件設計成不致因閃電而危及飛機。
(c)對非金屬組件可用下列措施之一表明符合本條(a)的要求:
(1)該組件的設計使閃電的后果減至最小;
(2)裝有可接受的分流措施將產生的電流分流,以使其不危及飛機。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其他
第23.871 條 定飛機水平的設施
必須有確定飛機在地面處于水平位置的設施。
E 章 動力裝置
總則
第23.901 條 安裝
(a)就本章而言,飛機動力裝置的安裝包括下列部件:
(1)推進所必需的部件;
(2)影響主推進裝置安全的部件。
(b)每一動力裝置安裝的構造和布置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直到申請批準的最大高度,均保證安全工作;
(2)是可達的,以進行必要的檢查與維護;
(c)駕駛員必須能夠容易地拆下或打開整流罩的短艙,以便在飛行前檢查時發動機艙有
足夠的可達性和敞開性。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85 -
(d)每一渦輪發動機安裝的構造和布置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引起的機匣振動不得超過發動機型號合格審定時所確定的振動特性;
(2)確保安裝的發動機經受進氣道吸入雨、冰雹、冰和鳥的能力不得低于第23.903 條
(a)(2)對發動機本身所要求的能力。
(e)安裝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發動機型號合格證和螺旋槳型號合格證中規定的安裝說明;
(2)本章適用的規定;
(f)每一輔助動力裝置安裝必須滿足本規章中適用的要求。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903 條 發動機
(a)發動機型號合格證
(1)每型發動機必須具有型號合格證,并且必須滿足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渦輪發動機
飛機燃油排泄和排氣排出物規定》(CCAR-34)中的適用要求。
(2)每型渦輪發動機及其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符合2002 年4 月19 日生效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
(CCAR-33)中第33.76 條、第33.77 條及第33.78 條的規定;
(ii)符合1988 年2 月9 日生效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3 部中33.77 條的規定;如果
發動機使用歷史中的外物吸入沒有導致不安全狀態;
(iii)表明具有在類似安裝位置上吸入的外來物未曾造成任何不安全情況的使用履
歷。
(b)渦輪發動機的安裝 對于渦輪發動機的安裝有下列規定:
(1)必須采取設計預防措施,能在一旦發動機轉子損壞或發動機內起火燒穿發動機機
匣時,對飛機的危害減至最小。
(2)與發動機各控制裝置、系統和儀表有關的各動力裝置系統的設計必須能合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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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