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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每個空速指示器必須按本條(b)的規定,在相應的指示空速處作標記。
(b)必須制作下列標記:
(1)對于不許超越速度VNE,用徑向紅線作標記;
(2)對于警告速度范圍,用黃色弧線作標記,從本條(b)(1)所規定的紅線開始,到本條
(b)(3)規定的綠色弧線的上限為止;
(3)對于正常工作范圍,用綠色弧線作標記,其下限為最大重量、起落架與襟翼收上
情況下的VS1,上限為第23.1505 條(b)所規定的最大結構巡航速度VNO;
(4)對于襟翼工作范圍,用白色弧線作標記,其下限為最大重量情況下的VS0,上限為
第23.1511 條所規定的襟翼展態速度VFE;
(5)對最大重量不超過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發動機多發飛機,已經用以演示
符合第23.69 條(b)要求的海平面最大重量時的爬升率速度,用徑向蘭線標記。
(6)對最大重量不超過2,722 公斤(6,000 磅)活塞發動機多發飛機,按第23.149 條(b)
確定最小操縱速度VMCA 的最大值(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用徑向紅線作標記。
(c)如果VNE 或VNO 隨高度而變化,必須有向駕駛員指明整個使用高度范圍內相應限制
的措施。
(d)本條(b)(1)至(b)(3)和(c)不適用于按第23.1505 條(c)確定最大使用速度VMO/MMO 的飛
機。對于這些飛機,必須用兩種措施之一:用最大許用空速指示,表明VMO/MMO 隨高度或
壓縮性限制(取適合者)的變化;或者用徑向紅線標志最低的VMO/MMO,此值必須至飛機最大
使用高度為止的任一高度來確定。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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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547 條 磁航向指示器
(a)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其近旁必須裝有符合本條要求的標牌。
(b)標牌必須標明在發動機工作的平飛狀態該儀表的校準結果。
(c)標牌必須說明在無線電接收機打開還是關閉的情況下進行上述校準。
(d)每一校準讀數必須用增量不大于30°的磁航向角標示。
(e)如果非穩定磁航向指示器因電氣設備工作會出現大于10°的偏差,則標牌必須標明
有關電氣負載,或那些負載的組合工作時能引起大于10°的偏差。
第23.1549 條 動力裝置和輔助動力裝置儀表
每個所需的動力裝置和輔助動力裝置儀表,必須根據儀表相應的型別,符合下列要求:
(a)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用紅色徑向射線或紅色直線標示;
(b)正常使用范圍用綠色弧線或綠色直線標示,但不得超過最大和最小安全使用限制;
(c)起飛和預警范圍用黃色弧線或黃色直線標示;
(d)每個動力裝置、輔助動力裝置或螺旋槳由于過度振動應力所限制的范圍必須用紅色
弧線或紅色線標示。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551 條 滑油油量指示器
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須標出足夠密的刻度,以便迅使而準確地指示滑油油量。
第23.1553 條 燃油油量表
每一油量表按第23.1337 條(b)(1)規定在校準的零讀數處標示紅色徑向線。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555 條 操縱器件標記
(a)除飛行主操縱器件和簡單按鈕式起動電門外,必須清晰地標明駕駛艙內每一操縱器
件的功能和操作方法。
(b)每個副翼操縱器件必須有適當標示。
(c)對動力裝置燃油操縱器件有下列要求:
(1)必須對燃油箱轉換開關的操縱器件作出標記。指明相應于每個油箱的位置和相應
于每種實際存在的交叉供油狀態的位置;
(2)為了安全運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順序使用某些油箱,則在此組油箱的轉換開關上
或其近旁必須標明該順序;
(3)對于任何限制使用的油箱,必須在標牌上注明其能安全使用全部可用燃油的條件,
該標牌應安放在該油箱轉換開關附近;
(4)對多發飛機,每臺發動機的每個閥門操縱器件必須作出標記,指明相應于所操縱
發動機的位置。
(d)可用燃油容量必須標示如下:
(1)對于沒有轉換開關操縱器件的燃油系統,必須在燃油油量表處指出該系統的可用
燃油量;
(2)對于有轉換開關操縱器件的燃油系統,則在附近指出每個轉換開關操縱位置上可
供使用的可用燃油量。
(e)對附件、輔助設備和應急裝置的操縱器件有下列要求:
(1)如果采用收放式起落架,則必須對第23.729 條所要求的每個目視指示器作出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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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在任何時候當機輪鎖住在收起或放下的極限位置時駕駛員能夠判明;
(2)每個應急操縱器件必須為紅色,并且必須按其使用方法標示。除應急操縱器件或
附帶應急功能的操縱器件以外,任何操縱器件不應用此顏色標示。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557 條 其他標記和標牌
(a)行李艙、貨艙和配重位置 每個行李艙和貨艙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須裝有標牌,說
明按裝載要求需要對裝載物(包括重量)作出的任何必要的限制。
(b)座椅 如果一個座椅能承受的最大容許重量低于77 公斤(170 磅),標注該較低重量
的標牌必須永久地固定在座椅結構上。
(c)燃油和滑油加油口 采用以下規定:
(1)必須在燃油加油口蓋上或其近旁作如下標記:
(i)對以活塞發動機為動力的飛機:
(A)“航空汽油”字樣;
(B)最低燃油標號。
(ii)對以渦輪發動機為動力的飛機:
(A)“噴氣燃油”字樣;
(B)許用燃油牌號或參見飛行手冊中許用燃油牌號。
(iii)壓力加油系統最大許用加油壓力和最大許用抽油壓力。
(2)在滑油加油口蓋上或其近旁必須標有“滑油”字樣及許用滑油牌號,或參見飛行
手冊中許用滑油牌號。
(3)冷卻液口蓋上或其近旁必須標有“冷卻液”字樣。
(d)應急出口標牌 每個應急出口標牌和操作手柄必須是紅色的。每個應急出口控制器
附近,必須有一個標牌清楚地指出出口的位置和其使用方法。
(e)每個直流裝置的外接電源插頭附近,必須清楚地標示其系統電壓。
(f)[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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