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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第23.75 條確定的每一機場高度和標準溫度的著陸距離和其有效的道面類型;
(4)按第23.45 條(g)確定的著陸距離在干燥非平坦堅硬跑道上的影響;
(5)跑道坡度、50%逆風分量和150 順風分量對著陸距離的影響;
(b)對正常類、實用類和特技類最大重量不超過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發動機飛機,
除本條(a)外,還必須提供按第23.77 條(a)確定的定常爬升/下降角。
(c)對正常類、實用類和特技類飛機,除本條(a)和(b)外,如果適用,還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1)按第23.53 條確定的起飛距離和其有效的道面類型;
(2)按第23.45 條(g)確定的著陸距離在干燥非平坦堅硬跑道上的影響;
(3)跑道坡度、50%逆風分量和150%順風分量對著陸距離的影響;
(4)對渦輪發動機多發飛機和正常類、實用類和特技類最大重量超過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發動機多發飛機,按第23.66 條確定的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起飛爬升/下降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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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 23 R3 - 145 -
(5)對多發飛機,按第23.69 條(b)確定的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航路爬升/下降率和梯度;
和
(6)對單發飛機,按第23.71 條確定的滑翔性能。
(d)對通勤類飛機,除本條(a)外,還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1)按第23.55 條確定的加速-停止距離;
(2)按第23.59 條(a)確定的起飛距離;
(3)申請人選擇時,按第23.59 條(b)確定的起飛滑跑距離;
(4)按第23.45 條(g)確定的,干燥、非平坦堅硬道面對加速-停止距離、起飛距離、起
飛滑跑距離(如已確定)的影響;
(5)跑道坡度、50%逆風分量和150%順風分量對加速-停止距離、起飛距離、起飛滑
跑距離(如已確定)的影響;和
(6)按第23.61 條(b)確定的凈起飛飛行航跡;
(7)按第23.69 條(b)確定的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航路爬升/下降梯度;
(8)50%逆風分量和150%順風分量對凈起飛飛行航跡、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航路爬升
/下降梯度的影響;
(9)超重著陸性能資料(在最大著陸重量和最大起飛重量之間的范圍內用外推法確定和
算得)按如下要求:
(i)飛機符合第23.63 條(d)(2)爬升要求的每一機場高度和周圍大氣溫度時的最大重
量;和
(ii)按第23.75 條確定的每一機場高度和標準溫度的著陸距離。
(10)按第23.1323 條(b)和(c)確定的指示空速(IAS)和校準空速(CAS)的關系。
(11)按第23.1325 條(e)要求的高度表系統校準資料。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訂]
第23.1589 條 載重資料
必須提供下列載重資料:
(a)飛機在按第23.25 條稱重時,所裝每項設備的重量和位置;
(b)對于按第23.25 條確定的最大和最小重量之間每一可能的裝載情況的合適的裝載說
明,以便使重心保持在第23.23 條確定的限制內。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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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簡化設計載荷準則
第A23.1 條 總則
(a)本附件的設計載荷準則是經批準并與第23.321 至第23.459 條等效的方法,適用于最
大重量為6000 磅或以下,并具有下列構型的飛機:
(1)除渦輪動力裝置以外的單發;
(2)主機翼比后置的、裝在機身上的尾翼更靠近飛機重心;
(3)主機翼的1/4 弦后掠角不大于+/-15 度;
(4)主機翼裝有后緣操縱面(副翼或襟翼,或兩者都有);
(5)主機翼展弦比不大于7;
(6)平尾展弦比不大于4;
(7)平尾體積系數不小于0.34;
(8)垂尾展弦比不大于2;
(9)垂尾平臺面積不大于機翼平臺面積的10%;
(10)平尾和垂尾必須采用對稱翼型。
(b)對于具有下列任一構型的飛機可以不必采用附件A 的準則:
(1)升力面為鴨式、串列式機翼、近耦或無尾翼的布局;
(2)雙翼或多翼布局;
(3)T 形尾翼、V 形尾翼或十字形尾翼;
(4)大后掠機翼平臺(1/4 弦處后掠角大于15 度)、三角形平面形式或縫式升力面;或
(5)翼尖小翼或其他翼尖裝置,或外側垂直安定面。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A23.3 條 專用符號
n1 為飛機正限制載荷系數。
n2 為飛機負載荷系數。
n3 為VC 時飛機正限制突風載荷系數。
n4 為VC 時飛機負限制突風載荷系數。
n 襟翼為VF 時襟翼全放下飛機正限制載荷系數。
* VFmin——最小設計襟翼速度=1.59 n wg / s 1 ( 4.98 n w/ s 1 ;11.0 n w/ s 1 ),節。
* VAmin——最小設計機動速度= 2.17 n wg / s 1 ( 6.79 n w / s 1 ;15.0 n w/ s 1 ),節。
* VCmin——最小設計巡航速度= 2.46 n wg / s 1 ( 7.69 n w/ s 1 ;17.0 n w/ s 1 ),節。
* VDmin——最小設計俯沖速度= 3.47 n wg / s 1 (10.86 n w / s 1 ;24.0 n w/ s 1 ),節。
第A23.5 條 多于一種類別的合格審定
本附件的準則可以用于正常類、實用類和特技類或這些類別任意組合的合格審定。如果
希望取得多于一種類別的合格證,必須選擇設計類別的重量使得n1w 對所有類別的飛機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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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常數,或使某個期望的類別的飛機的“n1w”值大于其他類別的“n1w”。對于機翼和操縱
面(包括襟翼和調整片)只需進行對“n1w”最大值的檢查,或在“n1w”為常數時,對相
應于設計重量為最大的類別進行檢查。如果選擇了特技類,則必須完成按照附件A23.9(c)(2)
和A23.11(c)(2)規定的非對稱飛行載荷的檢查。機翼、機翼貫穿結構和水平尾翼結構必須按
上述情況做檢查。當飛機裝有配重項目時,對于支承這些項目的局部結構只需按所加的最大
載荷系數進行設計。然而,如果希望獲得特技類合格證,則發動機架必須按正常類和實用類
合格審定所要求的更高的側向載荷系數來設計。在按著陸載荷進行設計時,起落架和飛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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