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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307 條 其他設備
飛機在按第23.1559 條申請合格審定并獲得批準的最大使用高度、運行類型和氣象條件
下運行所需的設備,必須包括在其型號設計之內。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115 -
第23.1309 條 設備、系統及安裝
(a)每項設備、每一系統及每一安裝:
(1)在執行其預定功能時,對下列任一設備的響應、運行或精度不得產生不利影響:
(i)安全運行所需的基本設備;或
(ii)其他設備,有措施使駕駛員知道其影響的除外。
(2)在單發飛機上,必須設計成在發生可能的故障或失效時將對飛機的危害減至最;
(3)在多發飛機上,必須設計成在發生可能的故障或失效時能防止對飛機的危害。
(4)在通勤類飛機上,必須設計成在它們發生故障或失效時能保護飛機免受危害。
(b)每項設備、每一系統及每一安裝的設計必須單獨評審并按它與飛機其他系統和安裝
的關系進行評審,以確定飛機的持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是否依賴于其功能,以及對于不受目視
飛行規則(VFR)條件限制的飛機,一個系統的失效是否會嚴重降低飛機或機組應對不利運
行情況的能力。根據這種評審被確定為飛機持續安全飛行和著陸需依賴其正常功能,或者其
失效將嚴重降低飛機或機組應對不利運行情況能力的每項設備、系統和安裝,必須設計成滿
足下列附加要求:
(1)在任何可預見的運行情況下完成其預定功能;
(2)當系統和有關部件在單獨考慮以及與其他系統一起考慮時:
(i)任何可能妨礙飛機連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失效情況,其發生必須是極不可能的;
且
(ii)任何可能嚴重降低飛機或機組應對不利運行情況能力的其他失效,其發生必須
是不可能的。
(3)必須提供警告信息提醒機組注意系統的不安全工作情況并能使機組采取相應的糾
正動作。系統、操縱器件以及有關的監視和警告裝置的設計必須將可能產生附加危險的機組
失誤減至最。
(4)必須通過分析,必要時通過適當的地面、飛行或模擬器試驗來表明符合本條(b)(2)
的要求。分析必須考慮下列情況:
(i)可能的失效模式,包括外界原因造成的故障和損壞;
(ii)多重失效概率和失效未被檢測出的概率;
(iii)在各個飛行階段和各種運行條件下,對飛機和乘員造成的后果;和
(iv)對機組的警告信號、所需的糾正措施以及機組對故障的判定能力。
(c)凡其功能為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所要求的并且需要能源的每項設備、每一系統及每一
安裝均為該能源的“重要負載”。能源及其系統必須能夠在可能的工作組合與可能的持續時
間內對下列能源負載提供能源:
(1)在系統正常工作時,與能源分配系統相連的負載;
(2)出現下列失效后的重要負載:
(i)雙發飛機的任何一臺發動機失效;或
(ii)三發或三發以上飛機的任何兩臺發動機失效;或
(iii)任何能源轉換裝置或能源儲存裝置失效。
(3)如果適用的話,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有關運行規則,在任一能源系統、分配系
統或其他使用系統出現任一故障或失效后要求有替代能源的重要負載。
(d)在確定本條(b)(2)的符合性時,可以假定能源負載是按照與批準的運行類別的安全相
一致的監控程序減少的。對于三發或三發以上飛機有兩發失效的情況,控制飛行不要求的負
載不必考慮。
(e)在表明本條關于電源系統及設備的設計與安裝的符合性時,必須考慮最嚴重的環境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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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大氣條件,包括射頻能量及閃電影響(直接和非直接兩種)。對于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所要
求的或為滿足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要求而使用的發電、配電和用電設備,可以通過環境試驗、
設計分析或參照在其他飛機上已有的類似的服役經驗來表明其在預期的環境條件下提供連
續、安全服務的能力。
(f)在本條中,“系統”是指在飛機設計中包括的所有氣動系統、流體系統、電氣系統、
機械系統和動力裝置系統,但下列系統除外:
(1)作為合格審定過的發動機一部分的動力裝置系統;
(2)按本規章C、D 章的要求規定的飛行結構(如機翼、尾翼、操縱面及其系統、機身、
發動機架、起落架和有關的主連接結構)。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訂]
儀表: 安裝
第23.1311 條 電子顯示儀表系統
(a)電子顯示指示器,包括因其特性而無法實現動力裝置儀表系統間的隔離或獨立性的
那些電子顯示指示器,必須:
(1)滿足第23.1321 條所要求的布局和可見度;
(2)考慮到電子顯示指示器使用壽命末期所預期的顯示亮度,在駕駛艙內可遇到的各
種照明條件(包括直射陽光)下易于識別。在第23.1529 條所要求的持續適航文件中,必須
包括對該顯示系統使用壽命的具體限制;
(3)在任何正常工作模式下,不得妨礙對姿態、高度、速度或任何駕駛員在各種規定
的限制范圍內為調節功率所需的動力裝置參數的主顯示;
(4)在發動機起動的工作模式下,不得妨礙任何駕駛員為正確設定或監視動力裝置限
制所需要的發動機參數的主顯示;
(5)有一個獨立的磁航向指示器,以及一套獨立備份的機械式高度表、空速表和姿態
儀表或不依賴于飛機主電源系統的單獨的電子高度指示器、空速指示器和姿態指示器。這些
備份儀表的安裝位置可以不在第23.1321 條(d)規定的主顯示位置上,但必須滿足第23.1321
條(a)規定的駕駛員可見度要求。
(6)有與被其所代替的儀表相等效且對駕駛員來說是易于感受的顯示;
(7)對本規章要求顯示的每一參數,有對第23.1541 條至第23.1553 條要求的儀表標記
的目視顯示,或有在出現不正常工作值或接近規定的限制值時告誡駕駛員的目視顯示。
(b)電子顯示指示器(包括其系統和安裝,并考慮到飛機其他系統)必須設計成在出現
任一單獨失效或可能的失效組合后,仍有一個可向機組提供持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所必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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