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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損安全強度檢查 用分析、試驗或兩者兼用的方法表明,當一個主要結構元件
出現疲勞破壞或明顯局部破壞后,結構不可能發生災難性破壞,并且其余結構能夠承受其值
為VC 時臨界限制載荷系數75%的極限靜載荷系數。除非在靜載荷下破壞的動態效應另有考
慮,這些載荷必須乘以1.15 的系數。
(3)第23.573 條(b)的損傷容限評定。
(b)本條要求的每一評定必須:
(1)包括典型的載荷譜(如滑行、地—空—地循環、機動、突風等);
(2)計及任何由于氣動面的交互作用而導致的顯著影響;
(3)考慮由于螺旋槳滑流載荷和旋渦碰撞抖振導致的顯著影響。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訂]
第23.573 條 結構的損傷容限和疲勞評定
(a)復合材料機體結構 復合材料機體結構必須按本條要求進行評定,而不用第23.571
和第23.572 條。除非表明不可行,否則申請人必須用本條(a)(1)至(a)(4)規定的損傷容限準則
對每個機翼(包括鴨式、串列式機翼和翼尖小翼)、尾翼及其貫穿結構和連接結構、可動操
縱面及與其連接結構、機身和增壓艙中失效后可能引起災難性后果的復合材料機體結構進行
評定。如果申請人確定損傷容限準則對某個結構不可行,則該結構必須按照本條(a)(1)和(a)(6)
進行評定。如果使用了膠接連接,則必須按照本條(a)(5)進行評定。在本條要求的評定中,
必須考慮材料偏差和環境條件對復合材料的強度和耐久性特性的影響。
(1)必須用試驗或有試驗支持的分析表明,在所使用的檢查程序規定的檢查門檻值對
應的損傷范圍內,帶損傷結構能夠承受極限載荷。
(2)必須用試驗或有試驗支持的分析確定,在服役中預期的重復載荷作用下,由疲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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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蝕、制造缺陷、或沖擊損傷引起的損傷擴展率或不擴展。
(3)必須用剩余強度試驗或有剩余強度試驗支持的分析表明,帶有可檢損傷的結構能
夠承受臨界限制飛行載荷(作為極限載荷),該可檢損傷范圍與損傷容限評定結果相一致。
對于增壓艙,必須承受下列載荷:
(i)正常使用壓力與預期的外部氣動壓力相組合,并與臨界限制飛行載荷同時作用;
(ii)1g 飛行時預期的外部氣動壓力與等于1.1 倍正常使用壓差的座艙壓差相組合,
不考慮其他載荷。
(4)在初始可檢性與剩余強度驗證所選的值之間的損傷擴展量(除以一個系數就得到
檢查周期)必須能夠允許制定一個適于操作和維護人員使用的檢查大綱。
(5)對于任何膠接連接件,如果其失效可能會造成災難性后果,則必須用下列方法之
一驗證其限制載荷能力:
(i)必須用分析、試驗或兩者兼用的方法確定每個膠接連接件能承受本條(a)(3)的載
荷的最大脫膠范圍。對于大于該值的情況必須從設計上加以預防;或
(ii)對每個將承受臨界限制設計載荷的關鍵膠接連接件的批生產件都必須進行驗證
檢測;或
(iii)必須確定可重復的、可靠的無損檢測方法,以確保每個連接件的強度。
(6)對于表明無法采用損傷容限方法的結構部件,必須用部件疲勞試驗或有試驗支持
的分析表明其能夠承受服役中預期的變幅重復載荷。必須完成足夠多的部件、零組件、元件
或試片試驗以確定疲勞分散系數和環境影響。在驗證中必須考慮直至可檢性門檻值和極限載
荷剩余強度的損傷范圍。
(b)金屬機體結構 如果申請人選擇用第23.571 條(c)或第23.572 條(a)(3),則損傷容限評
定必須包括確定由疲勞、腐蝕或意外損傷引起的損傷的可能位置和模式,必須用有試驗依據
支持的分析和服役經驗(如果有服役經驗)來確定。如果設計的結構有可能產生疲勞引起的
多部位損傷,則必須考慮這類損傷。評定必須包括有試驗依據支持的重復載荷和靜力分析。
在飛機的使用壽命期內任一時刻的剩余強度所對應的損傷范圍必須與初始可檢性及隨后在
重復載荷下的擴展量相一致。剩余強度評定必須表明,剩余結構能夠承受臨界限制飛行載荷
(作為極限載荷),并且此時的可檢損傷范圍與損傷容限評定結果一致。對于增壓艙,必須
承受下列載荷:
(1)正常使用壓差和預期的外部氣動壓力相結合,并與本規章規定的飛行載荷情況同
時作用;和
(2)1g 飛行時預期的外部氣動壓力與等于1.1 倍正常使用壓差的座艙壓差相組合,不
考慮其他載荷。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574 條 通勤類飛機金屬件的損傷容限和疲勞評定
對于通勤類飛機:
(a)金屬件的損傷容限 對強度、細節設計和制造的評定必須表明,飛機在整個使用壽
命期間將避免由于疲勞、腐蝕、缺陷或損傷引起的災難性破壞。除本條(b)規定的情況以外,
對可能引起災難性破壞的每一結構部分都必須按第23.573 條進行這一評定。
(b)疲勞(安全壽命)評定 如果申請人確認,本條(a)的損傷容限要求對某特定結構是
不可行的,則不需要滿足該要求。必須用有試驗依據支持的分析表明該結構能夠承受其使用
壽命期內預期的重復的變幅載荷而不產生可檢裂紋。必須采用合適的安全壽命分散系數。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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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75 條 檢查及其他方法
必須根據第23.571、第23.572、第23.573 或第23.574 條要求的評定來確定檢查方法,
確定部位、周期或其他方法以避免災難性破壞,并且必須將之納入第23.1529 條要求的持續
適航文件的適航性限制條款。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D 章 設計與構造
第23.601 條 總則
對飛機運行的安全有重要影響的每個有疑問的設計細節和零件的適用性必須通過試驗
確定。
第23.603 條 材料和工藝質量
(a)其損壞可能對安全性有不利影響的零件所用材料的適用性和耐久性必須滿足下列要
求:
(1)由經驗或試驗來確定;
(2)符合經批準的標準,保證這些材料具有設計資料中采用的強度和其他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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