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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役中不會超過對渦輪轉子結構完整性有不利影響的發動機使用限制。
(c)發動機隔離 各動力裝置的布置和相互隔離,必須至少在一種運行狀態下,使任一
發動機或任一能影響此發動機的系統(如果只安裝一個油箱,則此油箱例外)失效或故障(包
括發動機艙內被火燒壞)時,不致發生下列情況:
(1)妨礙其余發動機繼續安全運轉;
(2)需要任何機組成員立刻采取動作以保持其余發動機繼續安全運轉。
(d)起動和停轉(活塞發動機)
(1)安裝的設計必須在允許發動機起動的任何情況下,使由于起動而引起發動機或飛
機著火或機械損壞的危險減至最小。必須制定發動機的起動技術及有關的限制,并將它們列
入飛機飛行手冊、經批準的手冊資料或適用的使用標牌中。對于下列情況,必須提供措施:
(i)空中再起動多發飛機的任何發動機;
(ii)在空中,發動機失效后,若持續的發動機轉動將導致對飛機的危害,停轉發動
機。
(2)此外,對于通勤類飛機,采用下列規定:
(i)在防火墻的發動機一側,可能暴露于火中的停轉系統的每個部件必須至少是耐火
的;
(ii)如果為此目的使用螺旋槳液壓順槳系統,順槳管路在順槳期間可預期出現的各
種使用條件下必須至少是耐火的。
(e)起動和停轉(渦輪發動機) 渦輪發動機的安裝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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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裝的設計必須在允許發動機起動的任何情況下,使由于起動而引起發動機或飛
機著火或機械損壞的危險減至最小。必須制定發動機的起動技術及有關的限制,并將它們列
入飛機飛行手冊、批準的手冊資料或適用的使用標牌中。
(2)必須具有停止任何發動機的工作燃燒的措施,并且如果持續轉動將對飛機造成危
害,則必須具有發動機停轉措施。位于火區的發動機停轉系統的每一部件必須是耐火的。如
果停轉發動機使用螺旋槳液壓順槳系統,則液壓順槳管路或軟管必須是耐火的。
(3)必須有可能在飛行中再起動發動機。必須確定起動技術及有關的限制,并將它們
列入飛機飛行手冊、批準的手冊資料或適用的使用標牌中。
(4)必須在飛行中作如下演示:在一次假起動之后再起動發動機時,所有燃油或油氣
的排出都不得引起火災。
(f)再起動包線 必須制定飛機的發動機空中再起動的高度和速度包線。安裝的每臺發動
機必須具有在此包線內再起動的能力。
(g)再起動能力 對于渦輪發動機飛機,如果在飛行中所有發動機停車后,發動機的最
小風車轉速不足以提供發動機點火所需的電功率,則必須有一個不依賴于發動機驅動的發電
系統的電源,以便能在飛行中對發動機點火進行再起動。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訂]
第23.904 條 自動功率儲備系統
如果安裝自動功率儲備系統(APR),在起飛過程中,當任何發動機失效時,該系統自
動增加工作發動機的功率或推力。則自動功率儲備系統(APR)必須滿足本規章附件H 的
要求。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905 條 螺旋槳
(a)每型螺旋槳必須具有型號合格證。
(b)發動機的功率和螺旋槳軸的轉速不得超過螺旋槳合格審定通過的限制。
(c)每具可順槳的螺旋槳必須有在飛行中回槳的措施。
(d)螺旋槳槳距操縱系統的每一部件,必須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螺旋槳適航標準》
(CCAR-35)中35.42 條的要求。
(e)任何工作條件下,推進式螺旋槳前冰可能積聚并脫落進入螺旋槳旋轉平面的所有飛
機區域,必須進行適當的防護以防止冰形成,或表明進入螺旋槳旋轉平面的冰不會構成危害情
況。
(f)每一推進式螺旋槳必須進行標記,使得在正常晝間地面狀態下,旋轉平面是明顯可見
的。
(g)如果發動機排氣被排入推進式螺旋槳旋轉平面,必須通過試驗或由試驗支持的分析,
表明螺旋槳能夠持續安全工作。
(h)所有發動機整流罩、接近口蓋以及其他可拆卸件的設計必須確保它們不會與飛機分
離從而與推進式螺旋槳接觸。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907 條 螺旋槳振動
(a)必須表明在正常工作條件下,除常規的定距木制螺旋槳外,每一螺旋槳振動應力不
得超過螺旋槳制造人已表明的連續安全使用的應力值。這必須用下列方法之一來表明: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87 -
(1)通過螺旋槳的直接試驗測定應力;
(2)與已完成該測量的類似裝置作比較;
(3)能證明該裝置安全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試驗方法或使用經驗。
(b)除常規的定距木質螺旋槳外,其他類型螺旋槳在需要時必須出示安全振動特性證明。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909 條 渦輪增壓系統
(a)每臺渦輪增壓器必須通過發動機型號合格證予以批準,或表明在正常的發動機安裝
及在發動機環境中工作時,渦輪增壓器系統滿足下列要求:
(1)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CCAR-33)中第33.49 條的適用要
求,經受150 小時的持久試驗而沒有故障;
(2)對發動機沒有不利的影響。
(b)在服役中預期出現的操縱系統的故障,振動,異常轉速及溫度,均不得損壞渦輪增
壓器的壓氣機或渦輪。
(c)渦輪增壓器的殼體,必須能包容正常轉速控制裝置不工作時可能出現的最高轉速情
況下壓氣機或渦輪損壞的碎片。
(d)如果提供中間冷卻器安裝,則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中間冷卻器的安裝結構的必須設計成能夠承受施加于系統的載荷;
(2)必須表明,在安裝的振動環境下,中間冷卻器的失效不會造成中間冷卻器的一部
分被吸入發動機;
(3)流經中間冷卻器的氣體不能直接排放到飛機部件(例如,風擋),除非表明在各種
工作狀態下,氣體的排放不會對飛機造成危害;
(e)必須對受渦輪增壓器系統安裝影響的發動機功率、冷卻特性、使用限制和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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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