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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得出的FHmax 值超過0.8FVmax,則FHmax 必須采用0.8FVmax 的值。)
(b)該公式假定載荷系數隨時間為線性變化一直達到最大載荷為止。在這種假定下,該
公式確定了在半徑re 上的機輪圓周速度等于飛機速度時的阻力。多數減震支柱不能精確地
保證載荷系數隨時間作線性變化,因此,必須有合理或保守的余量來補償上述偏差。在大多
數起落架上,對于特定的下沉速度和前進速度,機輪起旋時間應小于達到最大垂直載荷系數
所需的時間。對于特別大的機輪,在最大垂直載荷達到時,機輪圓周速度可能還未達到飛機
速度。但是,如上所述,阻力方向的起旋載荷不必超過0.8 倍的最大垂直載荷。
(c)機輪開始加速時,起落架及其周圍結構的動態回彈可能會產生顯著的向前作用的動
態載荷,必須在水平著陸情況下確定其影響,并假定用本附件中的方法計算的機輪起旋載荷
是反向的。對于機輪質量較大或著陸速度較高的起落架,動態回彈有可能成為臨界載荷情況。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162 - CCAR 23 R3
附件E
[刪除]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163 -
附件F 試驗方法
表明符合第23.853、第23.855 和第23.1359 條的自熄材料可接受的試驗方法
(a)預處理 試樣必須置于21±2.8℃(70±5°F)和50%±5%相對濕度的環境下,直
到水分達到平衡或放置24 小時。每次只可以從預處理環境中取出一個試樣并立即送入火焰。
(b)試樣形態 除了制造電線和電纜的絕緣層以及小零件的材料外,其他材料都必須從
裝機制品上切下一塊或用模擬切塊的試樣(例如從板材上切下的試樣或制品的模擬件)進行
試驗。試樣可以從制品的任何部位上切取,但制成的整體件(如夾層板件)不得分解后試驗。
試件的厚度不得大于須鑒定的飛機所使用的最小厚度。但下列情況例外:(1)厚的泡沫件,
例如座椅墊,其試樣厚度必須為12.7 毫米(l/2 英寸)。(2)為符合第23.853(d)(3)(v)對小部件
中的材料進行試驗時,材料試樣厚度不得超過3.2 毫米(l/8 英寸)。(3)為符合第23.1359(c)
對電線和電纜絕緣層作試驗時,電線和電纜試樣規格必須與飛機所用的相同。對于織物,經
緯兩個方向都必須進行試驗以確定最嚴重的易燃情況。當進行本附件(d)和(e)規定的試驗時,
試樣必須按下列規定夾在金屬夾具內:(1)在進行本附件(d)的規定的垂直試驗時,應使試樣
的兩條長邊和上邊夾緊;(2)在進行本附件(e)規定的水平試驗時,應使兩條長邊和離火焰遠
的一邊夾緊;(3)試樣的暴露面積必須至少寬50.8 毫米(2 英寸),長305 毫米(12 英寸),
除非飛機上的實際使用的尺寸比上述尺寸更小;(4)試樣著焰的邊緣不得有涂飾或保護,但
必須代表裝機材料或零件的真實橫截面。進行本附件(f)規定的試驗時,試樣的四邊都必須夾
緊在金屬框架內,其暴露面積至少為203 毫米×203 毫米(8 英寸×8 英寸)。
(c)設備 除本附件(g)中所規定者外,試驗必須在沒有抽風現象的試驗箱內進行,所有
試驗應按局方規定的試驗方法或經批準的其他等效方法進行。尺寸過大無法放入試驗箱的試
樣,必須在類似的沒有抽風現象的條件下試驗。
(d)垂直試驗 最少必須試驗3 個試樣,并取試驗結果的平均值。對于織物,最嚴重的
易燃編織方向必須平行于最長的尺寸。每個試樣必須垂直支撐,置于本生燈或特利爾燈的火
焰中。燈管名義內徑為9.5 毫米(3/8 英寸),火焰高度調到38.1 毫米(11/2 英寸)。用經核
準的熱電偶高溫計在火焰中心測得的焰溫不得低于843℃(1550oF)。試樣下端必須高出燈
的頂部19.1 毫米(3/4 英寸)。火焰必須施加在試樣下端中心線上。對于第23.853 條(d)(3)(i)
和第23.853 條(f)中涉及的材料,火焰必須施加60 秒后移開。對于第23.853 條(d)(3)(i i)
涉及的材料,火焰必須施加12 秒后移開。必須記錄焰燃時間、燒焦長度和滴落物(如果有)
的焰燃時間。根據本附件(h)確定的燒焦長度的測量必須精確到2.5 毫米(1/10 英寸)。
(e)水平試驗 最少必須試驗3 個試樣,并取試驗結果的平均值。每個試樣必須水平支
撐。裝機時的外露表面在試驗時必須朝下,置于本生燈或特利爾燈火焰中,燈管名義內徑為
9.5 毫米(3/8 英寸)。火焰高度調到約38.l 毫米(11/2 英寸)。用經校準的熱電偶高溫計在火
焰中心測得的焰溫不得低于843℃(1550oF)。試樣的放置必須使被試驗的邊緣位于燈的中
心線上并高出燈的頂端19.l 毫米(3/4 英寸),火焰必須施加15 秒后移開。必須至少用試樣
的254 毫米(10 英寸)長度來計算燃燒時間,而且燃鋒到達這個計時區之前先燒掉38.1 毫
米(11/2 英寸),并且必須記錄平均燃燒率。
(f)45 度試驗 最少必須試驗3 個試樣,并取試驗結果的平均值,試樣必須以與水平面
成45 度角的方式支撐。裝機時的外露表面在試驗時必須朝下,置于本生燈或特利爾燈的火
焰中,燈管名義內徑為9.5 毫米(3/8 英寸),火焰高度調到38 毫米(11/2 英寸)。用經校準
的熱電偶高溫計在火焰中心測得的焰溫不得低于843℃(1550oF),必須采取適當的措施以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164 - CCAR 23 R3
避免發生抽風現象。火焰的1/3 必須在試樣中心處接觸材料,并且必須施加30 秒后移開。
必須記錄焰燃時間、陰燃時間和火焰是否燒穿試樣。
(g)60 度試驗 導線(每種品種和規格)必須至少試驗3 個試樣。電線或電纜(包括絕
緣層)的試樣必須以與水平面成60 度角的方式被安裝在本附件(c)規定的試驗箱內,試驗時
箱門打開;或放在高約610 毫米(2 英尺)長、寬各約305 毫米(l 英尺)的柜內,其頂部
和一個垂直面(正面)是打開的,使得有足夠的空氣流入以求燃燒完全,但是不能有抽風現
象。試樣必須與柜的正面平行,相隔約152 毫米(6 英寸)。試樣下端必須剛性地夾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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