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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發動機在最大連續功率狀態;
(2)襟翼在收起位置;
(3)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4)速度等于已表明符合第23.69 條(a)的速度;和
(5)所有螺旋槳操縱處于已表明符合第23.69 條(a)的位置。
(c)在任何全發構型和經批準的使用包線內的任何速度任何高度下,所有飛機必須表明
不用主橫向操縱系統就可安全操縱。還必須表明飛機的飛行特性不會削弱到低于允許繼續安
全飛行所必要的水平和保持合適姿態可控著陸的能力,并且不超出飛機的運行和結構限制。
如果橫向操縱系統的任何連接或傳送環節的單一失效還會導致輔助操縱系統的喪失,則上述
要求的符合性必須在也假定該輔助操縱系統不工作的情況下演示。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49 條 最小操縱速度
(a)VMC 是校正空速,在該速度,當臨界發動機突然停車時,能在該發動機繼續停車情況
下保持對飛機的操縱,在相同的速度下維持坡度不大于5°的直線飛行。用于模擬臨界發動
機失效的方法,必須體現在服役中預期的對操縱性最臨界的動力裝置失效模式。
(b)起飛VMC 不得超過1.2VS1,該VS1 是在最大起飛重量下確定的。確定VMC 必須在最
不利的重量和重心位置,飛機離地,地面效應可忽略,起飛構型如下:
(1)全部發動機在初始最大可用起飛功率;
(2)飛機配平在起飛狀態;
(3)襟翼在起飛位置;
(4)起落架收起;和
(5)所有螺旋槳操縱一直處于推薦的起飛位置。
(c)除最大重量不超過2,722 公斤(6,000 磅)的活塞發動機飛機外,所有飛機還必須在
下述著陸構型下滿足本條(a)的規定:
(1)初始時全部發動機在最大可用起飛功率;
(2)飛機配平在進場狀態,全發工作,以VREF 速度,以演示第23.75 條著陸距離用的
最陡梯度進場;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16 - CCAR 23 R3
(3)襟翼在著陸位置;
(4)起落架放下;和
(5)所有螺旋槳操縱處于全發工作進場時的推薦位。
(d)必須確定一個有意實施臨界發動機不工作的最小速度,并指定為安全和有意一發
不工作速度VSSE。
(e)在VMC,保持操縱所需的方向舵腳蹬力不得超過667 牛(68 公斤;150 磅)并且無
需降低工作發動機的功率。在機動中,飛機不得出現任何危險的姿態并能防止大于20°航
向改變。
(f)在申請人選擇時,為符合第23.51 條(c)(1)的要求,可以確定VMCG。VMCG 是地面最小
操縱速度,是起飛滑跑時的校正空速,在該速度當臨界發動機突然不工作,能夠只用方向舵
操縱(不用前輪轉彎)保持對飛機的操縱,操縱力限制到667 牛(68 公斤;150 磅),橫向
操縱的使用僅限于保持機翼水平使飛機能繼續安全起飛。在確定VMCG 時,假定飛機全發工
作加速的航跡是沿著跑道中心線,從臨界發動機不工作那一點到安全改出至航向平行于該中
心線的那一點之間的航跡,其上任何一點相對中心線的橫向偏離不得超過9.144 米(30 英
尺)。VMCG 必須在下列條件下制定:
(1)飛機的每一起飛構型或申請人選擇的最臨界的起飛構型;
(2)工作發動機為最大可用起飛功率;
(3)最不利重心位置;
(4)飛機配平在起飛狀態;和
(5)在起飛重量范圍內最不利的重量。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51 條 特技機動
凡特技類和實用類飛機,都必須能安全地完成飛機申請合格審定的特技機動。必須確定
所有特技機動的安全進入速度。
第23.153 條 著陸操縱
必須有可能用不大于第23.143 條(c)所規定的單手操縱力安全地完成進場后的著陸動
作,飛機處于著陸構型。上述要求必須在下列條件下予以滿足:
(a)速度為VREF 減5 節;
(b)飛機處于配平或盡可能接近配平,在整個機動過程中,不移動配平操縱器件;
(c)進場梯度等于第23.75 條演示著陸距離所用的最陡梯度;和
(d)僅允許在以VREF 進場正常著陸時進行的功率改變,如果有的話。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55 條 機動飛行中升降舵的操縱力
(a)為達到正的限制機動載荷系數所需的升降舵操縱力不得小于下列值:
(1)對于盤式操縱,W/100(W 是飛機最大重量)或89 牛(9 公斤;20 磅),取大值,
但不需大于222 牛(23 公斤;50 磅);
(2)對于桿式操縱,W/140(W 是飛機最大重量)或67 牛(7 公斤;15 磅)取大值,
但不需大于156 牛(16 公斤;35 磅)。
(b)本條(a)的要求,必須在襟翼和起落架都在收起位置,對于活塞發動機為75%最大連
續功率,或者對于渦輪發動機為最大連續功率,以及在下列每一條件下得到滿足:
(1)在轉彎時,飛機在VO 作機翼水平配平;和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17 -
(2)在轉彎時,飛機在最大機翼水平平飛速度上配平,但此速度不得超過VNE 或
VMO/MMO,根據相應情況而定。
(c)在桿力與機動載荷系數曲線上隨載荷系數增加不得有顯著的桿力梯度降低。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57 條 滾轉率
(a)起飛 必須能使用有利的操縱組合,將飛機在下列規定的時間內,從30°坡度的定
常轉彎中滾過60°進入反向轉彎:
(1)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22 公斤(6,000 磅)的飛機,從開始滾轉起5 秒鐘;
(2)最大重量大于2,722 公斤(6,000 磅)的飛機,時間為:
590
W + 230
(
1300
W + 500
)秒,
但不大于10 秒。式中W 為飛機重量,公斤(磅)。
(b)本條(a)的要求,必須在下列狀態下在左右兩個方向上滾轉飛機得到滿足:
(1)襟翼在起飛位置;
(2)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3)對單發飛機,發動機為最大起飛功率;對多發飛機,臨界發動機不工作,其螺旋
槳在最小阻力位置,其余發動機為最大起飛功率;
(4)在直線飛行情況下,飛機在1.2VS1 或1.1VMC 兩者之中較大的速度上配平或盡可能
接近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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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