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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設計。對于具有5 個或多于5 個汽缸的發動機,必須采用1.33 的系數乘以平均扭矩得到
上述限制扭矩。對于具有4、3 和2 個汽缸的發動機,其系數必須分別2、3 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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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動機架及其支撐結構必須按側向限制載荷系數引起的載荷來設計,對于正常類
和實用類,系數不小于1.47;對特技類不小于2.0。
第A23.11 條 操縱面載荷
(a)總則 每個操縱面載荷必須按本條(b)的準則確定,并必須在本條(c)的簡化載荷的范
圍內。
(b)駕駛員限制作用力 對本條(c)至(e)所規定的每個操縱面載荷情況,在操縱面上的空
氣載荷和相應的偏度不必超過在飛行中使用第23.397 條(b)表中規定的駕駛員最大限制作用
力所產生的值。如果操縱面載荷收到該駕駛員最大限制作用力的限制,則必須考慮調整片偏
轉到最大行程(在有助于駕駛員作用力的方向上),或者在所考慮情況的預期速度下,調整
片偏轉到“失配平”所需的最大角度。但是,調整片載荷不必超過本附件表2 所規定的值。
(c)操縱面載荷情況 必須按下列規定檢查每個操縱面的載荷情況:
(1)在本附件圖5 和圖6 中規定了平尾、垂尾、副翼、襟翼和配平調整片簡化的操縱
面限制載荷分布。
(i)無論弦向載荷如何分布,沿操縱面展向的載荷分布必須假定與整個弦長成正比,
但突角補償操縱面除外。
(ii)水平安定面和升降舵、垂直安定面和方向舵沿弦向的載荷分布必須與本附件圖7
的分布相同。
(iii)為確保足夠的抗扭強度并考慮機動和突風,必須考慮相應于操縱面(水平安定
面和升降舵,或垂直安定面和方向舵)前緣與平均弦長的一半之間每個壓心位置的最嚴重的
載荷。
(iv)為確保在較高的前緣載荷作用下仍有足夠的強度,水平安定面和垂直安定面必
須考慮最嚴重的載荷,10%弦長處以前的載荷增大50%,后面的載荷適當減小,保持總載荷
不變。
(v)升降舵和方向舵的最嚴重載荷必須按拋物線分布來考慮,在升降舵和方向舵前
緣處分別為其操縱面(水平安定面和升降舵、或垂直安定面和方向舵)平均載荷分布的三倍,
后緣處為零,并按下式計算:
2
( ) 3( ) ( )2
cf
P x w c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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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P(x)為沿弦向x 處的局部壓力
c 為尾翼弦長
cf 分別為升降舵和方向舵的弦長
w 為操縱面平均載荷分布,按圖A5 的規定
(vi)副翼、襟翼和配平調整片的弦向載荷分布按本附件表2 的規定。
(2)如果對特技類飛機進行合格審定,則必須對平尾的非對稱載荷情況進行研究,w
的100%作用在飛機中心線的一側,50%作用在飛機中心線的另一側。
(d)外側垂直安定面 外側垂直安定面必須符合第23.445 條的要求。
(e)特殊裝置 特殊裝置必須符合第23.459 條的要求。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A23.13 條 操縱系統載荷
(a)主飛行操縱器件和系統 主飛行操縱器件和系統必須按下列規定來設計:
(1)飛行操縱系統及其支撐結構,必須按本附件A23.11 規定情況計算的操縱面鉸鏈力
矩的125%的載荷來設計。此外采用下列規定:
(i)系統限制載荷不必超過由駕駛員和自動駕駛裝置推動操縱器件所能產生的載荷;
(ii)設計必須為實際使用(包括卡住、地面突風、順風滑行、操縱慣性和摩擦)提
供一個堅實的系統;
(2)升降舵、副翼和方向舵操縱器件可能受的駕駛員最大和最小限制作用力在第23.397
條(b)的表中示出。這些駕駛員載荷必須假定按飛行情況作用在相應的操縱器件握點或腳蹬
板上,并且在操縱系統與操縱面操縱支臂的連接處受到反作用。
(b)雙操縱系統 如果裝有雙操縱系統,該系統必須按兩個駕駛員反向操縱的情況來設
計,所采用的單個駕駛員作用力等于按本條(a)所得載荷的75%,但是,單個駕駛員作用力
不得低于第23.397 條(b)表中所示的駕駛員最小限制作用力。
(c)地面突風情況 地面突風情況必須滿足第23.415 條的要求。
(d)輔助操縱器件及其系統 輔助操縱器件及其系統必須滿足第23.405 條的要求。
表1 限制飛行載荷系數
限 制 飛 行 載 荷 系 數
飛行載荷系數 正常類 實用類 特技類
n1 3.8 4.4 6.0
n2 -0.5n1
n3 〔1〕
襟翼收起
n4 〔2〕
n 襟翼 0.5n1
襟翼放下
n 襟翼 0〔3〕
〔1〕從圖1 得出n3。
〔2〕從圖2 得出n4。
〔3〕可以假定垂直的機翼載荷為零,只有機翼的襟翼部分需要按此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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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操縱面平均限制載荷
操縱面平均限制載荷
操縱面 載荷方向 載荷大小 弦上分布
(a)向上和向下圖A5 曲線
I 水平尾翼
(b)非對稱載荷
(向上和向下)
對正常類和實用類:飛機
中心線一側為1%W飛機
中心線另一側為65%W
對特技類見A23.11(c)
見圖A7
II 垂直尾翼 向左和向右 圖A5 曲線(1) 同上
III 副翼 (a)向上和向下圖A6 曲線(5)
(a)向上 圖A6 曲線(4)
IV 襟翼
(b)向下 為0.25 倍的向上載荷
V 配平調整片 (a)向上和向下圖A6 曲線(3) 同上(D)
注:操縱面載荷I、II、III 和V 基于速度VCmin、如果選擇大于這些最小值的速度作為
設計速度,相應的操縱面載荷必須乘以(V 選擇/Vmin)2 的比值,對于I、II、III 和V 所使用的系
數必須為(V 選擇/VAmin)2 中的較大者。
圖A1 在速度VC 時確定n3 系數的曲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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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2 在速度VC 時確定n4 系數的曲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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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單位:節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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