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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繞過一滑輪或圓棒,并連接適當的重物,使試樣在整個易燃性試驗過程中保持張緊。試樣
從下端夾子到上端滑輪或棒的距離必須是610 毫米(24 英寸),而且在距下端 203 毫米(8
英寸)處必須做上標記,表明施加火焰的中心點。本生燈或特利爾燈的火焰必須施加在試驗
標記處30 秒。燈必須裝在試樣標記的下方,與試樣正交,與通過試樣的垂直平面成30 度角。
燈口的名義內徑必須為9.5 毫米(3/8 英寸),火焰高度調至76.2 毫米(3 英寸),其內錐約
為火焰高度的1/3。用經核準的熱電偶高溫計測得的火焰最熱部分的最低溫度不得低于954
℃(1750oF)。燈的放置必須使火焰的最熱部分施加到導線的試驗標記上。必須記錄焰燃時
間、燒焦長度和滴落物(如果有)的焰燃時間。根據本附件(h)確定的燒焦長度必須測量到
2.5 毫米(l/10 英寸)。導線試樣的斷裂不認為是失敗。
(h)燒焦長度 燒焦長度是指從試樣的起始邊緣到因著焰而損壞處的最遠距離,它包括
部分或完全燒掉、炭化或脆化部分,但不包括熏黑、變色、翹曲或褪色的區域,也不包括由
于熱源引起的材料皺縮或熔化的區域。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165 -
附件G 持續適航文件
G23.1 總則
(a)本附件規定第23.1529 條所需的持續適航文件的編制要求。
(b)飛機的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含:發動機和螺旋槳(以下統稱“產品”)的持續適航文
件,民用航空規章要求的設備的持續適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有關這些設備和產品與飛機相互
聯接關系的資料。如果裝機設備或產品的制造廠商未提供持續適航文件,則飛機持續適航文
件必須包含上述對飛機持續適航必不可少的資料。
(c)申請人必須向局方提交一份文件,說明如何分發由申請人或裝機產品和設備的制造
廠商對持續適航文件的更改資料。
G23.2 格式
(a)必須根據所提供資料的數量將持續適航文件編成一本或多本手冊。
(b)手冊的編排格式必須實用。
G23.3 內容
手冊的內容必須用中文編寫。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含有下列手冊或條款(視適用而定)以
及下列資料:
(a)飛機維護手冊或條款
(1)概述性資料,包括在維護和預防性維護和所需范圍內對飛機特點和數據的說明。
(2)飛機及其系統和安裝(包括發動機、螺旋槳和設備)的說明。
(3)說明飛機部件和系統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資料(包括適用的特殊程
序和限制)。
(4)關于下列細節內容的服務資料:服務點、油箱和流體容器的容量、所用流體的類
型、各系統所采用的壓力、檢查和服務口蓋的位置、潤滑點位置、所用的潤滑劑、服務所需
的設備、牽引說明和限制、系留、頂起和調水平的資料。
(b)維護說明
(1)飛機的每一部分及其發動機、輔助動力裝置、螺旋槳、附件、儀表和設備的定期
維護資料,該資料提供上述各項應予清洗、檢查、調整、試驗和潤滑的薦用周期,并提供檢
查的程度、適用的磨損允差和在這些周期內推薦的工作內容。但是,如果申請人表明某項附
件、儀表或設備非常復雜,需要專業化的維護技術、測試設備或專家才能處理,則申請人可
以指明向該件的制造廠商索取上述資料。薦用的翻修周期和與本文件適航限制條款必要的相
互參照也必須列入。此外,申請人必須提交一份包含飛機持續適航所需檢查頻數和范圍的檢
查大綱。
(2)說明可能發生的故障、如何判別這些故障以及這些故障采取補救措施的檢查排故
資料。
(3)說明拆卸與更換產品和零件的順序和方法以及應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的資料。
(4)其他通用程序說明,包括系統地面運轉試驗、對稱檢查、稱重和確定重心、頂起
和支撐以及存放限制程序。
(c)結構檢查口蓋圖和無檢查口蓋時,為獲得檢查通路所需的資料。
(d)在規定要作特種檢查(包括射線和超聲檢驗)的部位進行特種檢查的細節資料。
(e)檢查后對結構進行防護處理所需的資料。
(f)關于結構緊固件的所有資料,如標識、報廢建議和擰緊力矩。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166 - CCAR 23 R3
(g)所需專用工具清單。
(h)此外,對于通勤類飛機,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1)各系統的電氣負載;
(2)操縱面的平衡方法;
(3)主要結構和次要結構的區別;
(4)用于該型飛機的專門修理方法。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
G23.4 適航限制條款
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含題為適航限制的條款,該條款應單獨編排并與文件的其他部分明
顯地區分開來。該條款必須規定型號合格審定所要求的強制性更換時間、結構檢查間隔和有
關的結構檢查程序。如持續適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組成,則本節要求的條款必須編在主要手冊
中。必須在該條款顯著位置清晰說明:“本適航限制條款業經局方批準,規定了中國民用航
空規章有關維護和營運的條款所要求的維護,如果局方已另行批準使用替代的大綱則除外。”
[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訂]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167 -
附件H 自動功率儲備系統的安裝
第H23.1 條 總則
(a)本附件規定APR 發動機功率控制系統安裝要求,起飛過程中,任何發動機失效后,
該系統可以自動增加工作發動機的功率或推力。
(b)APR 系統及相關系統正常工作時,必須滿足所有適用的要求(本附件規定的除外),
不需要機組采取任何措施增加功率或推力。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H23.2 條 定義
(a)自動功率儲備系統 指的是僅在起飛時使用的用以達到預定功率增加以及向駕駛艙
提供系統工作信息整個自動系統,包括感受發動機失效、傳輸信號、作動工作發動機的燃油
控制或功率桿的所有的機械和電氣裝置(含能源)。
(b)選定的起飛功率 選定的起飛功率指的是在每一批準起飛使用的初始功率設定處所
獲得的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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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