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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任何單個水密隔艙注滿水時。
(b)為了隔艙間互通,可以用帶水密門的艙間隔板。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757 條 輔助浮筒
輔助浮筒的安排,必須保證當其全部浸沒在淡水中所提供的恢復力矩,至少為水上飛機
或水陸兩用飛機傾斜時產生的傾覆力矩的1.5 倍。
載人和裝貨設施
第23.771 條 駕駛艙
對于駕駛艙采用下列規定:
(a)駕駛艙及其設備,必須能使每個駕駛員在執行職責時不致過分專注或疲勞;
(b)如果飛行機組與旅客用隔板分開,則必須提供一通口,或能開啟的窗或門,以便飛
行機組與旅客之間的聯絡;
(c)第23.779 條所列的空氣動力操縱器件(不包括鋼索和操縱拉桿)的設置,必須根據
螺旋槳的位置,使駕駛員和操縱器件的任何部分都不在任一內側螺旋槳通過其槳轂中心與螺
旋槳旋轉平面前和后成5°夾角的錐面之間的區域內。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70 - CCAR 23 R3
第23.773 條 駕駛艙視界
(a)每個駕駛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為了確保安全地滑行、起飛、進場、著陸和完成飛機使用限制范圍內的任何機動
動作,駕駛員的視界應足夠寬闊、清晰和不失真;
(2)駕駛艙不得有影響駕駛員視線的眩光和反射。在合格審定要求的所有使用情況下
都要符合該要求。
(3)要保護每個駕駛員免受風雨影響,以便在中雨的條件和在正常飛行和著陸時,駕
駛員對飛行航跡的視界不致過分的削弱;
(b)每個駕駛艙必須有措施清除在風擋和側窗內側上的霧或霜,或有措施防止霧或霜的
形成,以提供足夠大的、符合本條(a)(1)規定的視界。必須表明在所有預期的外部和內部使
用環境條件下都能符合該要求,除非表明駕駛員能夠容易地將風擋和側窗清除干凈而不影響
正常的飛行。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775 條 風擋和窗戶
(a)風擋和窗戶的內層玻璃板,必須采用非碎裂性材料,如非碎裂性安全玻璃。
(b)增壓飛機的風擋、窗戶和艙蓋,必須根據在高空運行的特殊因素來設計,包括:
(1)持續和循環增壓載荷的影響;
(2)所用材料的固有特性;
(3)溫度和溫度梯度的影響。
(c)對于增壓飛機,如果申請在直到7,600 米(25,000 英尺)(含)的高度上運行的合格
審定,必須用一個帶有代表性結構安裝的艙蓋進行專門試驗,試驗要考慮持續和循環的增壓
載荷與飛行載荷的組合影響,或者必須表明符合本條(d)破損安全要求。
(d)如果申請在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運行的合格審定,則風擋、窗玻璃和艙蓋要
具有足夠的強度,當風擋、窗玻璃或艙蓋的任一承載元件損壞后,必須能經受住座艙最大壓
差載荷與臨界氣動壓力和溫度影響的聯合作用。
(e)當駕駛員坐在正常飛行位置時,駕駛員背部以前的風擋和邊窗必須具有不小于70%
的透光率。
(f)除非在使用限制中禁止在已知或預報的結冰條件下運行,否則必須有措施防止風擋結
冰或清除風擋上的冰,使駕駛員有足夠的視界完成滑行、起飛、進場、著陸和完成飛機使用
限制范圍內的任何機動動作。
(g)在任何可能的單一失效情況下,玻璃加溫系統不得將風擋或窗戶的溫度增加到出現
下列情況:
(1)對座艙完整性有不利影響的結構失效;或
(2)有可能導致起火。
(h)此外,對于通勤類飛機,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駕駛員正常工作時,駕駛員前面的風擋玻璃及這些玻璃的支承結構必須承受2 磅
鳥的撞擊而不會被擊穿,此時飛機(沿飛機航跡相對鳥)的速度為最大進場襟翼速度。
(2)風擋玻璃的布置必須保證當任一玻璃喪失視界后坐在駕駛員位置上的駕駛員仍能
用其余的玻璃進行安全飛行和著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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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71 -
第23.777 條 駕駛艙操縱器件
(a)駕駛艙每個操縱器件的位置和標記(功能明顯者除外),必須保證操作方便并防止混
淆和誤動。
(b)操縱器件必須布置和安排成使駕駛員在坐姿時能對每個操縱器件進行全行程和無阻
擋地操作,而不受其衣服或駕駛艙結構的干擾。
(c)動力裝置操縱器件布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對多發飛機,位于操縱臺上或駕駛艙中心線或其附近的頂部;
(2)對單座和串座單發飛機,位于左側操縱臺或儀表板上;
(3)對其他形式的單發飛機位于駕駛艙中心線或其附近的操縱臺、儀表板上,或頂部;
(4)對具有并排駕駛員座椅和兩套動力裝置的操縱器件的飛機,位于左邊和右邊的操
縱臺上。
(d)操縱器件位置從左到右的順序必須是功率(推力)桿,螺旋槳(轉速操縱)和混合
比操縱器件(對渦輪動力飛機為調節手柄和燃油切斷裝置)。功率(推力)桿必須比螺旋槳
(轉速操縱器)或混合比操縱器件至少高或長25.4 毫米(1 英寸),使其更突出顯著。汽化
器空氣加溫或旁路空氣操縱器件必須設在油門桿左邊,或當位于操縱臺以外的位置時,必須
離開混合比操縱器件至少203 毫米(8 英寸)遠。當汽化器空氣加溫或旁路空氣操縱器件位
于操縱臺時,則必須在油門桿的后面或下面。增壓器操縱器件必須設在螺旋槳操縱器件的下
面或后面。具有縱列座位或單座的飛機可利用座艙左邊的操縱位置,然而從左到右的位置順
序必須是功率(推力)桿,螺旋槳(轉速操縱器)和混合比操縱器件。
(e)各臺發動機使用同樣的動力裝置操縱器件時,操縱器件的位置排列必須能防止混淆
各自控制的發動機。
(1)常規多發飛機動力裝置操縱器件必須排列為左邊的操縱器件控制左邊的發動機,
右邊的操縱器件控制右邊的發動機;
(2)具有兩臺前后排列的雙發飛機,左邊動力裝置操縱器件必須控制前邊的發動機。
右邊的動力裝置操縱器件必須控制后面的發動機。
(f)襟翼和輔助升力裝置操縱器件的位置應按下列規定:
(1)在操縱臺的中心,或在操縱臺或發動機油門桿操縱器件中心線的右側;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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