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的選擇,對特技類尾旋做了小的改動。
第23.233 條 航向穩定性和操縱性
本條是修訂條款。對部分措辭進行微小改動以與JAR 協調。
第23.235 條 在沒有鋪砌的道面上的滑行條件
本條是修訂條款。修訂了標題。
第23.235 條 水上運行
本條是新增條款。增加了水上操縱要求。
第23.251 條 振動和抖振
本條是修訂條款。修訂要求抖振在包線內任何運行條件不能導致結構損傷,速度為直到
VD,而不是原來第23.335 條所允許的VD 最小值。
第23.253 條 高速特性
本條是修訂條款。刪除(b)(1),因為對駕駛員體能和技巧的要求已包括在第23.141 條中。
第23.301 條 載荷
本條為修訂條款。本條(d)將“對于設計重量等于或小于2,722 公斤(6,000 磅)常規的
單發飛機”改成“對于附件A23.1 中規定的飛機構型”。
第23.305 條 強度和變形
本條為修訂條款。本條(b)增加了一句話:“但是如果結構能夠承受要求的極限載荷至
少三秒鐘,則在限制載荷與極限載荷之間產生局部失效或結構失穩是可接受的。”,以明確在
極限載荷靜力試驗中結構失效的含義。
第23.321 條 總則
本條為修訂條款。本條增加了(c)款,要求考慮壓縮性對飛行載荷的影響。
第23.331 條 對稱飛行情況
本條為修訂條款。本條(a)糾正一個印刷錯誤,將第23.331 條改為第23.333 條。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177 -
第23.333 條 飛行包線
本條為修訂條款。因為CCAR23R2 中本條(d)的飛行包線與下載的文字不同。
第23.335 條 設計空速
本條為修訂條款。修訂的目的是為了使含義更為明確,并與歐洲要求保持一致。本條(a)(1)
在W/S 的定義處增加了“設計最大起飛重量時的翼載”。
增加(b)(4)(iii),針對通勤類飛機提出新的速度余度要求。一般情況,通勤類飛機比正常
類、實用類、特技類飛機的飛行高度更高,遇到的大氣條件更為復雜,因此要求其速度余度
更大,為0.07M。
第23.337 條 限制機動載荷系數
本條為修訂條款。在本條(a)(1)中明確W 為設計最大起飛重量。
第23.341 條 突風載荷系數
本條為修訂條款。對本條(a)進行修訂,強調要確定突風在每個升力面上產生的載荷,
以考慮非常規的布局。
在修訂后的(b)中,刪除“在考慮到第23.333(c)準則的同時”。
在修訂后的(c)中,刪除“對于常規布局”。
另外,修改CCAR23R2 中的一處錯誤,ρ的單位由“公斤·秒2/米4”改為“牛·秒2/
米4”
第23.343 條 設計燃油載重
本條為新增條款。制定了設計燃油載重要求,(a)和(b)適用于所有按23 部進行審定的飛
機,(c)適用于通勤類飛機。
第23.345 條 增升裝置
本條為修訂條款。本條(a)將“其限制載荷系數的范圍”改為“其范圍”。其他文字稍作
調整。修訂后的(c)為原來的(d)。
修訂后的(d)是在原來的(c)的基礎上要求考慮滑流影響。
刪除(e)。
第23.347 條 非對稱飛行情況
本條為修訂條款。將原條款改為修訂后的(a),(b)為新增要求,適用于有快滾機動的特
技類飛機。
第23.349 條 滾轉情況
本條為修訂條款。將(a)(2)中的70%更改為75%,并刪除后面的句子。
第23.361 條 發動機扭矩
本條為修訂條款。本條(a)增加“每個”二字,(a)(2)在結束處增加“和”字。
(c)的文字稍作調整。
第23.369 條 機翼后撐桿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178 - CCAR 23 R3
本條為修訂條款。更改標題,并明確W/S 的定義。
第23.371 陀螺和氣動載荷
本條為修訂條款。將標題更改為“陀螺和氣動載荷”。
將原條款中的“渦輪動力飛機”刪除,增加“慣性載荷”等,修訂為(a)。
新增(b)適用于進行特技機動的飛機。
新增(c)適用于通勤類飛機。
第23.391 條 操縱面載荷
本條為修訂條款。將原來的(b)刪除,并取消序號“(a)”。
第23.393 條 平行于鉸鏈線的載荷
本條為新增條款。在原第23.657(c)的基礎上經過補充形成新的要求。將原第23.657(c)
刪除。
第23.397 條 限制駕駛力和扭矩
本條為修訂條款。將(b)最后一行的“130 磅”改成“150 磅”,以便與第23.143 條保持
一致。
第23.399 條 雙操縱系統
本條為修訂條款。原條款修訂為(a)。
增加(b),明確駕駛員同向作用時的駕駛力要求。
更改了(a)中的印刷錯誤。
第23.415 地面突風情況
本條為修訂條款。對本條(a)(2)的公式和W 的定義稍作修訂。增加(c),提出系留載荷要
求,及系留點及其周圍結構、操縱面和相關突風鎖的設計準則。
第23.441 機動載荷
本條為修訂條款。增加(b),針對通勤類飛機的尾翼提出新的設計要求。
(a)(2)中的“1.3 倍”改為“1.5 倍”。
FAR23 的第23.441 條在(a)(2)和(b)(1)中對角度的描述采用了不同的術語,為區別起見,
中文也用“過漂側滑角”、“靜側滑角”、“過漂角”、“最大穩態靜側滑角”加以區分,以免發
生混淆。
第23.443 突風載荷
本條為修訂條款。修訂了(c)中W 的定義,公式中的“lt”改為“lvt”,“當量速度”改為
“當量空速”。另外,將R2 中“(K/Lvt)2”改為“K2/Lvt”。
標題更改為“副翼和特殊裝置”,去掉“襟翼”。
第23.457 條 襟翼
本條為刪除條款。本條全部刪除。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179 -
第23.473 條 地面載荷情況和假定
本條為修訂條款。通過與原文進行對比,對本條(b)(1)作了修訂。(c)(1)中的“第23.67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