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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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每一位乘員都必須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座椅或臥鋪:
(a)考慮承受經批準的飛行包線內確定的特殊飛行和地面載荷情況下的最大載荷系數
時,每一座椅和約束系統及其支撐結構必須按乘員體重至少97 公斤(215 磅)進行設計。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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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確定所有接頭和下列連接的強度時,必須將這些載荷乘以1.33 的系數:
(1)每個座椅與機體結構的連接;
(2)每根安全帶和肩帶與座椅或機體結構的連接。
(b)正常類、實用類或特技類飛機上每個向前或向后的座椅和約束系統,必須由座椅、
帶金屬對金屬鎖扣的安全帶和肩帶組成,以提供第23.562 條所要求的保護乘員措施。對于
其他方向的座椅,必須能提供與裝有安全帶和肩帶的向前或向后座椅同等保護乘員的安全水
平,并且提供滿足第23.562 條要求的保護措施。
(c)對通勤類飛機,考慮承受第23.561 條(b)(2)規定的極限靜載荷系數所對應的慣性載荷
時,每個座椅及其支撐結構必須按乘員體重至少77 公斤(170 磅)進行設計,并且對前排
座椅必須裝有帶金屬對金屬鎖扣的安全帶和肩帶,對非前排座椅必須裝有帶金屬對金屬鎖扣
的安全帶或安全帶和肩帶,以便承受這些載荷系數所對應的慣性載荷時能保護每個乘員,使
之頭部不致嚴重損傷。
(d)每一約束系統必須有一個便于乘員撤離的單點脫扣裝置。
(e)用于機組成員的約束系統,必須使機組成員在就坐并系緊安全帶和肩帶后能執行所
有必要的飛行操作功能。
(f)每個駕駛員座椅必須設計成能承受第23.395 條規定的在主飛行操縱器件上施加駕駛
力所引起的反作用力。
(g)必須有措施在每個安全帶和肩帶不使用時將其固定,以防止妨礙對飛機的操作和在
緊急情況下的迅速撤離。
(h)除非另有規定,用于實用類和特技類飛機上的每個座椅必須設計成能容納帶有降落
傘的乘員。
(i)每個座椅的周圍艙內區域,包括結構、內壁、儀表板、駕駛盤、腳蹬和座椅,在乘員
頭部和軀體(已用約束系統系緊)撞擊距離之內必須沒有可能致傷的物體、銳邊、突出物和
硬表面。如果采用能量吸收的設計或設施來滿足這一要求,則當承受第23.561 條(b)(2)規定
的極限靜載荷系數所對應的慣性力時,必須保護乘員不受嚴重傷害,或者必須按本條(b)、(c)
要求,滿足第23.562 條規定的乘員保護措施。
(j)每個座椅軌道必須裝有止動器以防止座椅滑出軌道。
(k)每一座椅和約束系統可采用諸如某些部件撞損或分離的設計特點來減小在演示符合
第23.562 條要求時乘員的載荷,否則,系統必須保持完整。
(l)就本條而言,前排座椅是指安裝在飛行機組成員位置上的,或與之并排的座椅。
(m)每個沿飛行軸線平行方向安裝的臥鋪或擔架設施,必須設計成前部具有帶包墊的端
板、帆布隔擋或等效措施,在受到第23.561 條(b)(2)規定的極限靜載荷系數所對應的慣性力
時,可承受體重97 公斤(215 磅)的乘員。此外:
(1)每個臥鋪或擔架必須有乘員約束系統,并不得有在應急情況下可能對乘員引起嚴
重傷害的棱角和突出物;
(2)對臥鋪和擔架,乘員約束系統的連接必須能承受第23.561 條(b)(2)規定的極限靜載
荷系數所對應的慣性力。
(n)批準作為型號設計一部分的座椅和臥鋪及其安裝是否符合本條靜強度要求,可用下
列方法來表明:
(1)如結構與常規飛機的形式相同,且已有可靠的分析方法,則可用結構分析方法;
(2)結構分析和限制載荷靜力試驗的組合;或
(3)極限載荷靜力試驗。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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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87 條 行李艙和貨艙
(a)每個行李艙和貨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其標明的最大載重及本規章規定的飛行和地面載荷情況所對應的最大載荷系
數下的臨界載荷分布來設計。
(2)必須有措施防止貨艙內裝載物因移動而造成危險,對于任何操縱裝置、電線、管
路、設備或附件,如其破壞或損傷將影響安全使用,則必須有防護措施。
(3)對位于乘員后面并有結構與乘員分開的貨艙和行李艙,必須有措施,在極限向前
慣性載荷系數為9.0,并且假定艙內載有允許的最大重量行李或貨物條件下,保護乘員免受
貨艙或行李艙裝載物的傷害。
(b)對貨物和行李與旅客在同一艙內的設計,必須有措施在貨物受到第23.561(b)(3)規定
的極限靜載荷系數所對應的慣性力的作用時,并且假設艙內載有允許的最大重量貨物或行李
的情況下,保護旅客免受傷害。
(c)對于僅用于裝貨的飛機,在任何裝載情況下,飛行機組應急出口必須符合第23.807
條的要求。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791 條 旅客通告標示
如果飛行機組成員不能看到其他乘員的座位或飛行機組艙與旅客艙是分開的,則必須至
少有一個發亮的標示(用文字或圖形)通知所有旅客系緊安全帶。通知系緊安全帶的標示必
須符合下列要求:
(a)發亮時,在所有可能的艙內照明條件下,旅客艙內坐著的每個人都能看清。
(b)其安裝使坐在飛行機組成員位置的飛行機組成員能夠打開和關閉。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803 條 應急撤離
(a)對于通勤類飛機,必須以合格審定的最大乘員人數進行撤離演示。演示必須在模擬
黑夜條件下進行,僅使用飛機最臨界一側的應急出口。參加者必須代表普通的航線旅客,不
得有預先的實踐或為演示的排練。撤離必須在90 秒內完成。
(b)此外,如果申請按照第23.807 條(d)(4)應急出口規定進行合格審定,則在本條(a)要求
的應急撤離過程中只可用第23.812 條要求的應急照明系統為客艙內部提供照明。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805 條 飛行機組應急出口
對于旅客應急出口與飛行機組區的靠近程度不能為飛行機組撤離提供方便和易于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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