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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的飛機,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在飛機兩側必須各有一個出口,或在飛行機組區有一個頂部應急出口;
(b)每個應急出口的位置必須能使機組迅速撤離,其尺寸和形狀至少為483×510 毫米(19
×20 英寸)的無障礙矩形出口;和
(c)對于每個離地距離不小于1.83 米(6 英尺)的應急出口,必須提供輔助設施。該輔
助設施可以是繩索或任何其他經過演示表明適合于此用途的設施。如果輔助設施是繩索或一
種經過批準的等效裝置,則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輔助設施應連接在應急出口頂部(或頂部上方)的機身結構上,對于駕駛員應急出口
窗上的設施,如果設施在收藏后或其接頭會減小飛行中駕駛員視界,則也可連接在其他經批
準的位置上;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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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輔助設施(連同其接頭)應能承受1,765 牛(181 公斤;400 磅)的靜載荷。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807 條 應急出口
(a)數量和位置 應急出口的安排,必須在任何可能的撞損姿態下保證乘員不擠擁地撤
離,飛機必須至少有下列應急出口:
(1)所有兩座或兩座以上的飛機,設有多個座艙蓋的飛機除外,至少有一個應急出口
設在第23.783 條規定的機艙主艙門的對面一側。
(2)[備用]
(3)如果駕駛艙與客艙用門隔開,且在輕微撞損時很可能堵塞駕駛員撤離,則駕駛艙
必須有一個出口。此時,對于旅客艙,本條(a)(1)要求的出口數量,必須根據該艙的座位數
量單獨確定。
(4)旅客門不得位于任何螺旋槳旋轉平面或其他有潛在危險之處,以免危害使用此出
口的人。
(b)型式和使用 應急出口必須是可從飛機內外開啟的窗戶、壁板、座艙蓋或外部艙門,
并可提供暢通無阻的開口,其大小足夠通過483×660 毫米(19×26 英寸)的橢圓。用于保證
飛機安全的輔助鎖定裝置必須設計成從內部用一般的方法來打開。向外開啟的應急出口的內
側手柄必須有足夠的保護措施防止意外開啟。此外,每一應急出口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在應急情況時是易于接近的,不需要特別敏捷的動作就能使用;
(2)具有簡單明了的打開方法;
(3)布置和標示成即使在黑暗中也易于找到和使用;
(4)有合理的措施防止由于機身變形而被卡;
(5)對于特技類飛機,應使每個乘員能在VSO 與VD 之間的任何速度下棄機離開;和
(6)對于按尾旋審定的實用類飛機,應允許每個乘員在飛機審定的機動動作可能達到
的最大速度下棄機離開。
(c)試驗 必須通過試驗表明每個應急出口能達到其合適的功能。
(d)艙門和出口 此外,對于通勤類飛機,采用下列要求:
(1)除旅客出入艙門外,在
(i)總客座量等于或小于15 座時,客艙每側要求有一個本條(b)規定的應急出口;
(ii)總客座量為16 至19 座時,要求有三個本條(b)規定的應急出口,其中一個與出
入艙門同側,兩個在另一側。
(2)必須有措施鎖定并保險每個應急出口以防止飛行中因人為疏忽或機械損壞而打
開。此外,必須有供直接目視檢查鎖定機構的措施,以確定初始開啟運動向外的每個應急出
口是否完全鎖好。
(3)要求的每個應急出口(齊地板高度的出口除外),必須位于機翼上方,或者,如果
離地不小于1.83 米(6 英尺),則必須有幫助乘員下到地面的可接受措施。應急出口必須布
置得盡可能均勻,并考慮旅客座椅布局。
(4)除非申請人已符合本條(d)(1)的要求,否則必須有一個應急出口設在旅客登機門對
面一側。該要求適用于下列情況:
(i)對于客座量為9 座或9 座以下的飛機,應急出口至少為483×660 毫米(19×26
英寸)的矩形出口,圓角半徑不大于出口寬度的1/3,位于機翼上方,機內跨上距離不大于
737 毫米(29 英寸),機外跨下距離不大于910 毫米(36 英寸);
(ii)對于客座量為10 到19 座的飛機,應急出口至少為510×910 毫米(20×36 英寸)
的矩形出口,圓角半徑不大于出口寬度的1/3,機內跨上距離不大于510 毫米(20 英寸)。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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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出口位于機翼上方,機外跨下距離不超過686 毫米(27 英寸);
(iii)飛機符合第23.561(b)(2)(iv)、第23.803(b)、第23.811(c)、第23.812、第23.813(b)
和第23.815 條的附加要求。
(e)對于多發飛機,必須按下列要求提供水上迫降應急出口,除非本條(a)或(d)要求的應
急出口符合下列要求:
(1)在適用情況下,飛機每側水線以上有一個符合本條(b)或(d)尺寸要求的應急出口;
(2)如果側面的應急出口不能在水線以上,則必須有易接近的矩形頂部出口,尺寸不
小于510 毫米(20 英寸)寬910 毫米(36 英寸)高,圓角半徑不大于出口寬度的1/3。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811 條 應急出口的標記
(a)每個客艙內的應急出口和艙門,必須在外部作標記,并且采用下列規定使之從飛機
外面易于識別:
(1)有明顯的目視識別圖形;
(2)在應急出口上或鄰近處,有永久的圖案或標牌示出打開應急出口的方法。如果適
用,也包括其他任何特殊的指示。
(b)此外,對通勤類飛機,應急出口和艙門必須在內部作標記,25.4 毫米(1 英寸)高的
白色“出口”二字襯于51 毫米(2 英寸)高的紅底上,這些標志還必須是自身發亮或獨立
的內部電照明,并且其最小亮度至少是160 微朗伯。如果客艙內照明基本相同的話,上述配
色可以相反。
(c)此外,如果要求符合第23.807(d)(4)有關應急出口的要求,則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每個旅客應急出口的接近通路和開啟措施,必須有醒目的標記;
(2)必須能從距離等于座艙寬度處認清每個旅客應急出口及其位置;
(3)必須有措施協助乘員在濃煙中找到出口;
(4)操作手柄的位置和從機內開啟出口的說明,必須有一個從相距760 毫米(30 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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