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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防油氣和防燃油的保護罩將它隔開,并設置通往飛機外部的排漏孔和通氣口。在第23.365
條和23.843 條規定的條件下,保護罩必須能夠承受載人艙增壓載荷而不至產生永久變形或
失效。如果使用囊式油箱,則必須有一個在結構完整性方面至少與金屬油箱等效的保護罩。
(e)油箱的設計、布局及安裝在下列情況下必須能保存燃油:
(1)當受到第23.561 條(b)(2)中所規定的極限靜載荷系數對應的慣性力時;
(2)飛機在下述每種情況下,以正常著陸速度在有鋪面跑道上著陸時可能出現的情況:
(i)正常著陸姿態和起落架未放下;
(ii)最臨界的起落架折損,而其他起落架放下。當表明符合本條(e)(2)要求時,必須
考慮有一臺發動機安裝節撕離,除非所有發動機都安裝在機翼的上方或安裝在尾翼或機身
上。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969 條 燃油箱的膨脹空間
除非燃油箱通氣口的排放物不臟污飛機(在這種情況下不要求膨脹空間),否則每個燃
油箱都必須具有不小于2%油箱容積的膨脹空間。必須使飛機處于正常地面姿態時,不可能
由于疏忽而使所加燃油占用膨脹空間。
第23.971 條 燃油箱沉淀槽
(a)每個燃油箱均必須有可排放的沉淀槽,其有效容積在正常地面和飛行姿態時為油箱
容積的0.25%或0.24 升(1/16 美加侖)(兩者中取大值)。但下列情況例外:
(b)飛機處于正常地面姿態時,應能使危險量的水從油箱的任何部位排入沉淀槽。
(c)活塞發動機燃油系統必須具有一個易于接近進行排放的積液槽或腔,其容量應是燃
油箱容量每75.6 升(20 美加侖)為29.6 克(1 盎司)。在正常的飛行姿態,油箱出口的位置
應使水從油箱的所有部位(不包括沉淀槽)排入積液槽或腔。
(d)按本條(a)、(b)、(c)要求而設置的每一沉淀槽、積液槽和積液腔的放液嘴,必須符合
第23.999 條(b)(1)和(2)規定。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 94 - CCAR 23 R3
第23.973 條 油箱加油口接頭
(a)每個油箱加油口接頭均必須按第23.1557 條(c)的規定作標記。
(b)必須能防止溢出的燃油流入燃油箱艙,或流入油箱外飛機的任何部分。
(c)每個主加油口的加油口蓋必須有耐燃油密封裝置。但是,油箱加油口蓋可以有小孔,
用于通氣或作為量油計穿過口蓋的通路,條件是小孔符合第23.975 條(a)的要求。
(d)除壓力加油點外,每個加油點均必須有使飛機與地面加油設備電氣搭鐵的設施。
(e)如果飛機發動機將汽油作為唯一的可允許燃油,燃油加油口的內徑不能大于6 厘米
(2.36 英寸)。
(f)對于渦輪噴氣發動機飛機,燃油加油口的內徑不能小于7.5 厘米(2.95 英寸)。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975 條 燃油箱的通氣和汽化器蒸氣的排放
(a)每個燃油箱必須從膨脹空間頂部通氣。此外應滿足下列要求:
(1)每個通氣口的位置和構造必須使冰或其他外來物堵塞的概率減至最小;
(2)每個通氣口的構造必須能防止正常運行時產生燃油虹吸;
(3)通氣量必須能夠迅速地消除油箱內外的過大壓差;
(4)出口互通的油箱,其膨脹空間必須互通;
(5)飛機處于地面姿態或水平飛行姿態時,通氣管中任何一處不得積水,除非提供排
放嘴。安裝的任何排放嘴應該是便于排放。
(6)通氣管所終止的部位,不得使通氣管出口排出的燃油引起著火,或使油氣可能進
入載人艙;
(7)通氣口的位置必須能防止當飛機以任何方向停放在1%斜度的停機坪上時有燃油
流失,但因熱膨脹而溢出的燃油除外。
(b)每個具有蒸氣消除接頭的汽化器和每個使用蒸氣返回裝置的燃油噴射發動機,必須
有排放管將蒸氣引回到某一燃油箱內。如果裝有多個油箱,以及由于某種理由必須按一定順
序使用各油箱時,則必須將蒸氣排放回輸管引至首先使用的油箱,除非這些油箱的相對容量
表明將蒸氣引回到其他油箱更為可取。
(c)對特技類飛機,必須防止在特技機動飛行(包括短時間倒飛)時燃油過多的流失。
在申請審定的任何特技機動飛行后恢復正常飛行時,必須不可能發生燃油從通氣口虹吸的現
象。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977 條 燃油箱出油口
(a)燃油箱出油口或增壓泵都必須裝有符合下列規定的燃油濾網:
(1)對于活塞發動機飛機,該濾網為8-16 目/英寸;
(2)對于渦輪發動機飛機,該濾網能阻止可能造成限流或損壞燃油系統任何部件的雜
物通過。
(b)每個燃油箱出油口濾網的流通面積,必須至少是出油口管路截面積的5 倍。
(c)每個濾網的直徑,必須至少等于燃油箱出油口直徑。
(d)每個濾網必須便于檢查和清洗。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
CCAR 23 R3 - 95 -
第23.979 條 壓力加油系統
對于壓力加油系統,采用下列規定:
(a)每一壓力加油系統燃油歧管接頭必須有措施,能夠在燃油進口閥一旦失效時防止危
險量的燃油從系統中溢出;
(b)必須裝有自動切斷設施,用以防止每個油箱內的燃油量超過該油箱經批準的最大載
油量。
(1)該設施必須在油箱每次加油前,能夠檢查切斷功能是否正常;
(2)對于通勤類飛機,在每個加油位置,用來使得在油箱達到經批準的最大載油量而
停止加油的關斷裝置失效時,必須提供指示。
(c)必須具有在本條(b)規定的自動切斷設施失效后,能防止損壞燃油系統的措施;
(d)燃油系統中直到油箱為止的承受加油壓力的各部分,其檢驗壓力和極限壓力必須分
別為加油時很可能出現的波動壓力的1.33 倍及2.0 倍。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燃油系統部件
第23.991 條 燃油泵
(a)主油泵 對主油泵,采用下列要求:
(1)對于由多臺燃油泵向發動機供油的活塞發動機安裝,每臺發動機必須至少有一臺
燃油泵由發動機直接驅動。該泵必須滿足第23.955 條的要求。該泵為主燃油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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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