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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顯示,而不需要任一駕駛員為持續安全飛行立即采取動作。
(c)本條所用的“儀表”,包括了實際上處于一個組件內的裝置,和連接在一起的實際上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組件或部件構成的裝置(如由連在一起的一個磁傳感元件、一個陀螺
組件、一個放大器和一個指示器構成的遠距指示型陀螺航向指示儀)。本條所用“主”顯示
指設置在儀表板上使駕駛員在需要觀察某個參數時,會首先查看的那個顯示。
[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321 條 布局和可見度
(a)在起飛、初始爬升、最終進近和著陸期間由任一要求的駕駛員使用的每一飛行、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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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和動力裝置儀表必須設置成使任一坐在其操縱位置的駕駛員只用最小的頭部和眼睛的動
作便可監視飛機的飛行航跡和儀表。這些飛行狀態下使用的動力裝置儀表是指在動力裝置限
制內用于調節發動機功率所需的儀表。
(b)對于多發飛機上的相同動力裝置儀表,其位置的安排必須避免混淆每個儀表所對應
的發動機。
(c)儀表板的振動不得破壞或降低任何儀表的精度。
(d)對于每架飛機,第23.1303 條所要求的飛行儀表和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運行規則所要求
的(如果適用)儀表,必須在儀表板上構成組列,并盡可能集中在每一規定的駕駛員向前視
線所在的垂直平面附近。此外:
(1)最有效地指示姿態的儀表必須裝在儀表板上部中心位置;
(2)最有效地指示空速的儀表必須直接裝在儀表板上部中心位置處儀表的左邊;
(3)最有效地指示高度的儀表必須直接裝在儀表板上部中心位置處儀表的右邊;
(4)最有效地指示航向的儀表(不是第23.1303 條(c)要求的磁航向指示器),必須直接
裝在儀表板上部中心位置處儀表的下邊。
(5)為滿足本條(d)(1)到(d)(4)的要求,可以使用電子顯示指示器,只要此類顯示符合第
23.1311 條的要求。
(e)如果裝有指出儀表失靈的目視指示器,則該指示器必須在駕駛艙所有可能的照明條
件下都有效。
[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322 條 警告燈、戒備燈和提示燈
如果在駕駛艙內裝有警告燈、戒備燈和提示燈,則除局方另行批準外,燈的顏色必須按
照下列規定:
(a)紅色,用于警告燈(指示危險情況,可能要求立即采取糾正動作的指示燈);
(b)琥珀色,用于戒備燈(指示將可能需要采取糾正動作的指示燈);
(c)綠色,用于安全工作燈;
(d)任何其他顏色,包括白色,用于本條(a)至(c)未作規定的燈,該顏色要足以同本條(a)
至(c)規定的顏色相區別,以避免可能的混淆。
(e)在駕駛艙所有可能的照明條件下都有效。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1323 條 空速指示系統
(a)每個空速指示儀表必須加以校準,在施加相應的總壓和靜壓時以盡可能小的儀表校
準誤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標準大氣下)。
(b)每個空速系統必須在飛行中校準,以確定系統的誤差。在下列速度范圍內,系統誤
差(包括位置誤差,但不包括空速指示儀表的校準誤差)不得超過校準空速的3%或5 節,
兩者中取大值:
(1)從1.3VS1 至VMO/MMO 或VNE(取其適合者),襟翼在收上位置;
(2)從1.3VS1 至VFE,襟翼在放下位置。
(c)每個空速指示系統的設計和安裝必須有可靠的措施來排放空速管靜壓管路的濕氣;
(d)如果申請按儀表飛行規則或在結冰條件下飛行的合格審定,則每一空速系統必須有
一個加溫空速管或防止由于結冰造成故障的等效措施。
(e)此外,對于通勤類飛機,空速指示系統必須加以校準,以確定加速起飛地面滑跑過
程中的系統誤差。地面滑跑校準必須按照經批準的高度和重量范圍,在V1 最小值的0.8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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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V1 最大值的1.2 倍之間進行。進行地面滑跑校準時,假定一臺發動機在V1 最小值時失效。
(f)對于通勤類飛機,如果要求有兩套空速表,則其各自的空速管之間必須相隔足夠的距
離,以免鳥撞時兩個空速管都損壞。
[1990 年7 月18 日第一次修訂,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
次修訂]
第23.1325 條 靜壓系統
(a)除了本條(b)(3)的說明外,每個帶靜壓膜盒的儀表與外界大氣的連通方式,必須使飛
機速度、窗戶開閉、氣流變化、濕氣或其他外來物對這些儀表準確度的影響最小。
(b)如果一個靜壓系統是為儀表、系統或裝置的功能所必需的,則應符合本條(b)(1)至(b)(3)
的規定。
(1)靜壓系統的設計和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i)備有可靠的排放水分的措施;
(ii)要避免導管擦傷和在導管彎曲處過分變形或嚴重限流;
(iii)所用的材料應是耐久的,適合于預定用途并能防腐蝕。
(2)必須以下列方法進行驗證試驗,以演示靜壓系統的完整性:
(i)非增壓飛機 將靜壓系統抽氣到壓差約為3,400 帕(25 毫米汞柱;1 英寸汞柱),
或高度表讀數高于試驗時飛機的海拔高度300 米(1,000 英尺),停止抽氣一分鐘后,指示高
度的減小值不得大于30 米(100 英尺);
(ii)增壓飛機 將靜壓系統抽氣到壓差等于飛機型號合格審定時批準的最大座艙壓
差。停止抽氣一分鐘后,指示高度的減小值不得大于最大座艙壓差當量高度的2%或30 米
(100 英尺),兩者中取大值。
(3)如果按照民用航空規章運行規則的要求為任何儀表、裝置或系統配置靜壓系統時,
每個靜壓孔的設計和位置必須使在飛機遇到結冰情況時,靜壓系統內的空氣壓力和真實環境
大氣靜壓之間的相互關系不變。可以使用一個防冰裝置或一個備用靜壓源來表明符合該要
求。如果備用靜壓系統的高度表讀數與主靜壓系統的高度表讀數相差15 米(50 英尺)以上
時,必須為備用靜壓系統提供一個修正卡片。
(c)除本條(d)規定的情況外,如果靜壓系統包括有主靜壓源和備用靜壓源,則靜壓源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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