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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33 條 航向穩定性和操縱性
(a)必須確定風速的90°側向分量,且不得小于0.2VS0,并演示在此分量下滑行、起飛
和著陸是安全的。
(b)陸上飛機在按正常著陸速度作無動力著陸時,必須有滿意的操縱性,而不要求特殊
的駕駛技巧或機敏,無需利用剎車或發動機動力來維持直線航跡,直到速度減至接地速度的
50%。
(c)飛機在滑行時必須有足夠的航向操縱性。
(d)水上飛機必須在本條(a)規定的最大風速下演示其水上航向穩定性和操縱是令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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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235 條 在無鋪面的道面上的使用
在正常運行中可合理預期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及在最粗糙的無鋪面跑道起飛和著陸時,
飛機必須演示具有滿意的特性,并且減震機構不得損傷飛機的結構。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237 條 水上運行
水上飛機和水陸兩用飛機必須規定經演示能安全運行的浪高和必要的水上操作程序。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239 條 噴濺特性
水上飛機或水陸兩用飛機,在滑行、起飛和著水的任何時候,噴濺不得危險地模糊駕駛
員的視線或損壞螺旋槳或飛機的其他部件。
其他飛行要求
第23.251 條 振動和抖振
在直到VD/MD 的任何相應的速度和功率狀態,不得存在嚴重的振動和抖振導致結構損
傷,飛機的每一部件必須不發生過度的振動。另外,在任何正常飛行狀態,不得存在強烈程
度足以干擾飛機良好操縱、引起飛行機組過度疲勞或引起結構損傷的抖振狀態。在上述限度
以內的失速警告抖振是允許的。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253 條 高速特性
如果最大使用速度VMO/MMO 按第23.1505(c)的要求來制定,則必須滿足下述的增速特性
和速度恢復特性:
(a)很可能引起無意中增速(包括俯仰和滾轉顛傾)的運動狀態和特性,必須用配平在
直至VMO/MMO 的任一很可能使用的巡航速度的飛機來模擬。這些運行狀態和特性包括突風
顛傾、無意的操縱動作、相對于操縱系統摩擦較低的桿力梯度、旅客的走動、由爬升改平及
由M 數限制高度下降到空速限制高度。
(b)計及有效的固有或人為速度警告發出后駕駛員作出反應的時間,必須表明在下述條
件下能夠恢復到正常的姿態,并且速度降低到VMO/MMO:
(1)不超過按第23.251 條規定的最大速度VD/MD 及各種結構限制;
(2)不出現會削弱駕駛員判讀儀表或操縱飛機恢復正常的能力的抖振。
(c)在直到按第23.251 規定的最大速度的任一速度,不得有繞任一軸的操縱反逆現象。
升降舵操縱力的反逆現象,或飛機俯仰、滾轉或偏航的傾向必須輕微,并可用正常的駕駛技
巧即刻控制。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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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章 結構
總則
第23.301 條 載荷
(a)強度的要求用限制載荷(服役中預期的最大載荷)和極限載荷(限制載荷乘以規定
的安全系數)來規定。除非另有說明,所規定的載荷均為限制載荷。
(b)除非另有說明,所規定的空中、地面和水面載荷必須與計及飛機每一質量項目的慣
性力相平衡。這些載荷的分布必須保守地近似于或接近地反映真實情況。除非表明確定受載
情況的方法是可靠的或在所考慮的飛機布局上是保守的,否則用以確定鴨式和串列式機翼布
局載荷大小及分布的方法必須通過試飛測量來證實。
(c)如果載荷作用下的變位會顯著地改變外部載重或內部載重的分布,則必須考慮載重
的這種重新分布。
(d)如果簡化結構設計準則得到的設計載荷不小于第23.331 至第23.521 條中規定的載
荷,則可以使用這些簡化結構設計準則。對于附件A23.1 中規定的飛機構型,本規章附件A
的設計準則經批準與第23.321 至第23.459 條的規定等效,如果采用本規章的附件A,則必
須用該附件的全部來代替本規章的相應條款。
[1990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訂,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302 條 鴨式或串列式機翼布局
鴨式或串列式機翼布局的前部結構必須:
(a)滿足本規章C、D 章適用于機翼的所有要求;
(b)滿足適用于這些翼面所執行功能的所有要求。
[1993 年12 月23 日第二次修訂]
第23.303 條 安全系數
除非另有規定,安全系數必須取1.5。
第23.305 條 強度和變形
(a)結構必須能夠承受限制載荷而無有害的永久變形。在直到限制載荷的任何載荷作用
下,變形不得妨害安全運行。
(b)結構必須能夠承受極限載荷至少三秒鐘而不破壞,但是如果結構能夠承受要求的極
限載荷至少三秒鐘,則在限制載荷與極限載荷之間產生局部失效或結構失穩是可接受的。當
用模擬真實載荷情況的動力試驗來表明強度的符合性時,此三秒鐘的限制不適用。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第23.307 條 結構符合性的證明
(a)必須表明每一臨界受載情況下均符合第23.305 條強度和變形的要求。只有在經驗表
明某種分析方法對某種結構是可靠的情況下,對于同類結構,才可用結構分析來表明結構的
符合性。否則,必須進行載荷試驗來表明其符合性。如果模擬該用于設計的載荷情況,則動
力試驗包括結構飛行試驗是可以接受的。
(b)結構的某些部分必須按照本規章D 章的規定進行試驗。
[2004 年×月×日第三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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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載荷
第23.321 條 總則
(a)飛行載荷系數是氣動力分量(垂直作用于假設的飛機縱軸)與飛機重力之比。正載
荷系數是當氣動力相對于飛機向上作用時的載荷系數。
(b)必須按下列各條表明符合本章的飛行載荷要求:
(1)在飛機可以預期的運行范圍內的每一臨界高度;
(2)從設計最小重量到設計最大重量的每一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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