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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新增條款。本條增加了對輔助動力裝置的最低要求。
第23.1525 條 運行類型
本條是修訂條款。明確說明運行類型必須在飛行手冊中規(guī)定。
第23.1527 條 最大使用高度
本條是修訂條款。本條修訂為對任何23 部飛機均必須制定受飛行、結(jié)構(gòu)、動力裝置、
功能或設(shè)備的特性限制所允許運行的最大高度。
第23.1543 條 儀表標(biāo)記: 總則
本條是修訂條款。本條要求所有有關(guān)的儀表必須以相協(xié)調(diào)的單位校準(zhǔn),這是安全運行的
基本要求。
第23.1545 條 空速指示器
本條是修訂條款。本條修訂區(qū)別開對WAT 限制飛機和非WAT 限制飛機的要求。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guī)定
- 198 - CCAR 23 R3
第23.1549 條 動力裝置儀表
本條是修訂條款。本條將原來對動力裝置儀表的要求擴大到輔助動力裝置上。
第23.1553 條 燃油油量表
本條是修訂條款。本條刪除原來要求的用弧線標(biāo)明不可用燃油量的要求。僅要求一紅色
徑向線,這能為飛行員提供更清晰的燃油量指示。
第23.1555 條 操縱器件標(biāo)記
本條是修訂條款。本條(e)(2)要求非應(yīng)急的其他操縱器件不得為紅色,這將有助于防止
應(yīng)急情況下誤用操縱器件。
第23.1557 條 其他標(biāo)記和標(biāo)牌
本條是修訂條款。本條進一步明確加油口蓋的標(biāo)記要求。
第23.1559 條 使用限制標(biāo)牌
本條是修訂條款。對原條款進行簡化。
第23.1563 條 空速標(biāo)牌
本條是修訂條款。本條新增(c)款,相應(yīng)于WAT 限制飛機要求提供最大VMC。
第23.1567 條 飛行機動標(biāo)牌
本條是修訂條款。本條新增(d)相應(yīng)于特技類飛機和有意進入尾旋的實用類飛機要求用
一標(biāo)牌列出改出操縱。
第23.1581 條 總則
本條是修訂條款。本條進行編輯修訂并區(qū)別開對WAT 限制飛機和非WAT 限制飛機的
要求。
第23.1583 條 使用限制
本條是修訂條款。本條對運行限制進行修訂并增加以下內(nèi)容:修訂通勤類飛機空速限制、
在飛行手冊中增加WAT 限制飛機的限制、外界大氣溫度限制、禁止吸煙信息的限制、提供
規(guī)定跑道類型的資料等。
第23.1585 條 使用程序
本條是修訂條款。重新組織本條原來的內(nèi)容并增加部分內(nèi)容。
第23.1587 條 性能資料
本條是修訂條款。重新組織本條原來的內(nèi)容,刪除滑翔飛機性能的例外要求,刪除對近
似性能計算的選擇,刪除失速高度損失資料和超載著陸性能要求。
第23.1589 條 載重資料
本條是修訂條款。編輯修訂無實質(zhì)內(nèi)容更改。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guī)定
CCAR 23 R3 - 199 -
第A23.1 條 總則
本條為修訂條款。修訂后的條款明確了適用于本條要求的飛機構(gòu)型。
第A23.11 條 操縱面載荷
本條為修訂條款。本條修訂了(c)(1)操縱面載荷分布情況,使其更為具體和明確,提高
了可操作性。
對(c)(2)的文字表述稍作調(diào)整。
A23.13 條 操縱系統(tǒng)載荷
在本條的后面,增加圖A7“水平安定面和升降舵或垂直安定面和方向舵的弦向載荷分
布”。
附件D 機輪起旋和回彈載荷
本條為修訂條款。在標(biāo)題中增加“回彈”載荷情況。增加(c)款,為第23.479 條(c)款起
落架的動態(tài)回彈載荷提供新的要求。
附件E
刪除。理由見第23.25 條說明。
附件F 試驗方法
本條為修訂條款。副標(biāo)題更改為“表明符合第23.853、第23.855 和第23.1359 條的自熄
材料可接受的試驗方法”,增加了第23.855 和第23.1359 條。
對(b)“試樣形態(tài)”進行了修訂。(c)中的“本附件(e)”改為“本附件(g)”,(d)中的“本
附件(f)”改為“本附件(h)”。增加了(f)“45 度試驗”和(g)“60 度試驗”。
附件H 自動功率儲備系統(tǒng)的安裝
本附件為新增要求。明確規(guī)定了APR 必須滿足的要求,詳見第23.904 條修訂說明。
附件I 水上飛機載荷
本附件為新增要求。新增三張圖,圖1“水上飛機的角度、尺寸和方向的圖解定義”、
圖2“船體各站位加權(quán)系數(shù)”、圖3“橫向壓力分布圖”。
四、修訂參考資料
本次修訂參考了美國聯(lián)邦航空條例第23 部(FAR23)的下列22 項修正案:
修正案編號 標(biāo)題 生效日期
Amdt.23-43 小飛機適航評估計劃第3 號通告 1993/05/10
Amdt.23-44 適航標(biāo)準(zhǔn);失速速度大于61 節(jié)的小飛機 1993/08/18
Amdt.23-45 小飛機適航評審方案通告No. 4 1993/09/07
Amdt.23-46 適航標(biāo)準(zhǔn);正常類、實用類和通勤類飛機應(yīng)急出口要求 1994/06/16
Amdt.23-47 依據(jù)引用的修改 1995/12/28
Amdt.23-48 適航標(biāo)準(zhǔn);基于歐洲JAA 要求提案的機身提案 1996/03/11
Amdt.23-49 適航標(biāo)準(zhǔn);基于歐洲JAA 要求的系統(tǒng)和設(shè)備規(guī)定 1996/03/11
Amdt.23-50 適航標(biāo)準(zhǔn);基于歐洲JAA 要求的飛行規(guī)定 1996/03/12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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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dt.23-51 適航標(biāo)準(zhǔn);基于歐洲JAA 要求的動力裝置規(guī)定 1996/03/12
Amdt.23-52 動力裝置儀表;燃油壓力指示 1996/07/25
Amdt.23-53 適航標(biāo)準(zhǔn);雨和冰雹吸入標(biāo)準(zhǔn) 1998/04/30
Amdt.23-54 適航標(biāo)準(zhǔn);吸鳥 2000/12/13
Amdt.23-55 去掉過期的特殊聯(lián)邦航空規(guī)章 2002/03/01
五、CCAR23 部本次修訂涉及的條款
A 章
條款號 新增 修訂 刪除 FAR 修正案號 備注
第23.3 條(b)(2)
(d)
(e)
√
√
√
23-50
B 章
條款號 新增 修訂 刪除 FAR 修正案號 備注
第23.23 條 √ 23-45
第23.25 條(a)(1)(iii) √ 23-50
第23.25 條(a)(2) √ 23-45
第23.33 條(b) √ 23-50
第23.45 條 √ 23-50
第23.49 條 √ 23-50
第23.51 條 √ 23-50
第23.53 條 √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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